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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宣汉县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2-05-09     点击数: 人次

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宣汉县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征求《宣汉县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县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提质增效,结合我县实际,由我局牵头起草了《宣汉县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上述文件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9日18:00。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县发改局政策法规股

  联系电话:0818-5221718

  电子邮箱:496490595@qq.com

  邮寄地址:宣汉县东乡街衙墙街1号

  附件:宣汉县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9日    

  宣汉县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我县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提质增效,根据国家《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省级九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小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务实管用、便捷高效”、“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各方协同、创新模式”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小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直接投资,在县域内乡村实施,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和旅游等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农村厕所建设、供排水、村内道路、停车场、文体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面源污染治理、灌排渠、提灌站、机耕道、农村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等。

  第四施工单项合同400万元及以上或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纳入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范畴。该类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于《宣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县发改局负责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年度计划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审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等事项的审批。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文体旅局、达州市宣汉生态环境局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完工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规划计划

  第六条建立县级乡村小型建设项目库。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每年10月底前召开群众代表大会申报次年入库项目。项目经参会的群众代表2/3以上同意,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经县行业部门复核,复核后由县发改局汇总入库并实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项目年度计划下达。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建设需求,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择优选择年度建设项目,编制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按规定流程入库后再安排实施。

  第三章项目审查审批

  第八条勘察设计。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技术审查。项目勘察设计后,项目法人单位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工程预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项目审批。

  (一)获取项目代码。项目法人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使用项目代码办理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纳入乡村小型建设范围内的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项目覆盖村组范围及服务人口、建后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意见(附设计图纸)。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明确以工代赈相关内容,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内容。

  (三)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依法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代码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其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发改局审批。

  (五)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简化审批程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节,县发改局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工期及其他事项。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预算评审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展预算评审。单个项目财政投资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单个项目财政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项目承发包及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选择。

  (一)项目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1.对技术要求不高且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可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直接组织实施。

  2.对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自行采购工程物资、材料、设备并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以随机抽选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组织实施。

  (二)整县整乡推进的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同时按照(一)所规定的方式实施;

  (三)对于抢险救灾及实行以工代赈方式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但在项目批复中应明确实施方式。

  (四)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且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中选(标)通知。采取随机抽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抽选结束后对外公示公告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放中选(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合同审查。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合同审查。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中选(标)单位应在接到中选(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凭县财政局出具的收款票据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在规定时限内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视为中选(标)单位自愿放弃,项目法人单位按原程序重新选择施工单位。通过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预算评审价作为合同价;未达到预算评审标准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的预算价作为合同价。

  第十六条开工条件。项目开工前,依法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占用林地审查等方可开工的,按照国家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隐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含隐蔽工程变更无增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进行签证确认。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先由乡村两级合并自验。自验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资产移交。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移交。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概算。项目法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和相关要求推进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监督制度。项目法人单位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小组成员应当由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等组成,参与对乡村小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缴纳保证金。按照合同价的13%缴纳保证金(其中:工程履约保证金10%,民工工资保证金3%)。所有保证金均存入县财政专户(开户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宣汉县支行,账号:2317580109100018508-3)。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项目理事会)直接组织实施的不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退还保证金。项目在竣工结算后,凭县级验收单、结算报告、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缴纳保证金票据,到资金管理部门清算,签字确认后到县财政局退还合同价的10%保证金,留存3%转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凭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和缴纳保证金票据到县财政局退还3%质保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算。项目结算不得超过合同价格,单个项目财政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工程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并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结算评审;单个财政投资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工程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认可,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评审。

  第二十六条资金拨付。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约定拨付资金。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项目理事会)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

  第二十七条项目报账。资金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报账资料后,应及时予以报账,报账资料原则使用原件。

  第二十八条公开公示。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申报、实施方案、中标公告、材料采购、项目资金使用、村民投工投劳、对村民的劳务报酬发放、项目验收等情况,应当向村民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后期管护制度。项目验收后项目村要召开群众代表大会编制项目管护制度。乡村小型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承担管护责任,并采取“门前三包”等形式参与管护,确保乡村小型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项目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项目资料存档。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单位规范收集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将所有项目资料装订成册,项目资料原件由项目法人单位管理,同时将项目资料复印件交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项合同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管理程序按《宣汉县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乡村小型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汉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宣府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宣汉县乡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草案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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