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宣汉县佳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宣汉县胡家镇万福新区(原711住院部内)
二、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宣汉县佳通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原粮站埋设的过街铝塑管网已报废但未及时拆除,聚乙烯材质燃气管道(简称“PE管道”)在没有额外保护层或覆盖物的情况下直接暴露于外界环境(天天小龙虾店铺外1处、君远酒家外1处)。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630条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规则》,本机关决定对宣汉县佳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4050元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