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水务局2025年行政处罚公示(川1722水务处〔2025〕5号)
来源:宣汉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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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1722水务处〔20255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

当事人吕某某经营的宣汉县上峡鸿运矸石厂自202211日至20251120日,擅自在宣汉县上峡镇宝塔村6组铁石坝河道内无证取水16425立方米,用于生产加工煤矸石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吕某某无证取水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

处罚决定时间

20251218

处罚机关

宣汉县水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

宣汉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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