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1—12月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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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案件名称

基本案情

处罚时间

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

宣农(渔)罚〔2025〕41号

张某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10月10日凌晨4时许,当事人张某某在清溪镇茶店村蔡家沟大桥正北方向河段划着蓝色胶船使用网在河里进行捕捞,无渔获物。

2025年10月31日

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宣农(农产品)罚〔2025〕2号

宣汉县某种植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7月25日,宣汉县某种植家庭农场在7月份的蔬菜等农产品销售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5年8月5日整改期限到期后,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苦瓜、丝瓜、麦茄、豇豆、空心菜等蔬菜农产品仍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025年10月22日

罚款38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10袋(30毫升/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宣农(动监)罚〔2025〕2号

叶某某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从柏树镇的4户农户家中收购生猪(母猪)6头,在宣汉县东乡街道拱桥河被查获,当事人收购的6头生猪(母猪)其中2头黑色母猪佩戴有耳标,4头白色母猪未佩戴耳标,上述6头母猪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称重,涉案6头生猪(母猪)共1260千克,询价后,认定货值金额7560元。

2025年11月12日

罚款15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宣农(渔)罚〔2025〕42号

王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11月4日晚上11时左右,当事人使用自己的铁船在河中下网,大约半小时将2张网全部下到河中。2025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当事人再次来到下网地点,划船到河中开始收网,并将网上收到2尾鲢鱼和4尾中华倒刺鲃(总重量12.98千克)放入事先准备的网具中,刚刚将船靠岸,在岸边被执法人员查获。

2025年12月1日

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宣农(农药)罚〔2025〕2号

宣汉县毛坝镇某农资门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10月20日,宣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植物保护站农药产品检验报告称:宣汉县毛坝镇某农资门市抽检的样品24%烯草酮乳油产品标签标注的产品标准号GB/T22615-2008已于2024年4月1日废止,经检验,该样品烯草酮质量分数(标准值24,实测值为12.1)不符合GB/T 22614-2023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24%烯草酮乳油为劣质农药,数量15袋,自用两袋,抽检3袋,货值金额90元。

2025年12月29日

罚款2000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宣农(农药)罚〔2025〕3号

宣汉县胡家镇某种子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10月20日,宣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植物保护站农药产品检验报告称:宣汉县胡家镇某种子经营部抽检的样品37% 氯氰马拉松乳油产品马拉硫磷质量分数不符合Q/YJS01-0218的规定,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37% 氯氰马拉松乳油产品为劣质农药,数量30盒,一盒5支,每支10毫升,销售27盒,抽检3盒。

2025年12月18日

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宣农(农产品)罚〔2025〕3号

宣汉县某种养殖家庭农场销售农产品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10月20日,宣汉县某种养殖家庭农场在销售柚子时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5年10月31日再次检查发现后续销售的柚子仍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025年11月28日

罚款3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宣农(动监)罚〔2025〕3号

赖某某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25年11月20日,当事人赖某某从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农户家中收购生猪33头,使用从朋友李某某处借来的备案车辆(车牌号川E*****)装载,在该批生猪无免疫标识,无《动物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启运。经过四川省宣汉县毛坝镇、普光镇,计划从普光高速收费站上高速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下高速,最后到达合江县九支镇的全昌屠宰场用于屠宰销售。车辆行驶至宣汉县普光镇大河扁公路旁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核实,涉案的33头生猪总重量为3690千克,货值金额为44280元。

2025年12月29日

罚款1992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宣农(动监)罚〔2025〕4号

汪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从宣汉县某牧业有限公司购买生猪128头(货值金额304000元),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粟某向宣汉县芭蕉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官方兽医黄某某申报了产地检疫。在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共2张,载明的生猪头数均为64头)后,由货车司机赵某(驾驶车辆川S*****)、袁某某(驾驶车辆川S*****)运输至四川省邻水县柑子镇渡槽村3组的邻水县某屠宰场用于屠宰销售。运输生猪车辆行驶至达宣快速通道时,邻水县某屠宰场投资人张某某电话联系当事人,询问两车生猪的情况。张某某在知晓袁某某运载的64头生猪均重在110千克左右后,拒绝收购这车生猪,但同意收购赵某运载的64头生猪(均重在150千克左右)。当事人便让货车司机袁某某将其运载的64头生猪运输至宣汉县厂溪镇三角坝村自己老家的猪圈饲养,让货车司机赵某将其运载的64头生猪运输至邻水县某屠宰场用于屠宰销售。当事人将货车司机袁某某运载的64头生猪运输至自己老家的猪圈并经过一段时间的饲养,陆续销售给若干买主(产地检疫由买主申报)。2025年1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老家检查时,其老家猪圈已无生猪和生猪饲养痕迹。执法人员通过查询了解,证实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疫病传播等严重后果。

