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年度检查频次 |
| 1 | 南坝镇人民政府 | 农业生产经营者(养殖场)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 1.合规手续核查:检查是否位于禁养区内,有无营业执照。重点核验环评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有效,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排污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2.污水治理检查:查看是否落实雨污分流,污水处理、贮存池是否做好防渗、防溢流措施。核查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且正常运行,排放水质是否达标,有无偷排、漏排行为。 3.废弃物处置检查:检查粪便等固废的贮存场所是否落实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有无露天乱堆乱放情况。核实粪污是否通过还田、生产沼气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相关处理流程是否合规。 4.废气与噪声管控:监测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是否超标,是否配备除臭设施。同时检查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是否影响周边居民,夜间作业是否符合噪声管控要求。 5.台账与现场管理:核查粪污处理消纳、环保设施运行、资源化利用等台账是否完整规范。此外还会检查厂区环境卫生,以及是否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生态红线区域扩大养殖规模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现场检查 | 第一季度检查3家 第二季度检查4家 第三季度检查6家 第四季度检查3家 | 2次/年 |
| 2 | 南坝镇人民政府 | 建材行业(砂石厂)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1. 手续资质: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且在有效期环评/安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文件。 2. 安全生产:破碎/筛分设备防护装置、急停开关完好,接地接零规范,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厂区警示标识清晰,边坡/料堆防坍塌措施到位,消防器材充足。 3. 环保治理:破碎筛分全封闭 喷淋/布袋除尘,无粉尘外逸,生产废水循环使用,雨污分流,无直排;运输车辆密闭 冲洗,厂区道路硬化 洒水降尘;噪声达标,夜间作业合规,固废(边角料)规范处置。 4. 现场管理:料堆分区堆放、覆盖到位,无乱堆乱放;安全通道畅通,用电线路规范无裸露;台账齐全(安全巡查、环保检测、设备检修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 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现场检查 | 第一季度检查1家 第二季度检查2家 第三季度检查1家 第四季度检查2家 | 2次/年 |
| 3 | 南坝镇人民政府 | 机动车维修行业(汽修厂)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 1. 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齐全有效,环评/备案 环评三同时落实不在禁限区域,无违规扩建 2.废机油/废滤芯/废漆渣/废活性炭单独密闭存放,贴危废标识危废台账完整,转移联单合规,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防渗、防雨、防流失,分区隔离 3.喷漆房全封闭,配备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等治污设施并正常运行调漆、喷漆在密闭空间操作,无废气直排;烤漆房达标排放,打磨工位有集尘设施,粉尘不外溢 4.雨污分流清晰,地面做防渗处理,无跑冒滴漏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洗车废水循环或达标排放,不外排,废水排放口规范,无偷排行为。 5.维修作业(钣金/打磨)噪声达标,夜间作业合规,不扰民废蓄电池单独存放,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台账齐全,危险化学品(油漆/稀料)密闭存放,防泄漏 6. 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危废转移记录、废气废水自检记录完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现场检查 | 第一季度检查3家 第二季度检查2家 第三季度检查1家 第四季度检查1家 | 2次/年 |
| 4 | 南坝镇人民政府 | 建材行业(搅拌站)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1.合规手续核查:核查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有效,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否落实。确认搅拌站是否在禁设区域内,重污染天气下是否按要求减产、限产。 2.扬尘污染防治:检查骨料堆场、粉料筒仓是否全封闭,搅拌楼及输送设备是否密闭,配套的脉冲式袋式除尘、喷淋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厂区地面需硬化,进出口冲洗设备要能正常使用,运输车辆需密闭且车身清洁无废渣。 3.废水处理检查:查看是否落实雨污分流,有无砂石分离机和循环水池,洗罐废水是否经处理后循环利用。同时检查沉淀池、废水贮存设施是否做好防渗防漏,有无污水直排情况,循环水池是否定期清淤。 4.固废与设备管控:生产废料需在封闭场地存放,不得露天堆放,废弃混凝土需配备回收利用装置。此外,检查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实其尾气排放是否达标、环保信息标签是否规范。 5.台账与其他检查:核查除尘设施运维、污染物自检、危废转移等台账是否完整。同时检查噪声与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使用,确保噪声不影响周边环境,相关监测数据可追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 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现场检查 | 第二季度检查1家 | 2次/年 |
| 5 | 南坝镇人民政府 | 制造业(胶合板厂)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1. 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备案齐全有效,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在禁限区域 2. 热压/涂胶/烘干工段全封闭,配活性炭 催化燃烧等除臭除VOCs设施并正常运行, 砂光/锯切工位装集尘器,粉尘不外逸,木屑收集密闭不扬散, 甲醛、VOCs排放达标,无异味扰民。 3. 雨污分流清晰,地面防渗;胶黏剂清洗废水单独收集处理,不外排;冷却水循环利用 4. 危废(废胶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密闭暂存 规范标识,有资质单位处置 联单齐全,一般固废(木屑/边角料)集中收集,合规回收或资源化利用,不露天堆,废水处理污泥按危废或一般固废规范处置 5. 胶黏剂/固化剂等密闭存放、专区管理;生产设备降噪到位,夜间作业合规不扰民。 6. 环保设施运维、危废转移、废气监测、固废处置台账完整可追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 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现场检查 | 每半年1次 | 2次/年 |
