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育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育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5〕8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以及《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2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级财政育儿补贴补助资金,是指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发放育儿补贴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资金管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突破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各级分担比例等是否准确;会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市(州)备案的育儿补贴实施方案。
(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对项目实施、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行指导;根据需要抽查育儿补贴申领信息;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项目执行绩效监控,定期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商财政厅审核市(州)备案的育儿补贴实施方案。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细化分配下达,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市(州)卫生健康部门研提市(州)内育儿补贴实施方案,联合市(州)卫生健康部门报省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
(四)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数据报送,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具体绩效管理等;审核确认育儿补贴申领信息;市(州)卫生健康部门商市(州)财政部门研提市(州)内育儿补贴实施方案,联合市(州)财政部门报省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支持的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支持落实发放育儿补贴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主要考虑补贴人数、补助标准、分担比例以及绩效等因素。
某地应拨付资金=预计本年补贴人数 c 补助标准 c 各级分担比例,在此基础上结合绩效因素进行调整,并根据上年补贴人数据实结算。绩效因素参考部门评价结果,若无部门评价结果,参考财政评价结果。因绩效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市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既定标准。
第七条 中央制定育儿补贴国家基础标准。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育儿补贴支出责任实行如下分担办法:中央财政补助95%;省与市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补助35%,市县财政承担65%。
市(州)拟提标的,应根据本地生育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通过的,省级财政对提标部分补助35%。
第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完成补助范围、补助政策、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等收集梳理,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分配涉及的补贴人数、绩效评价指标数据等业务数据应优先选取已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行业信息系统统计数据。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涉及中央和省级财政多个资金来源的,应当在分配建议方案中按来源分别进行列示。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资金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补助资金分配严格执行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第十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包括提前下达和正式下达两部分。
(一)提前下达。收到中央提前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央资金预算提前下达市县。省级补助资金按照一般不低于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90%提前下达市县。
(二)正式下达。省级财政收到中央全年补助资金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央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全年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审后下达到下级财政。
资金文件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印发。资金文件载明补助资金名称、用途、转移性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明细、绩效目标表。提前下达资金文件和指标提前下达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正式下达资金文件和指标下达应在补助资金履行分配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办理。
市县财政要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规定时间内下达到下级财政。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后,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信息系统或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发放,具体发放至申领人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发放至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各县(市、区)应建立对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于发放过程中出现的个人账户无法划转、账户错误、账户存疑等问题,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领人。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分配或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科学合理设定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及两者匹配情况的跟踪监控,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健全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绩效管理指导。省级财政部门适时组织财政评价。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补助资金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部门评价。市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同级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以上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任务完成质量、任务完成时效、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和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地区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在资金申报、下达、分配,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驻地监管局对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估。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该项补助资金分配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在制定或修订后3个月内报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八条 该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该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24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24日,期满前,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和省级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