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五宝镇人民政府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养老院、敬老院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承包情况、运营情况、建筑设施安全、医疗与用药安全、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季度1家 | 4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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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主体信息与台账、污染物管理、原料与化学品管理、设施设备与场所、隐患排查与检测、法定义务履行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 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 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月1家 | 4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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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查看工地是否围挡封闭、场地是否硬化与保洁、物料与土方是否覆盖、是否采取湿法作业、是否禁止现场搅拌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3家 | 4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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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船舶、船员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对船舶、船员查看证书是否齐全、作业安全、污染防治等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 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现场检查 | 每年1家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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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农产品售卖经营者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对农产品的生产与使用记录、各种饲料农药的来源、检疫情况、生产环境、生态环境的检查。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现场检查 | 每月1家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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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资质证照、产品来源与标签、存储安全、使用记录与安全的检查。 | 1.《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 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储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 现场检查 | 每月1家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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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养殖户、养殖企业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对动物的免疫情况的检查、疫情报告与处理、场所防疫管理、检疫与流通监管、投入品与兽医监管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现场检查 | 每月1家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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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屠宰场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查资质与合法性、对入场与检疫、生猪来源、屠宰过程与标识、两证两章、卫生安全、台账管理进行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现场检查 | 每月1家 | 3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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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售卖、使用农业机械的经营者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查登记与证件、安全状况、作业安全、年检情况、宣传教育。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1家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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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售卖兽药的经营者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行政许可、场所设施、产品来源与质量、销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1家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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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渔业及渔业船舶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安全设备、作业合规性、安全行为、货物与网具、污染防治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1家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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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者、人员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许可证、来源进行检查,对捕捉活动的特许证、数量、地点等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现场检查 | 每月1家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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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是否符合“一户一宅”、面积是否超标、是否占用耕地、是否有合法审批手续、是否按批准内容建设、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通过巡查、核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季度1家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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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涉及森林资源的相关行业、部门 | 森林防火检查 | 包片责任人与巡护人员到岗情况。巡查野外违规用火(烧荒、祭祀等),检查进山人员火源收缴与登记。重点区域(林缘、坟地、景区)可燃物清理,防火隔离带有效性。扑火队伍备勤、物资装备完好、通讯畅通。宣传标语、标牌设置与入户宣传情况。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月3家 | 2次/年 | 防火期间检查频次增加 |
15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检查文物建筑结构安全、防火防盗防破坏措施、是否存在违规修缮或改建。检查场所内活动是否影响文物安全,是否利用文物进行非法经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半年1家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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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经营者、业主、人员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排查辖区内无证经营、违规充装储存等违法线索;重点检查餐饮场所及居民用户燃气器具、连接软管、报警器是否合格规范,气瓶是否过期,用气环境是否通风安全;同时督促用户落实主体责任并加强安全宣传,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及时上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月4家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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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查看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场地消防、安全设施及车辆停放秩序;排查是否存在非法营运、超载、违规改装或夹带危险品等安全隐患;监督集散地秩序,防止占道经营与交通拥堵;同时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与应急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3家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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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道路运输车辆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 主要核查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资格,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如刹车、灯光、轮胎),排查是否存在非法运输危险品、超限超载、非法改装以及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现场检查 | 每月3家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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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水土相关行业、部门、损毁水土的人员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核查其是否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获批,是否落实拦渣、覆盖、排水、绿化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是否存在随意倾倒渣土、破坏植被等行为,以及是否造成明显水土流失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1家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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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施工单位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 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重点检查工程是否按计划推进(特别是汛前完成关键节点),施工组织、物料与资金是否到位,修复质量是否达标;同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并督促相关方落实度汛应急预案。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二)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四)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季度1家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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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相关部门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 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 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 情况 | 检查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行业防汛预案、明确责任人员与值班制度、储备必要防汛物资,以及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区域(如学校、景区、养老院、建筑工地、市政设施、地质灾害点等)是否开展了汛前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季度1家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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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河道采砂的相关人员、经营者 |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 开采范围是否经批准,是否持有个人自用采砂凭证;开采地点、方式及总量是否符合许可;采出的河砂是否仅用于村民自家房屋修建、院落铺筑等确属自用的建设,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出售、转让或用于经营性项目;以及采砂活动结束后是否对河道进行了必要的恢复平整,确保河道行洪安全与生态。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半年1家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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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五宝镇人民政府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查看水源地保护措施是否到位、供水设施(如水泵、消毒设备)运行是否正常、供水管网是否完好、水质监测记录与公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旱季断水或季节性缺水风险,并督促管理单位落实日常管护和应急供水预案。 |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月1家 | 3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