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宣汉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6-06-15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全县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教监管厅函〔202215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2582)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提出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托管机构登记管理

(一)明确托管服务范畴

校外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宣汉县内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放学后、节假日、寒暑假等非在校时段为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提供的课后看护、接送、休息、餐食等服务的社会机构。其中,家长、亲友之间互相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总数在5人以下的,不纳入本意见监管范畴。

托管机构不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严禁未经行政许可开展校外培训活动;严禁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儿童。

(二)举办者资质

托管机构举办者应信用状况良好,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托管机构经营及相关服务工作。

(三)登记要求

开办托管机构须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设立,营利性托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托管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业务)范围统一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登记名称需明确含有“托管”,但不得含有“教育”“培训”“托育”等误导性词汇。托管机构需在核准的服务场所内开展经营活动,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提供餐食服务的,须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县行政审批局在审批登记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开办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信息推送给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将符合安全经营基本条件的机构纳入托管机构合规白名单管理。

二、规范托管机构运营管理

(一)场所设施

经营场所须为合法建筑,严禁选用工业厂房、临时建筑、危房、仓库、车库、医疗卫生用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避开易燃易爆、高压辐射、环境污染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区域。同一时段托管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面向12周岁以下儿童的托管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区域。

原则上不提供过夜住宿服务,确需提供的,住宿场所符合《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GB31177-2014),每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管理

人员配比:托管学生20人及以下配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每增加15名学生增配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信息须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

资质要求:工作人员身心健康,无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不得聘用有性侵、猥亵、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落实入职查询及从业禁止制度;食品制作、饮用水管理岗位人员须取得健康证。

建立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三)经营行为规范

收费管理: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不得收取公示外费用;一次性收费不超过6个月,并据实结算。

协议管理:依法与监护人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权利义务、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停止服务应提前30日告知并退费,并报告县行政审批局和县教育局。

广告宣传: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严禁误导性商业宣传,禁止借托管名义违规宣传学科类培训。

信息报送:建立学生信息管理制度,登记学生名册、接送人信息,及时报送就读学校和县教育局。

健康管理:每日健康观察,建立因病缺勤登记制度,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制度;环境卫生整洁,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三、强化托管机构安全保障

(一)消防安全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托管场所每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设置数量不得少于2个。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或服务对象包含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托管场所,其疏散楼梯与安全出口必须独立设置,严禁与其他功能区域共用。托管场所属于人员密集的青少年活动场所,严禁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安全出口门扇须朝疏散方向开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设置遮挡障碍物;严禁增设妨碍应急疏散的封闭式门禁。确需安装电子门禁的,必须具备火灾自动解锁、现场手动一键开启功能。

场所内电气线路全程采用阻燃管材穿管防护敷设;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板材及各类易燃装修装饰材料,所有装修用材均须严格符合现行消防防火规范标准。

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要求。场所每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应配备不少于2具5千克及以上规格干粉灭火器;全域规范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达不到设置集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必须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按规范配置消防逃生面罩。

托管场所室内严禁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高层建筑内托管场所的配套厨房一律禁止使用,多层建筑配套厨房确需使用瓶装燃气的,须在建筑室外独立设置专用气瓶间。厨房区域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及燃气紧急自动切断装置,厨房与其他功能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进行完全分隔,同步配备专用灭火毯等厨房灭火器材。

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全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食品安全要求

从事食品加工供餐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禁制售生食类、冷食类、冷荤类、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严禁加工制作鲜黄花菜、四季豆、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危食材,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制度,审核供货商合法资质,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完整建立采购台账、索证索票,做到来源可追溯。食品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落实生熟分开、分区操作,规范食材储存管理。

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每品种成品留样量不少于125克,使用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存放,置于0℃—8℃专用冷藏设备内留存不少于48小时,完整标注餐次、品名、时间、数量、留样人等信息,安排专人管理、规范记录。

不自行从事食品加工、仅外购供餐的托管机构,须从具备食品经营合法资质的单位统一采购,签订供餐协议,完整留存采购票据、配送查验记录,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过期变质和 “三无”食品。

(三)治安与公共卫生安全要求

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及必要安全防范器械,学生活动、进出通道等重点区域视频监控须全覆盖、无死角,监控录像存储留存期限不少于90日;应安装一键紧急报警装置,鼓励接入公安联网报警系统。

午休住宿区域实行男女分区、分房管理,实行1人1床,上铺配备安全防护栏,洗涤用具、床上用品一人一套,配备同性值班人员夜间陪寝,严禁设置大通铺、通铺床位。室内保持干净整洁、常态化通风换气,定期开展清洁消杀,规范设置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有效防范蚊虫、鼠蟑等滋生。严格落实传染病常态化防控、公共卫生及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学生健康监测、晨午检及缺勤追踪登记,完善传染病报告、消毒消杀、卫生保洁等管控措施,严防各类传染病聚集性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

托管机构要与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及相关安全协议,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严格出入登记管理,建立人员、外来访客进出台账;发现学生异常状况、身体不适及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告知学生监护人并送医。

严格执行学生接送交接管理制度,学生接送须核实身份信息,严禁将学生交由无关人员接领;学生未按时到托管点位的,须第一时间核查寻找、及时联系监护人并按规定上报。

常态化开展各类安全警示教育与应急演练,定期组织防走失、防踩踏、突发事件处置等演练;鼓励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场所及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五)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制定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等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发生食物中毒,立即送医、停营、封存食品,报告市场监管、卫健、教育部门及学校,配合调查。发生传染病疫情,立即送医、停营,报告卫健、教育部门及学校,落实防控措施。发生火灾、重大治安事故,及时抢险救助、停营,报告乡镇(街道)、消防、公安、应急、教育部门及学校。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属地与部门立即启动预案,疏散转移学生,保障安全。

