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条件及程序
来源:宣汉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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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条件

(一)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四)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七)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采取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中载明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五、受理部门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的机构是宣汉县司法局,地址:宣汉县东乡街道衙墙街1号县政府403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股),联系电话:0818-5222278或0818-5588251。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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