| 6 | 南坝镇人民政府 | 制造业(家具厂)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1. 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备案齐全有效,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在禁限产区域。 2. 喷漆/烤漆房全封闭,配活性炭/光氧/催化燃烧等治污设施并正常运行;调漆密闭操作,无废气直排;打磨/切割工位装集尘设施,粉尘不外溢。 3. 雨污分流清晰,地面防渗;喷漆废水单独收集处理,不外排;洗车/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循环或达标排放。 4. 危废(废漆渣/废活性炭/废稀料桶):密闭暂存 规范标识,有资质单位处置 转移联单齐全, 一般固废(木屑/边角料):集中收集,合规回收或处置,不露天堆放。 5. 生产设备降噪到位,夜间作业合规不扰民;油漆/稀料等危化品密闭存放,防泄漏。 6. 环保设施运行、危废转移、废气废水自检记录完整可追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 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现场检查 | 第二季度检查1家 第四季度检查1家 | 2次/年 |
| 7 | 南坝镇人民政府 | 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场)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1. 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备案、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在禁养/禁排区,手续齐全在有效期。 2. 雨污分流彻底,屠宰废水经隔油 生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暂存池防渗防溢流,无直排偷排,排放达标。 3.屠宰/分割/无害化车间密闭,配套喷淋/活性炭/生物除臭设施并运行;氨气/硫化氢达标,无异味扰民。 4. 畜禽粪便/边角料:密闭存放 资源化(还田/制肥)或合规处置, 危废(废机油/消毒剂瓶/化验危废):单独暂存 贴标识,有资质单位处置 联单齐全,病死畜禽:按规范无害化处理(焚烧/化制),台账完整 5.屠宰设备降噪措施到位,夜间作业合规,噪声不超标不扰民 。 6.环保设施运维、废水废气监测、固废/危废处置、无害化处理台账完整;厂区防渗到位,无污水渗漏。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现场检查 | 第一季度检查1家 第四季度检查1家 | 2次/年 |
| 8 | 南坝镇人民政府 | 养老产业(敬老院、养老公寓)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1.资质与备案:核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登记手续、公办养老机构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备案申请书、回执等材料,核实备案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是否一致。 2.安全管理:涵盖建筑使用安全,消防设施配备、疏散通道畅通性等消防安全情况;食堂的食品采购、加工等食品安全状况;内设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以及设施设备的安全合规性等。 3.服务规范:查看是否对入住老人做身心评估并确定照料等级,是否签订服务协议且按约定提供起居、清洁等照料服务;检查健康档案建立、精神慰藉服务开展,以及文化娱乐活动组织等情况。 4.从业人员:检查从事医疗、消防等专业岗位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核实护理员是否接受岗前和岗中培训;排查是否存在欺老、虐老等侵害老人权益的行为。 5.资金与运营:核查政府补贴资金申领使用的真实性,杜绝虚报冒领;检查预收费是否合规,防范非法集资;查看是否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有无开展与养老无关的经营活动,同时检查24小时值班、监控保管等运营制度落实情况。 6.突发事件应对:检查是否制定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应急设备,以及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能妥善应对突发状况。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现场检查 | 5月、10月 | 2次/年 |
| 9 | 南坝镇人民政府 | 村级组织、重点人员(护林员、特殊人群、进山人员)、重点区域与设施 | 森林防火检查 | 1.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网格化管理:检查护林员是否清楚自己的管护范围。 包保责任:检查村干部是否包保到户。护林员是否包保到山头。 值班值守:检查值班表是否上墙。电话是否畅通。 2.检查火源管控与隐患排查 进山管理:检查站是否有人值守。是否对进山人员进行扫码登记。是否收缴了火种。 违规用火:检查是否存在烧荒草、烧秸秆、野炊等现象。 特殊人群监管:是否建立了台账。监护人是否知晓防火责任。 隐患清理:检查重点检查林地林缘的杂草、枯枝落叶是否清理干净,是否开设了防火隔离带。 3.检查宣传教育情况 宣传氛围:检查村内是否有悬挂横幅、刷写标语。大喇叭是否每天定时广播防火禁令。 入户宣传:检查是否签订了《森林防火承诺书》。是否发放了宣传单。 警示案例:检查是否对村民进行了警示教育。 4.检查应急准备情况 物资储备:检查村里的物资库是否有二号工具、油锯等。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 队伍准备:检查村级半专业扑火队伍是否组建。队员是否知道如何使用灭火器材。是否进行过演练。 预案制定:检查村里的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明确了疏散路线。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现场检查 | 每半年1次 | 2次/年 |
| 10 | 南坝镇人民政府 | 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场) | 对动物的防疫的监督检查 | 1.饲养环节:规模饲养场需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持有、免疫实施、养殖档案建立等情况;普通饲养户侧重核查免疫落实、畜禽标识佩戴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核心防疫工作。 2.屠宰加工环节:核查相关防疫资质,检查动物入场检疫证明与标识,查看宰前宰后检疫流程,同时监督运载工具消毒及不合格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3.运输环节:查验托运人与承运人相关证件,检查运输车辆、垫料等的消毒情况;像活体猫狗运输,还需落实产地检疫的“一猫一证”“一犬一证”要求。 4.市场与贮藏环节:市场侧重核查入场动物及产品的检疫证明,监督消毒制度执行;贮藏场所主要检查动物产品来源是否合规,以及进出库记录和场地消毒情况。 5.诊疗及相关企业环节:动物诊疗机构检查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质及医疗废弃物处理等;兽药、饲料企业则核查相关证照,排查是否违规生产经营禁限产品,检查台账档案是否齐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现场检查 | 每半年1次 | 2次/年 |
