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综执不罚﹝2026﹞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唐某南,男,住所:宣汉县红军公园小区安置房。
邱 某,女,住所:宣汉县红军公园小区安置房。
周某友,男,住所:宣汉县红军公园小区安置房。
周某学,男,住所:宣汉县红军公园小区安置房。
陈某兴,男,住所:宣汉县红军公园小区安置房。
熊某安,男,住所:宣汉县红军公园小区安置房。
黄某国,男,住所:宣汉县红军公园小区安置房。
符某礼,男,住所:宣汉县红军公园小区安置房。
二、基本情况
现已查明:当事人唐某南、邱某、周某友、周某学、陈某兴、熊某安、黄某国、符某礼等八人,系宣汉县红军公园安置房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因中国工商银行宣汉县衙门口支行在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直接从宣汉县东乡镇湖山社区巴山红军公园安置房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账户中自动扣缴了网银证书年服务费;业委会为保障账户内的履约保证金及业主共有资金不因扣缴网银证书年服务费而不减少账户余额,在银行建议下业主委员会召开了业委会成员及部分业主代表会,于2022年1月4日至2024年12月4日期间使用业委会专用账户内履约保证金及业主共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XMZF3M2)以实现资金保值。
根据本案查证情况,以及宣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红军公园安置房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相关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宣建函〔2026〕79号),上述理财产品所产生的收益仍留存于业委会专用账户中,业委会成员并未私用。
本机关认为:宣汉县红军公园安置房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机关2026年第三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