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黄镇人民政府2026年度计划 | |||||||||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 方式 | 检查时间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养老院、敬老院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承包情况、运营情况、建筑设施安全、医疗与用药安全、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 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 向社会公布。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季度1家 | 2次/年 | |
2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 督检查。 | 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主体信息与台账、污染物管理、原料与化学品管理、设施设备与场所、隐患排查与检测、法定义务履行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 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 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月1家 | 2次/年 | |
3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 查。 | 查看工地是否围挡封闭、场地是否英华与保洁、物料与土方是否覆盖、是否采取湿法作业、是否禁止现场搅拌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 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 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 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 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3家 | 2次/年 | |
4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船舶、船员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对船舶、船员查看证书是否齐全、作业安全、污染防治等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 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 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 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 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 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 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 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 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 现场检查 | 每年1家 | 1次/年 | |
5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农产品售卖经营者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 督抽查)。 | 对农产品的生产与使用记录、各种饲料农药的来源、检疫情况、生产环境、生态环境的检查。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 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 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 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 料;( 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 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 现场检查 | 每月1家 | 2次/年 | |
6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 (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惊醒资质证照、产品来源与标签、存储安全、使用记录与安全的检查。 | 1.《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 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 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 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 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 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 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 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三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 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现场检查 | 每月1家 | 2次/年 | |
7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养殖户、养殖企业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对动物的免疫情况的检查、疫情报告与处理、场所防疫管理、检疫与流通监管、投入品与兽医监管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 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 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 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 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 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 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 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 所派驻官方兽医。 | 现场检查 | 每月1家 | 2次/年 | |
8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屠宰场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查资质与合法性、对入场与检疫、生猪来源、屠宰过程与标识、两证两章、卫生安全、台账管理进行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 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 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 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 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 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 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 现场检查 | 每月1家 | 3次/年 | |
9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售卖、使用农业机械的经营者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查登记与证件、安全状况、作业安全、年检情况、宣传教育。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 一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 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 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 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 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 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1家 | 2次/年 | |
10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售卖兽药的经营者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 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行政许可、场所设施、产品来源与质量、销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 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1家 | 1次/年 | |
11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渔业及渔业船舶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安全设备、作业合规性、安全行为、货物与网具、污染防治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 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 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1家 | 1次/年 | |
12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者、人员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许可证、来源进行检查,对捕捉活动的特别许可证、数量、地点等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 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 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 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 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 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每月1家 | 2次/年 | |
13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是否符合“一户一宅”、面积是否超标、是否占用耕地、是否有合法审批手续、是否按批准内容建设、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通过巡查、核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 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季度1家 | 1次/年 | |
14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涉及森林资源的相关行业、部门 | 森林防火检查 | 包片责任人与巡护人员到岗情况。巡查野外违规用火(烧荒、祭祀等),检查进山人员火源收缴与登记。重点区域(林缘、坟地、景区)可燃物清理,防火隔离带有效性。扑火队伍备勤、物资装备完好、通讯畅通。宣传标语、标牌设置与入户宣传情况。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 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 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 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月3家 | 2次/年 | 防火期间检查频次增加 |
15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检查文物建筑结构安全、防火防盗防破坏措施、是否存在违规修缮或改建。检查场所内活动是否影响文物安全,是否有利用文物进行非法经营。 查看管理方文物保护责任是否明确,日常巡查与隐患记录是否到位。检查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及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情况。 |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宗教 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 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半年1家 | 1次/年 | |
16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经营者、业主、人员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 状况的监督检查 | 排查辖区内无证经营、违规充装储存等违法线索;重点检查餐饮场所及居民用户燃气器具、连接软管、报警器是否合格规范,气瓶是否过期,用气环境是否通风安全;同时督促用户落实主体责任并加强安全宣传,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及时上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 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 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 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 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月4家 | 2次/年 | |
17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 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 检查 | 查看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场地消防、安全设施及车辆停放秩序;排查是否存在非法营运、超载、违规改装或夹带危险品等安全隐患;监督集散地秩序,防止占道经营与交通拥堵;同时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与应急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 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 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 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3家 | 2次/年 | |
18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道路运输车辆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 主要核查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资格,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如刹车、灯光、轮胎),排查是否存在非法运输危险品、超限超载、非法改装以及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 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 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 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 现场检查 | 每月3家 | 1次/年 | |
19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水土相关行业、部门、损毁水土的人员。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核查其是否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获批,是否落实拦渣、覆盖、排水、绿化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是否存在随意倾倒渣土、破坏植被等行为,以及是否造成明显水土流失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1家 | 2次/年 | |
20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施工单位。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 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重点检查工程是否按计划推进(特别是汛前完成关键节点),施工组织、物料与资金是否到位,修复质量是否达标;同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并督促相关方落实度汛应急预案。 |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 洪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 二)负责 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贯彻执 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四) 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 理和调度;(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防汛指挥机构的 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季度1家 | 2次/年 | |
21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相关部门。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 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 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检查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行业防汛预案、明确责任人员与值班制度、储备必要防汛物资,以及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区域(如学校、景区、养老院、建筑工地、市政设施、地质灾害点等)是否开展了汛前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 |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 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 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 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季度1家 | 2次/年 | |
22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河道采砂的相关人员、经营者。 |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 民生活 自用河砂开采及使 用的检查)。 | 开采范围是否经批准,是否持有个人自用采砂凭证;开采地点、方式及总量是否符合许可;采出的河砂是否仅用于村民自家房屋修建、院落铺筑等确属自用的建设,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出售、转让或用于经营性项目;以及采砂活动结束后是否对河道进行了必要的恢复平整,确保河道行洪安全与生态。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 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 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 采砂作业;( 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 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 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 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 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半年1家 | 2次/年 | |
23 | 土黄镇人民政府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查看水源地保护措施是否到位、供水设施(如水泵、消毒设备)运行是否正常、供水管网是否完好、水质监测记录与公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旱季断水或季节性缺水风险,并督促管理单位落实日常管护和应急供水预案。 |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 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2.《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 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 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 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 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五)接 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月1家 | 3次/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