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自然资源局 | 对城乡规划编制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规划编制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批准该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 √ | √ | 1.资质证书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相应内容一致。 2.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 3.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完备。 4.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 5.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 6.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 1 人,共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共不少于20人。 7.注册规划师不少于3人。 | √ |
| 是 | 规划设计管理 | 在规划编制单位获得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认定六个月后开展实地检查,每年面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