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 政策解读 >> 正文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汉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12-05     点击数: 人次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宣汉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宣汉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2017年底,我县进行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正式明确将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划归我局。2018年以来,我局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两年多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中央对大气污染整治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急需从法规层面规范我县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目前对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多而分散,而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未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定,达州市已有的《达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不能满足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

  在当前我县大力进行“四城同创”的背景下,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宣汉城市宜居水平,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制定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二、本办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限制通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于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关于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关于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修正)对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的管理、车辆清洗以及运输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府办[2018]49号)关于基建工地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内容共七章、三十二条,包含总则、准入管理、工地管理、运输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本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是明确了建筑垃圾的定义。

  二是明确了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相关法律的执法部门以及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管理,负责监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执行情况,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管理,核发道路通行证,依法查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在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的职能职责。

  三是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方法、条件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条件和管理机制。需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到县行政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窗口进行核准;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比如具备自动卸载装置,自动全密闭装置,封闭裙边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安装限速装置、安装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等等;建立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管理机制,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擅自倾倒的、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的以及不遵守交通法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进行了明确。

  四是明确了我局为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部门,明确了收费标准。

  五是明确了施工现场的管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六是明确了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建设、处置进行了明确。

  七是明确了违反相关法律的处罚。根据建筑垃圾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总结了共十二条法律责任,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

  从需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对建筑垃圾从准备处理阶段到处理结束所需具备的条件和处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本办法解决的问题

  一是解决建筑垃圾排放、消纳与利用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二是解决各类建设工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亟待整治的问题。

  三是解决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造成扬尘污染的问题。

  四是解决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的问题。

  五、抓好办法贯彻落实的措施

  1.本办法出台以后,我局将要求所有符合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条件的企业,到行政审批局政务大厅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进行申报登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我局统一登记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本办法出台后,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不得在湖山社区南岸老收费站至黄金槽快速通道入口以内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

  3.本办法出台后原未安装机械密闭装置的车辆,需继续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服务的,到有资质的企业对原有车辆进行密闭改装,经验收合格并经核准后,方可上路运输。

  4.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出入市区,应持有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到县交巡警大队办理车辆入城通行手续。

  5.本办法出台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应当从具备规定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中选择承运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处置。

  6.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在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由我局依法查处。

  六、建议

  希望县财政局对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罚没款以及我局征收的建筑垃圾处置费予以全额返还,用于加大执法力度以及扬尘污染的防治的管理工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