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川1722水务处〔202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宣汉县樊哙鸿发砂场自2024年1月1日以来在樊哙镇金花村二社黑潭岩三墩河河段取水用于生产加工煤矸石,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根据取水量核定书,取水口所在地樊哙镇金花村2社,水源类型:地表水,无证取水核定量34229立方米,该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宣汉县樊哙鸿发砂场处罚款贰万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12月19日 |
处罚机关 | 宣汉县水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宣汉县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