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景镇2026年度检查计划
来源:华景镇
发布日期: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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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华景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李拥军             联系方式:5769077
序号行政执法机关检查
对象
检查
事项
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年度检查
频次
备注
1华景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1. 责任落实:有无管理制度和专人负责。
2.
 信息管理:是否登记流动人口信息并及时向镇里通报。
3.
 证明查验:是否查验、督促办理《婚育证明》。
4.
 服务保障:是否提供计生政策宣传和免费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2家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2华景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1. 犬只管理:是否登记、免疫并挂犬牌。
2. 
源头控制:是否有流浪犬处置和病死犬无害化处理机制。
3. 
应急准备:是否开展宣传、公布处置门诊信息。
4. 
联防联控:多部门是否协作,疫情是否及时上报。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每年2家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3华景镇人民政府住房及商业用房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对房屋结构及质量进行检查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 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每月1次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4华景镇人民政府居民用气及商业用气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对用户用气设备安全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每月10户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5华景镇人民政府供水企业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 ,建立技术档案 ,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 ,降低管网漏失率。
2.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 ,并说明情况。
每月进行排查1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6华景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对辖区内违规焚烧秸秆进行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 ,应当及时制止 ,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每月进行排查1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7华景镇人民政府经营户主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每季度进行排查1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8华景镇人民政府建房户主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 ,适用本法关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每季度进行排查1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9华景镇人民政府植物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检查植物检疫检查1.《植物检疫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 ;发生特大疫情时 ,经省、 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 ,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2.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 ,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 口、码头、集贸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 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每季度进行排查1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10华景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 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每月进行排查1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11华景镇人民政府重点排污单位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每季度进行排查1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12华景镇人民政府重点排污单位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 ,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应  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每月进行排查1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13华景镇人民政府加强绿色食品标志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排查1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14华景镇人民政府辖区的大气环境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 ,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 ,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1.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 ,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 ,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2.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每月进行排查1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15华景镇人民政府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此检查我们乡镇只做配合工作
16华景镇人民政府船舶、船员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船舶和船员的安全状况、是否合法合规使用船只,河道是否存在安全隐患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辖区内无船舶
17华景镇人民政府运输车辆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装载运输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每月1次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18华景镇人民政府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旅行社、宾馆酒店、机动车销售企业、在建工地、非煤矿山、休闲娱乐场所、理发店、小餐饮门市、饭店、零售门店、烟花爆竹门市、医疗机构、超市、农村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高层建筑、运输企业、危化品企业(包括加油站)和其他九小场所等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市县安全生产决策情况、排查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每月检查2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19华景镇人民政府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旅行社、宾馆酒店、机动车销售企业、在建工地、非煤矿山、休闲娱乐场所、理发店、小餐饮门市、饭店、零售门店、烟花爆竹门市、医疗机构、超市、农村合作组织、燃气公司、五金门市、自建房、辖区居民住户、企事业单位、高层建筑、运输企业、危化品企业(包括加油站)和其他有可能存在消防隐患的场所等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设备、电气燃气安全、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 ,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 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采取防火措施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定期督促检查;(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指导、督促村(  )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 ,组织协调灭火救援 ,做好相应工作;
 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每月检查5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20华景镇人民政府运输车辆、危害路产路权的个人及组织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产路权的检查)车辆是否车载超限或超出公路的承受强度、对路产路权检查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2.《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每月1次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21华景镇人民政府山洪灾害点和其他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日常检查山洪灾害点安全状况和汛期易发生灾害险情情况《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每月1次现场检查每年不超过2次
22华景镇人民政府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渡 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乡( 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建立健全渡  日常管理工作制度 ,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 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 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建立公益性渡 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渡 口安全监督检查 ,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负责公益性渡 口的 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 ,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辖区内无渡口
注:针对不特定的个人开展行政检查的,可不列明具体的检查对象和检查时间。如交警开展查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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