宣府办〔2022〕75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宣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宣府办〔2018〕85号)同时废止。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宣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达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达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宣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宣汉县减灾委员会。
宣汉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宣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的灾情和应急救助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和灾区需求,并按程序向上级报告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的信息发布;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保障措施;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及时传达县减灾委工作指令并督促落实,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县发改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食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拟订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具体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和指导灾情核查、报送、损失评估、接收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实施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及安全避险自救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全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避难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联合县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便于救灾时统一调度。
(4)县经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工业应急管理、行业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的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电力、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5)县教育科技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全县师生安全意识;指导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员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和重建规划,指导督促受灾学校有序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6)县公安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和协调灾区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趁灾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道路安全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
(7)县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宣传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8)县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预算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负责上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下达、拨付和监督管理。
(9)县自然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0)县林业发展保护中心: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全县林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林业基层单位开展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应急救灾工作;开展森林火灾防治知识宣传及预案演练;负责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1)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12)县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参与和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危旧房改造;组织专家评估因灾造成重要建筑的损失,并提出恢复重建建议;负责灾区恢复重建规划、设计和质量技术监督。
(13)县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中断的县内主要干线及乡村公路抢修保通工作;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的交通安全和救助,并协助打捞;协调抗灾救灾队伍、物资的交通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必要交通工具。
(14)县水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发布汛情、旱情,做好全县水情雨情监测、水利工程监控等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调查核实水利工程灾情,承担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和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监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利工程水毁设施的修复。
(15)县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开展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控工作;及时报告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情等灾情,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16)县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供工作。
(17)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指导受灾旅游景区及时转移游客,恢复景区正常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景区恢复重建。
(18)县卫生健康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用水水源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落实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9)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国有企业携带重要装备参与救灾工作。
(2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21)县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负责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评估,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服务。
(22)县金融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积极配合银保机构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依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23)县科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防灾减灾救灾研究工作;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24)县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科学合理接收、分发捐赠款物,参与减灾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25)县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暴雨、冻害、干旱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御及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与应急演练。
(26)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27)县人武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调配民兵预备役人员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8)武警宣汉中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依法按程序组织武警应急救援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县公安局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协助转移受灾群众。
其余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做好县减灾委要求的各项应急救助工作。
2.2 宣汉县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等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提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调运准备。
(4)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7)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按程序向县政府和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人员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和达州市应急管理局。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管理局每日上午12时之前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按程序报告县委县政府和达州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5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络舆情、社会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任何信息;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将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巨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或全县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或全县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或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政府主要领导率县减灾委及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动态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率有关部门组成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变化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县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武警宣汉中队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调拨医药物资等工作,协调做好应急通信、应急电力等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监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县教育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8)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外事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市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下或全县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全县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二级救助响应,并报县委主要领导。
5.2.3响应措施
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保障措施。
(2)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变化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县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武警宣汉中队根据灾情需要,依法按程序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调拨医药物资等工作,协调做好应急通信、应急电力等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根据需要指导过渡期安置点建设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监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县教育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8)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外事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市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全县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全县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25户)以上、100间(或50户)以下,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400间(或2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三级救助响应,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5.3.3响应措施
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减灾委主任)组织、指挥、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减灾委主任)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根据县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县应急管理局视情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武警宣汉中队根据灾情需要,依法按程序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市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街道)或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全县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15户)以上、50间(或25户)以下,全县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3)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指定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应对。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研判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县应急管理局视情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武警宣汉中队根据灾情需要,依法按程序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政府。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者决定终止响应。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响应终止;二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响应终止并报县委主要领导;三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四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县财政局并作为年度分配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一次性向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全县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上级提出申请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资金。
6.2.3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改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并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和协调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帮助灾区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并尽快投入正常运用。
6.3.2启动县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要配合县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按规定上报县委、县政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3.3对于一般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行业有关部门的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政府报告。
6.3.4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文件后,及时研究提出资金补助分配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领导审批后下达实施。
6.3.5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按程序报县政府和达州市应急管理局。
6.3.7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由作出响应的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有关应急经费。按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救灾物资采购储备、救灾人员队伍建设、防灾减灾宣传活动、预案演练、网络通信等经费,安排城乡避难、疏散场所建设费和维护费。
7.1.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报县政府审批。
7.1.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
7.1.5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
7.1.6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
7.2.3县应急管理局要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电信、移动、联通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救灾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人员队伍和基层灾害信息网格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水务、自然资源、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气象、地震、测绘、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基础保障和社会动员、组织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2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
7.8.1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完善公民防灾减灾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在县教育科技局指导下,把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教育科技局对学校开展的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7.8.3县减灾委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8 附 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3.2本预案涉及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综合协调、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宣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宣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附件1
宣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宣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响应等级 | 启动条件:某一个乡镇(街道)或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表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启动审批人 | ||||||
死亡人口(人) |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生活救助人口(人)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户数) | 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万人) | |||||
某一乡镇(街道) | 全县 | 某一乡镇(街道) | 全县 | 某一乡镇(街道) | 全县 | 全县 | ||
一级 | 3人以上 | 10人以上 | 5000人以上 | 20000人以上 | 200间(或100户)以上 | 1000间(或500户)以上 | 10万人以上 |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
二级 | 3人以下 | 3人以上、10人以下 | 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 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 100间(或5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 4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 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 县政府主要领导 |
三级 | 0 | 3人以下 | 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 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 50间(或25户)以上、100间(或50户)以下 | 200间(或100户)以上、400间(或200户)以下 | 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 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减灾委主任) |
四级 | 0 | 0 | 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 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 30间(或15户)以上、50间(或25户)以下 | 100间(5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 1万人以下 | 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减灾委主任) |
启动条件调整 |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
政策解读:关于《宣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试行)》的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