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宣汉县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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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根据《四川省扶贫资产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川脱贫办发〔2020〕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4年实施精准扶贫以来,由各级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各类资产。扶贫资金包括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主要指产业、就业、教育、卫生等围绕脱贫目标任务建设投入的资金),社会扶贫资金(主要指东西部协作、省内对口帮扶、帮扶单位投入、企业捐赠等相关资金),其他扶贫资金(主要指彩票公益金、世界银行六期贷款、脱贫攻坚专项债券资金等)。

第四条  扶贫资产按照管理类型分为非经营性资产、经营资产、到户类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村内道路交通、农田水利设施、集中供水饮水设施、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村小学或村幼儿园、村村响广播设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及网络、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公共照明设施、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建设的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电站、资产收益扶贫、村组集体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产业扶持基金等,集中供水饮水设施商业化运行也可作为经营性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所购建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或物品等,如到户产业、“三建四改”、安全住房、到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井)、广播电视等。

第五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应按照本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分扶贫资产,不得抵押扶贫资产为村组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

第二章  扶贫资产清理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资金安排渠道,对建设的扶贫项目逐个进行清理,核实是否形成扶贫资产,对形成的扶贫资产逐一实地核查资产情况(资产现有状况、实施地点、实施规模、资产权属、非经营性资产后续管护措施、经营性资产运营方案等),以行业类别建立扶贫资产台账,报县扶贫开发局备案。

第七条  扶贫资产按照产权分为个人资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

个人资产是指扶贫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形成的到户类资产。

集体资产是指扶贫资金投入到村组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或所在村建设规模等因素确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比例。

国有资产是指扶贫资金跨乡镇(街道)、跨村的部分项目和投入到龙头企业、产业园区、教育、卫生及文化等社会事业硬件建设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

第八条  扶贫资产产权界定,由县扶贫开发局会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组织推进,按照产权权属完成辖区内扶贫资产产权登记。

第九条  产权登记由县扶贫开发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对对应的扶贫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建立真实、合法、完整、统一的扶贫资产台账。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资产处置等信息。扶贫资产使用变动需及时补充登记。对同一项目分年实施的或同一扶贫资产分部门投入的可进行合理合并,由实际资产管理主体在项目交付使用时进行登记。

第三章  扶贫资产管理

第十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资产负日常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国有资产及村集体资产、个人资产负日常监管责任。具体由县扶贫开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全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  扶贫资产运营管护,到户类资产在村组集体监督指导下,由农户自行管护;非经营性资产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由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经营性资产按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护。贫困县摘帽涉及的标准中心校、达标卫生院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护,乡级便民服务中心由乡镇(街道)负责管护。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四川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宣府办〔2013〕20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设置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国有资产按照《达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达市府发〔201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资产由村集体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可由所有权人直接经营,也可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优先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带贫益贫作用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等的需要。集体资产由村组集体提出资产运营方案,经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报县扶贫开发局批准,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由扶贫资产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由扶贫资产所有权人提出资产运营方案,经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扶贫开发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运营方案需明确扶贫资产收益方式和内容,有具体可执行的减贫益贫机制,有可执行可管控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时,优先偿还扶贫资产投入”,村组集体不承担经营风险。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集体资产由村组集体统一管护,落实管护责任人,所需经费可从村组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中安排,也可统筹安排公益性岗位管护。水利设施、集中供水设施等鼓励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村组集体进行商业化运营管理;国有资产由扶贫资产所有权人按照相关规定管护。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的账务处理,对于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开展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资产所有者须每年进行扶贫资产清查,通过实地核查及时更新《扶贫资产登记台账》,确定各类资产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款相符。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集体资产取得的收益由村(社区)两委提出分配方案,经乡镇(街道)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分配方案要确定到村组集体和到户比例,资产收益分配坚持“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和“不养懒人”的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到户资金实行差异化分配,要向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以及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倾斜。村组集体收益主要用于激励性奖补和村内公益事业等方面。

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入库后可用于增设公益性岗位补助、劳动奖补等有效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方面的补助。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扶贫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情形时,必须对扶贫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扶贫资产评估费用可在收益中列支);资产收益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分配方案,严禁擅自改变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取得收益纳入账内核算,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核算中心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监管,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

第五章  扶贫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扶贫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规定程序。集体资产处置,由村两委提出处置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县扶贫开发局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国有资产处置由乡镇(街道)提出处置方案,由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和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大宗扶贫资产处置经县政府集体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处置收益上缴财政,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个人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人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由村委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实施,申请要明确处置原因、处置方式、金额、前期资金投入组成等,处置收入按照扶贫投入和使用人投入比例进行分成,扶贫投入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在转让、租赁、股份经营、联营等过程中发生权属转移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经营者或经营方式若发生变更,应报县扶贫开发局备案,并及时完善扶贫资产账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使用和管理须进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扶贫资金项目的清理核实情况、资产台账、资产运营方案、资产收益分配方案、资产处置等应在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告,注明咨询和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开发局要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侵占挪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非法占有使用、挥霍浪费扶贫资产、不按规定上缴等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每年底县扶贫开发局要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期间形成的扶贫资产,遵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宣汉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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