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全镇耕地保有量31374.07亩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4590亩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域覆盖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中共宣汉县委办公室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全面推行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县委办发〔2022〕60号)文件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和保护义务。
各村(社区)书记(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是本辖区土地第一监管、保护责任人,对本辖区土地有监管责任和保护义务。各村(社区)确定一名村(社区)干部具体负责全村(社区)土地的统一监管、保护和对村民小组组长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工作的督导。
二、加强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农业产业政策宣传,强化宣传引导。
各村(社区)加强对村(社区)、村民小组干部进行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生产知识培训。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手段,平时注重利用坝坝会等形式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加强农业产业政策、撂荒地整治和补充耕地政策宣传和引导。
增强群众对耕地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民参与耕地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的良好环境。
三、大力发展农业生产,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鼓励和督促群众对耕地应种尽种,防止耕地闲置、荒芜和“非农化、非粮化”。
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严防擅自改变耕地种植结构、用途。
坚决遏制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违规从事非农建设等“非农化”行为。
严禁利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花卉苗木、草皮、果树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殖等“非粮化”行为。
四、加强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根据“田长制”要求加强土地巡查和监管,发现乱占耕地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恢复耕地原貌并耕种。
五、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建设必须符合用地规划、产业发展和环保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设施农用地建设必须取得相关的备案手续方能动工建设。
加强巡查和监管,发现未经镇政府备案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场等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恢复土地原貌。
六、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住房用地面积标准根据其家庭农村常住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的家庭成员为准),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实行控制,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住房占地面积审批按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实行控制。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 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农村居民由于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土地建房、搭棚、硬化院坝和庭院等等。
在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要求前提下,确需占用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需在每年的3月31日、10月10日前申报并确定具体位置,由镇自然资源部门分批次统一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办理每户建房用地相关手续。没有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的,不办理占用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相关手续。
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根据“田长制”要求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和监管,加强建设(建房、搭棚、硬化院坝和庭院等)用地的巡查和监管,发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建房、搭棚、硬化院坝和庭院等)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恢复土地原貌。
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