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茶河镇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茶河镇
发布日期: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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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

现将《茶河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村、本单位预案,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坚持科学扑救的工作方针,严格落实“三先四不打”(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要求。把森林防灭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林区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而努力奋斗。

附件: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茶河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8日       

附件

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为了有效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防火组织机构

第一条镇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由书记、镇长任指挥长,分管林业、应急的副书记或者副镇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

第二条全镇11个行政村、67个村民小组、一个社区(三个居民小组)分别建立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二、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村社或应急办、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条扑救森林火灾首先由当地村、社统一组织指挥,同时报告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镇人民政府(电话:5521066)。

第五条扑救森林火灾的人力,必须先从就近村、社、机关、厂、企事业单位组织。但不得动用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人员参加扑火。

第六条扑火命令由镇长发布,同级政府办公室或森林应急办公室负责传达。凡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火,不得拒绝或拖延。

第七条本辖区以外的邻近地区发生森林火灾要主动支援,密切配合,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扑救。

三、扑救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

第八条一般森林火灾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村、社、镇扑火队尽快扑灭,坚持不让成灾。

第九条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县长或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下达扑火命令,同时由一名副指挥长和林业局负责人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火力量的组织,除就近村、组及当地乡镇动员组织外,根据火情需要,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从邻近乡镇和单位调集力量支援。

第十条扑救森林火灾队伍出动的顺序按下列梯次进行:火场就近村、社扑火队为第一梯队;当地镇级机关单位职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场镇居民为第三梯队;邻近乡镇调集的扑火队为第四梯队。必要时再请求县政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第十一条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乡级有关部门的任务:

1.交通部门保证优先提供运输车辆。

2.电信部门保证通讯畅通。

4.镇卫生院负责安置伤员、治疗、抢救等工作。

5.其余部门应按照乡护林防火指挥部的通知安排执行。

四、森林火灾扑灭后的处理

第十二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要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足看守人员,巡逻监护,经镇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十三条一般森林火灾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核实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和造成的损失等。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行政区域交界地方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由起火点的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起火点不明确的,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定单位负责调查。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的善后处理(包括统计、上报及有关扑火经费开支、伤残、牺牲人员的医疗、抚恤、扑火有功人员的奖励等),按《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四川省森林防火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后期处置:

1.火灾评估,火灾结束后,组织相关人员对过火面积,森林受损面积进行评估。

2.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事故的原因,从中吸取教训,制定措施。

3.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火灾肇事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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