2025年12月23日

罚款1500元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宣农(渔)罚〔2025〕20号

朱某某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朱某某在宣汉县东乡街道达宣快速通道新大桥桥下河段使用路亚竿以活泥鳅为饵进行垂钓,未捕获到渔获物,根据《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当事人使用的捕捞方法活饵垂钓属于禁用的捕捞方法

2025年8月1日

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宣农(农产品)罚〔2025〕1号

宣汉县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因当事人将在2025年6月7日、8日购进小鸡,需要新增小鸡饲料输送通道,于是在2025年6月6日对饲料加工设备进行了更新,新增了加工饲料输送切换按钮。2025年6月7日,唐某某(法定代表人唐某父亲)联系大竹县月华镇的达州市某兽药销售公司购买了20袋多希康(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净重200克/袋,货值1000元),用于新进小鸡预防净化。当日,达州市某兽药销售公司技术员孙某某将20袋多希康带到当事人处,并向饲料加工员姜某某说明了多希康的用法用量。因饲料加工员姜某某对新的饲料加工设备操作不熟悉,在输送饲料时没有启动切换按钮,误将添加了6袋多希康的3吨小鸡饲料,输送到了产蛋鸡的饲料储存塔中,被产蛋鸡食用。事情发生后,姜某某害怕合作社老板知道这个情况,可能会对其扣工资,便将剩余的14袋多希康加入7吨小鸡饲料中,输送到了小鸡的饲料储存塔中,并于当日将20袋多希康的包装袋进行了清理。直到抽样鸡蛋检验结果出来前,姜某某也未将多希康添加到产蛋鸡饲料储存塔中被产蛋鸡食用的事情告诉过其他人。加之当天唐某某家中有事比较忙,所以就忘记了向姜某某过问多希康的使用细节,后因唐某某生病去成都治病,使用过多希康的事情唐某某也忘记告诉女儿唐某。2025年6月8日至本案调查时,当事人没有再使用过多西环素。
2025年6月10日上午,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文件要
求,达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鸡蛋进行了抽检,抽样基数为5万枚(全部为2025年6月10日生产)。当日,作为抽样基数的5万枚鸡蛋(共计3164.2千克),除抽检的3千克鸡蛋外,当事人将其余775.5千克鸡蛋销往宣汉县的10所公立学校,2385.7千克鸡蛋销往达州市环城路好一新批发市场的4个批发商,销售总金额为23211.7元。
2025年6月25日,在得知2025年6月10日销售的鸡蛋检验不合格后,唐某立即通过发布公告、电话联系等方式通知各购买户,对销售的鸡蛋进行追回。截至2025年6月27日,共计追回6月10日至25日期间售出尚未使用的鸡蛋1.5万枚,其中涉案的鸡蛋3000枚(共计167千克),退还货款1002元。经本机关核实:当事人销售多西环素项目检验不合格的5万枚鸡蛋货值金额为23211.7元,违法所得为22209.7元。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在本案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违法行为属首次。

2025年9月17日

罚款301752.1元,没收违法所得22209.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宣农(种子)罚〔2025〕5号

宣汉县南坪镇某种子农药门市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水稻种子案

2025年2月13日南坪镇东坡街某种子农药销售门市内摆放待销售的“繁优709”水稻种子共24包,外包装上均没有标注检疫证明编号标签。

2025年3月25日

罚款2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宣农(农药)罚〔2025〕1号

张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5年2月25日宣汉县红岭显明农资经营门市其法人代表张某正在经营溴敌隆(袋)、溴敌隆(支)、敌敌畏(瓶)、精喹禾灵(袋)、甲维盐氯氰(瓶)、水胺硫磷(瓶)等农药,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

2025年3月28日

罚款5000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宣农(饲料)罚〔2025〕1号

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案

四川新军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抽取该公司2024年10月18日生产的“育成牛精料补充料(702CA)”样品盐霉素项目检测值为108u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判定值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2025年3月24日

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宣农(种子)罚〔2025〕7号

宣汉县黄石乡某农资门市经营种子应当备案未备案案

2025年3月14日,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宣汉县黄石乡某农资门市经营种子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2025年4月22日

罚款2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宣农(种子)罚〔2025〕8号

胡某经营种子应当备案未备案

2025年3月14日,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胡某在其门市经营种子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2025年4月22日

罚款2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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