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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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方式:13882868576

序号

行政执
法机关

检查
对象

检查
事项

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检查
方式

检查
时间

年度检
查频次

备注

1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1.农机专业合作社;
 2.农机经营企业;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4.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现场检查

3月检查5家
9月检查5家

2次/年


  1.安全监督管理;
  2.质量监督检查。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

3月检查2家
9月检查2家

2次/年


  1.检查农业机械是否牌证齐全;
  2.是否无证驾驶、酒驾、违法载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

现场检查



个人

2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1.是否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
  2.是否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



宣汉无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3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企业

植物检疫检查

  1.调运检疫手续是否齐全;
  2.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货物同行;
  3.证书上的种子种苗调运数量是否与实际进货数量相符。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现场检查

4月底之前45家,10月底之前35家。

2次/年


  深入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生产基地实施产地检疫。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现场检查



企业主申请时开展检查

4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1.资质审核;
  2.农药产品质量及包装标识:
  3.农药经营场所环境及安全;
  4.农药进货及销售记录;
  5.是否违规销售国家禁限用农药。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

4月底之前45家,10月底之前35家。

2次/年


5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屠宰场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1.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4.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

11月底之前30次

3次/年


6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1.养殖场
  2.贩运户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
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4.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5.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现场检查

11月底之前共50家

1次/年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4.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5.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



个人

7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1.兽药经营企业;    
  2.养殖场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1.查看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2.兽药产品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

11月底之前32次

1次/年


8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1.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2.养殖场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

11月底之前40次

2次/年


9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5.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现场检查

4月底之前45家,10月底之前35家。

2次/年


10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1.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2.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3.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4.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5.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现场检查

10月底之前50家。

2次/年


11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1.自然河段非法捕捞者;
  2.水产养殖经营企业;
  3.渔具经营企业

对渔业生产及渔业船舶监督检查

  非法垂钓、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电鱼、毒鱼、炸鱼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3.《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现场检查



个人

  1.渔业安全生产情况;
  2.违规使用禁用药、过期饲料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现场检查

6月底之前12家;
10月底之前8家。

2次/年


  是否销售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

6月底之前4家;
10月底之前2家。

2次/年


12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水产养殖经营企业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1.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2.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
  3.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

6月底前完成12家、10月底前完成8家

2次/年


13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肥料生产
、经营企业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1.肥料产品包装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2)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3)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4)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3.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

4月底之前45家;
10月底之前35家。

2次/年


14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1.种植、养殖植业专业合作社;
2.家庭农场;
3.种植、养殖大户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检查、抽查

  1.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安全情况;
  2.基地管理、生产档案记录情况;
  3.合格证开具情况;
  4.产品农药重金属残留检测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2.《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现场检查

3月1家;
5月2家;
9月1家。

4次/年


15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种植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1.查验产地环境情况,产地的生产卫生情况,生产条件;
  2.查验投入品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农产品用药安全,有无违禁投入品使用;
  3.是否满足该地标食品质量控制要求;
  4.查验有无违规使用地标情况;
  5.人员访谈规章制度运行情况。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

10月1家

1次/年


16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绿色食品基地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管检查

  1.查验产地环境情况,设施设备是否完善,产地环境污染情况,生产条件;
  2.投入品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绿色食品使用要求,有无违禁投入品使用;
  3.是否满足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要求;
  4.查验证书有效期、是否违规使用;
  5.人员访谈绿色食品企业规章制度运行情况。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

现场检查

4月1家;
6月1家;
7月1家;
8月1家。

4次/年


17

宣汉县农业农村局、宣汉县住建局、
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
(街道)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1.查看乡镇(街道)本季度审批的宅基地质量,并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现场检查

每季度1次

4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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