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水务局2025年行政处罚公示(川1722水务处〔2025〕6号)
来源:宣汉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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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1722水务处〔20256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

经调查宣汉县樊哙鸿发砂场自202411日以来在樊哙镇金花村二社黑潭岩三墩河河段取水用于生产加工煤矸石,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根据取水量核定书,取水口所在地樊哙镇金花村2社,水源类型:地表水,无证取水核定量34229立方米,该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宣汉县樊哙鸿发砂场处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

处罚决定时间

20251219

处罚机关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

宣汉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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