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宣汉县林业局 联系人: 张修乐 联系方式:13982837956 | |||||||||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宣汉县林业局 | 森林资源管理股开展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活动的企业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1.建设用地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包括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2.林木采伐情况的审批和监督检查。3.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全年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开展检查。2026年1月已对2家涉林企业各检查了1次。 | 频次上限7次 | |
2 | 宣汉县林业局 | 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宣汉不涉及,无检查计划。 | |||||
3 | 宣汉县林业局 |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宣汉不涉及,无检查计划。 | |||||
4 | 宣汉县林业局 |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的企业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产生该事项就检查 | 频次上限1次 | 暂无检查计划 |
5 | 宣汉县林业局 |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企业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审批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频次上限1次 | 暂无检查计划 | |
6 | 宣汉县林业局 | 从事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企业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2.管理情况监督检查。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全年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开展检查。 | 频次上限3次 | |
7 | 宣汉县林业局 | 调入植物、植物产品的企业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全年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开展检查。 | 频次上限3次 | |
8 | 宣汉县林业局 |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被许可企业 |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2.《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第四十一条。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全年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开展检查。 | 频次上限2次 | |
9 | 宣汉县林业局 | 实施退耕还林的企业 | 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 | 实施地块与规划地块是否一致,退耕地块苗木成活率。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根据退耕还林县级自查安排和省级复查安排开展检查。 | 频次上限2次 | 不涉及企业,只涉及退耕农户。 |
10 | 宣汉县林业局 | 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企业 | 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检查企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实施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全年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开展检查。 | 频次上限2次 | |
11 | 宣汉县林业局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企业 | 森林防火检查 | 检查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防火期(1月-5月),每月检查一次,非防火期随机检查。 | 频次上限12次 | |
12 | 宣汉县林业局 | 开展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的企业 |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2.管理情况监督检查。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频次上限1次 | 暂无检查计划 | |
13 | 宣汉县林业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生产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全年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开展检查。 | 频次上限2次 | |
14 | 宣汉县林业局 |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的企业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照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决定,检查相关企业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事行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 现场检查 | 全年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开展检查。 | 频次上限2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