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宣综执送达公告〔2026〕第3号
来源: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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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宣汉恒舟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XXXXXXXXTT9J

法定代表人:孙某远

公司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蒲江街道X组XX号

本机关立案调查的当事人宣汉恒舟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擅自在宣汉县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案,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宣汉县南坝镇收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油脂),并运输至宣汉县蒲江街道黄金槽村X组XX号收集点进行集中处置。经现场勘验,该收集点有200升铁油桶44个、50升塑料桶86个、三轮车一辆、油脂沉淀箱2个、油水分离器1台,存有餐厨垃圾油脂共26桶约4.6吨。其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在宣汉县人民政府的政府网站上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综执罚〔2026〕3号),详情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次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需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请当事人到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股办公室(地址:宣汉县蒲江街道琦云路126号二楼,联系电话:0818-5211710)领取。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宣综执罚〔2026〕3号)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9日

 

 

 

 

 

 

 

 

 

 

附件: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综执罚〔20263

当事人:宣汉恒舟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XXXXXXXXTT9J

法定代表人:孙某远

公司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蒲江街道X组XX号

当事人宣汉恒舟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擅自在宣汉县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宣汉县南坝镇收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油脂),并运输至宣汉县蒲江街道黄金槽村X组XX号(宣汉恒舟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地址)收集点进行集中处置。经现场勘验,当事人在宣汉县蒲江街道黄金槽X组收集点有200升铁油桶44个、50升塑料桶86个、三轮车一辆、油脂沉淀箱2个、油水分离器1台,存有餐厨垃圾油脂共26桶约4.6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宣综执案源〔2025〕62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非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证据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先行登记保存了200升铁油桶44个、50升塑料桶86个、三轮车一辆、油脂沉淀箱2个、油水分离器1台,存有餐厨垃圾油脂共26桶约4.6吨;

证据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证明本机关已向当事人返还200升铁油桶18个、50升塑料桶86、个三轮车一辆、油脂沉淀箱2个、油水分离器1台,剩余餐厨垃圾油脂共26桶约4.6吨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证据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孙某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综执罚告〔2025〕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综执听告〔2025〕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由于当事人未在宣汉县,由其母亲邓某某代收,但当事人未签订授权委托书和提供户籍证明,其代收无效;2025年12月19日本机关通过邮寄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当事人未签收。由于无法送达,本机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12月23日通过宣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之日起至公告时限结束,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辨,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宣汉县南坝镇收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油脂),并运输至宣汉县蒲江街道黄金槽村X组XX号收集点进行集中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以3万元的罚款。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与城乡建设类》第738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其行政处罚计算基准为处30000元的罚款。经本机关重大案件审查委员2025年第十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邮政银行宣汉县支行,收款方公司名称:宣汉县财政局,账号:1006 9676 4030 011111,备注:综合执法罚没款。银行地址:宣汉县蒲江街道琦云路3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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