| 11 | 南坝镇人民政府 | 农药批发/零售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1. 经营资质与合规性 检查《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的兽药是否一致。 核实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如通风、防潮、温湿度控制等。 2. 兽药产品质量 检查兽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虚假宣传或违规标注。 核实兽药的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是否从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货,并查验购销台账、发票等凭证。 排查是否存在经营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兽药的情况。 3. 经营管理与记录 查阅兽药采购、验收、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建立了可追溯的台账。 检查兽药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是否与其他物品混存,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4. 人员与制度 检查企业是否配备了具备兽药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否定期开展培训。 核实是否建立了兽药质量管理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并有效执行。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现场检查 | 每半年1次 | 2次/年 |
| 12 | 南坝镇人民政府 | 农业农村管理领域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1. 违规行为排查 超面积占用:检查宅基地实际面积是否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违规建房:排查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擅自改变用途(如住宅改商业)等行为。 非法转让/买卖:检查是否存在将宅基地违规转让给非本集体成员的情况。 一户多宅:核实是否存在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违规情形。 2. 执法检查要点 权属核查:查阅宅基地审批手续、不动产权证等,确认使用权属是否合法。 现场勘验:实地测量宅基地面积、房屋建设情况,与审批文件进行比对。 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村委会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收集违规行为的证据。 处置整改: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拆除或补办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 依据与要求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同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人员需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做到秉公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1次/年 |
| 13 | 南坝镇人民政府 | 农业生产经营者(种植场) | 1.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2.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3.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一):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核心内容: 1. 检查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的卫生条件与操作规范; 2. 查阅生产记录、投入品使用台账、购销凭证等资料; 3. 核实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等)的采购、使用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4. 对可疑农产品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排查质量风险; 5. 依法查封、扣押违规农业投入品和不合格农产品。 (二):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核心内容: 1. 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仓储和使用场所,检查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是否合规; 2. 查阅农药采购台账、销售记录、使用档案等资料; 3. 核实农药产品标签、包装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4. 询问相关人员,排查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行为; 5. 对涉嫌违法的农药及相关工具、原材料,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 (三):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核心内容: 1. 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的登记证书、牌照及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件; 2. 检查农机的安全部件(刹车、灯光、防护装置等)是否完好有效; 3. 排查农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止作业并限期维修; 4. 纠正操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 5. 检查农机维修场所的资质、设备及维修质量。 | 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1.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2.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2.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半年2次 | 2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