四、健全监管机制与联合整治措施

(一)明确监管责任

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原则,建立宣汉县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公安、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全县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教育局:负责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工作。探索建立托管机构“白名单”制度,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合规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负责依法查处托管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禁止学校在职教职员工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禁止学校与托管机构违规合作牟利。

县公安局: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以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治理工作;指导、监督托管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有无性侵、拐卖等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依法做好新建、改建、扩建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指导做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属地开展托管机构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对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健康证明检查,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指导、协调、督促行业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并将乡镇(街道)和县级行业部门对托管机构监管情况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督查考核内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托管机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公示信息、即时信息的填报公示;做好对提供餐饮服务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依法对广告宣传、价格行为、无照经营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托管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负责在托管机构登记后履行安全告知义务;负责审批登记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基本信息推送给教育部门。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依法对托管机构消防安全设施配备、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气线路敷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导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演练等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管机构安全防范、运营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工作,督促托管机构举办者和主要负责人落实管理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并协作处理;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托管机构。村(居)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校外托管管理有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日常巡查

各乡镇(街道)要将托管机构纳入日常网格化巡查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对托管机构安全隐患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托管机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或在经营中违反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市场经营等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及时报相关部门并协助进行处理。

(三)强化联合整治

由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利用寒暑假等重要时间节点,联合消防、公安、住建、应急、卫健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托管机构消防、建筑、食品、卫生等安全隐患和经营行为集中排查整治。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的托管机构;对有不良记录的托管机构要增加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实施重点监管。要探索建立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五、严明法律责任追究

(一)托管机构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或造成火灾的,由县消防救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托管机构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或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托管机构内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等案件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托管机构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或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的,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托管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存在不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托管机构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行为,由教育、科技、文体旅、体育部门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托管机构因不规范经营导致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宣汉县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经营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

 

宣汉县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经营基本条件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校外托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安全经营基本条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或幼儿园外托管服务;机构名称须含“托管” 字样,不得使用“教育”“培训”“托育”等误导性名称。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严重失信记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托管机构运营。

二、场所安全合规:场所为合法建筑,严禁使用危房、工业厂房、临时建筑、仓库、车库、医疗卫生用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

场所;避开加油站、化工厂、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采光、通风、隔音良好,装修材料符合环保与防火标准。同一时段托管学生人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面向12周岁以下儿童的托管机构,不得设在四层及以上、地下/半地下区域。确需提供住宿服务的,须符合学生宿舍规范,1人1床、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无通铺,上铺设防护栏,男女分宿,配备同性夜间值班人员。自有场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所提供合法有效租赁合同。

三、消防安全达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每层安全出 口、疏散楼梯不少于2部;服务12周岁

及以下儿童的,疏散楼梯与安全出口必须独立设置、不得共用。安全出口朝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通道畅通,无障碍物、无妨碍疏散的封闭式门禁。电气线路采用阻燃管材穿管敷设,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板材装修。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每100平方米不少于 2具5千克及以上干粉灭火器,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逃生面罩。严禁室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独立设置、防火分隔到位,安装燃气报警与紧急切断装置,配备灭火毯。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四、食品安全规范:提供餐饮服务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严禁制售生食、冷食、冷荤、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严禁使用四季豆、野生蘑菇、发芽土豆、亚硝酸盐等高危食材与物品。严格执行食材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制度,来源可追溯。生熟分开、分区操作,食品加工用水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每品种留样不少于125克,冷藏0℃—8℃留存不少于48小时,标注完整、专人管理。外购供餐须从合法资质单位采购,签订供餐协议,留存票据、查验记录。

五、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托管人数为20人及以下的配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每增加15名增配1名。从业人员信息要公示上墙。所有工作人员身心健康,无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每年体检1次。严禁聘用有性侵、猥亵、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落实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制度。常态化开展岗前及定期培训,具备基本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急救技能。

六、卫生与公共卫生达标:建立卫生消毒、健康监测、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传染病报告制度。场所、餐具、用品定期清

洁消毒,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个人卫生用品专人专用。配备急救箱与常用药品,落实病媒生物防制,严防传染病聚集性发生。住宿区域实行男女分区、保持环境整洁、并常态化通风消杀。

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24小时值守、 出入登记、访客台账、安全巡查制度。严格学生接送交接管理,核实身份,不

得交由无关人员接领。与监护人签订托管协议与安全责任书,明确服务、收费、退费、安全责任、违约责任。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留存不少于90天;安装一键紧急报警装置。制定食物中毒、火灾、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鼓励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场所责任保险,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八、经营行为合规:仅提供课后看护、接送、休息、餐食等托管服务,严禁开展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收费标准公示,一次性收费不超过6个月,据实结算,不收取公示外费用。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宣传,不得借托管名义宣传教育培训业务。建立学生信息台账,按要求报送学校与教育部门。尊重学生人格,严禁歧视、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

九、其他要求:遵守国家、省、市、县关于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教育、公安、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及乡镇(街道)等部门综合监管与联合检查。

本告知书由宣汉县教育局、宣汉县公安局、宣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汉县卫生健康局、宣汉县应急管理局、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宣汉县行政审批局、宣汉县消防救援局联合告知。各校外托管机构须严格遵照执行,确保依法合规、安全运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