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宣汉县胡家镇人民政府 | 地质灾害易发区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临河临崖等地质灾害点土壤结构变化、警示标识标牌、防护措施等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现场检查 | 每月5家 | 每年不超过4次 | |
2 | 宣汉县胡家镇人民政府 | 辖区河道、道路工棚营地、养殖场、农贸市场等 |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 排查垃圾清运、倾倒、填埋情况,污水排放等其他涉及环境保护等内容 |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 现场检查 | 每月6家 | 每年不超过4次 | |
3 | 宣汉县胡家镇人民政府 | 秸秆禁烧区 |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明火、烟雾、黑斑,是否有焚烧工具和残留物等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现场检查 | 每月5家 | 每年不超过3次 | |
4 | 宣汉县胡家镇人民政府 | 辖区自建房屋、厂房 |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 承重墙、钢筋、混凝土、墙体结构是否符合标准等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 现场检查 | 每月4家 | 每年不超过3次 | |
5 | 宣汉县胡家镇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设备及人员配备情况;安全警示标识、消防通道、器材是否完备;特种作业是否持证上岗,防护措施是否完备,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并演练,应急物资和设备是否配备齐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现场检查 | 每月10家 | 每年不超过4次 | |
6 | 宣汉县胡家镇人民政府 | 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消防配套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灭火器是否正常使用、安全通道是否堵塞或堆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 现场检查 | 每月10家 | 每年不超过4次 | |
7 | 宣汉县胡家镇人民政府 | 房屋、市政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渣土料堆堆放是否科学合理,道路是否清洁,扬尘防治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6家 | 每年不超过4次 | |
8 | 宣汉县胡家镇人民政府 | 宅基地使用权人、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违反规划使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宅基地,超占面积或一户多宅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6家 | 每年不超过3次 | |
9 | 宣汉县胡家镇人民政府 | 辖区内燃气使用个人、单位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安全管理制度,燃气报警设备、标识是否配备齐全,波纹管、软管是否及时更换,是否存在擅自改装行为等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 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现场检查 | 每月10家 | 每年不超过4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