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卫生健康局2026年度检查计划
来源: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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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年度检查

频次

备注

1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采供血机构

对采供血机构的
行政检查

1.是否非法采集血液;2.医疗机构是否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3.是否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4.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2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3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2.是否超出资质认可或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3.是否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4.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5.是否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否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6.是否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7.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8.是否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9.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10.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11.是否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12.是否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13.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4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是否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2.是否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3.是否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4.是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并保存登记资料;5.是否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6.是否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7.是否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是否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8.贮存设施或者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9.医疗废物是否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10.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是否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11.是否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监控装置是否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5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

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验室是否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3.是否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4.是否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5.是否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6.是否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7.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是否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8.是否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9.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10.是否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11.是否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12.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是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13.是否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14.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是否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15.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是否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16.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17.是否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18.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是否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19.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是否依照规定报告,是否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20.是否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6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2.接种疫苗是否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3.是否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4.是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5.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是否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6.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7.是否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10.是否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7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服务机构

对有关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衣物出租和洗涤机构、殡仪馆、火葬场等)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是否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是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3.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是否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是否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是否达到消毒要求;4.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是否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5.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6.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是否进行消毒处理;7.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是否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8.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9.消毒服务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10.消毒服务机构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11.消毒服务机构是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是否建立自检制度;12.消毒服务机构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是否做好其安全与环境保护;13.消毒后的物品是否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8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保健机构
或者人员

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2.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3.是否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9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是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2.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是否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3.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是否履行告知程序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4.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10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学校、托育机构等相关单位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职责;是否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是否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是否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是否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是否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是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2.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是否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是否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是否按照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转诊,或者拒绝接受转诊;是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3.采供血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是否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采供血机构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4.饮用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或者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暴发、流行;5.生产、销售是否取得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或者生产、销售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6.是否取得卫生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或者生产、销售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7.生产、销售是否取得卫生许可的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和样本是否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管理;9.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10.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照传染病检验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或者是否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11.生产、销售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是否备案;12.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13.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是否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是否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14.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11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1.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是否符合规定;2.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是否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是否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是否违反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是否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3.心理咨询人员是否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4.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是否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5.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是否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是否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12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

1.是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2.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是否拒绝急救处置,或者是否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是否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3.医师是否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是否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否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是否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是否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4.医师是否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5.是否非医师行医;6.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履行报告职责;7.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是否备案;8.医疗机构是否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9.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0.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11.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12.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是否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是否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是否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是否不按规定报告的;是否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是否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从事医疗活动;13.医疗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是否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是否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是否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是否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是否保证护士接受培训;14.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是否立即通知医师;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是否依照《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是否泄露患者隐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是否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15.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是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是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否隐匿不报;是否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13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建设单位、
医疗机构

对职业病防治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

1.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是否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按照规定验收合格;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存档、上报、公布的;是否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是否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是否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3.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是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系统是否能正常监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是否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是否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是否按照规定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是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否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是否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是否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是否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是否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是否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是否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是否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是否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是否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是否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5.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6.是否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是否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是否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是否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是否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是否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是否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是否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是否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14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公共场所经营者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

1.是否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是否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是否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是否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是否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是否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是否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是否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是否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是否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4.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5.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是否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现场检查

卫生信誉度A级、B级单位每年监督1
卫生信誉度C级单位每半年监督1

卫生信誉度A级、B级单位每年监督1

卫生信誉度C级单位每年监督2

《宣汉县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中没有的权力项目,新增权力项目。

15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1.供水单位是否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卫生管理档案;是否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是否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是否按规定清洗、消毒供水设施;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是否缺失或者是否正常运转;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是否不清洁、是否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是否直接连接;是否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生产供应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是否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是否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态扩大;是否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是否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暂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是否拒绝、阻挠、干涉卫生监督监测;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2.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卫生规范进行生产;生产、销售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生产、销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涉水产品;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的原(辅)材料生产涉水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宣汉县行
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中没有的权力项目,新增权力项目。

16

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对学校卫生、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监督检查

1.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是否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是否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是否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2.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学校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是否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是否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4.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是否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是否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5.学校是否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否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是否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是否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是否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6.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7.托幼机构是否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是否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是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是否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8.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

每半年开展1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

《宣汉县行
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中没有的权力项目,新增权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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