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宣汉县鑫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327000256A
地址:宣汉县东乡镇石岭社区3小组
二、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宣汉县鑫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对鑫世纪•公园城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隐瞒小区业主饮水机、快递柜、充电桩扣除合理支出后产生的公共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557条、第558条,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3042.22元。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