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行规〔2025〕1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19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在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进行。
(二)公平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违法类别、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
(三)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通过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除前述规定以外,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二)违法行为发生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的,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裁量权基准与适用
第六条 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等因素,组织编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以下简称《计算基准》),确定不同适用条件对应的处罚计算基准。
《计算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和处罚计算基准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许可、限制申请许可等非行政处罚行为,在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实施,不在《计算基准》具体标准中进行规定。
市(州)、区(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因素,组织编制本地区计算基准,对《计算基准》中的适用条件、处罚计算基准进行合理细化量化或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形成行政处罚裁量权计算公式。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依法对《计算基准》《计算规则》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的;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裁量基准无法满足行政管理需要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自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行政裁量权基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或者修改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制定或者修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行政处罚划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六个裁量阶次: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本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行政处罚;
(三)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四)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五)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中等幅度的行政处罚;
(六)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参照《计算基准》中的适用条件或本地区计算基准中的适用条件,依法确定处罚计算基准,并按照《计算规则》选择裁量阶次,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金额。
基于案件实际情况,《计算基准》或本地区计算基准在个案中不适用的,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因素选择处罚计算基准具体档次,但应当充分说明选择档次的事实和理由。《计算基准》或本地区计算基准中未明确具体适用条件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未列入《计算基准》的,执法部门可以直接按照《计算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执法部门可以不适用《计算规则》。
第十二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理显失公平、明显不符合常理常情,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集体讨论通过,报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整适用。
调整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在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全省普遍适用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际需要,对《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不再给予罚款处罚;但依法需要给予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其他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分为当场、3天、5天、10天、15天,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一般不超过 30天。
第十七条 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执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减轻、免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行政辅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帮助当事人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分析研判,优化管理措施,不得只罚不管。
第十八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执法部门直接适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和对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围绕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调查,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成立,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充分说理。
第二十条 法制审核人员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将是否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审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内容、事实及理由,并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说明。但不得将本规定和《计算基准》《计算规则》直接引用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处罚评议考核、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市(州)执法部门建立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选取说理充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得当,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件作为行政处罚指导案例。
第二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显失公正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上级执法部门在对下级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
(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不自行纠正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存在执法过错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
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借助智能辅助系统分析案件、计算裁量标准,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合理的行政执法裁量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和《计算基准》《计算规则》《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裁量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 | ||||||
领域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处罚计算基准 |
建筑市场 | 1 | 对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项目合同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2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影响中标结果,但中标人不是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处50000元以上19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
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处5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
建筑市场 | 3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5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影响中标结果,但中标人不是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处50000元以上19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
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处5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
建筑市场 | 4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在开标前发现且未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开标前收到潜在投标人异议,异议属实但未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其他情节恶劣 |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漏标底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6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对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行为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中标,但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行为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
建筑市场 | 7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行为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中标,但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行为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的资格 |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的资格 | |||||
建筑市场 | 8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认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给予警告 |
建筑市场 | 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17100元以下的罚款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359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0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中标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1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占中标项目金额比例不满30%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占中标项目金额30%以上70%以下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占中标项目金额比例超过70%的,或者为国家、四川省重点工程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建筑市场 | 12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中标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3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中标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4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定理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建筑市场 | 15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的 | 处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的 | 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6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开标后但在开工前发现的 | 处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开工后发现的 | 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7 | 对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8 | 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9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 处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2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21 | 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22 | 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23 | 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24 | 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25 | 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26 | 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27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罚款 |
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下的罚款 | |||||
中标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28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中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罚款 |
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下的罚款 | |||||
中标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29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中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罚款 |
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下的罚款 | |||||
中标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3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等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罚款 |
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下的罚款 | |||||
中标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31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3‰以下罚款 |
中标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下的罚款 | |||||
中标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32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33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34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35 | 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36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市场 | 37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38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39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40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41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42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43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44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45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46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47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48 |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49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拒不改正,且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2000元以下7400元以上的罚款 |
拒不改正,且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的罚款 | |||||
拒不改正,且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50 | 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下22000元以上的罚款 |
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51 | 对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而且未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监理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监理合同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52 | 对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中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合同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中标项目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中标项目合同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中标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中标项目合同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53 |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10000㎡以下的 | 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54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的,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1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市场 | 55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1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市场 | 5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罚款 |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57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
建筑市场 | 58 |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59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3%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42%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市场 | 60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轻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逾期不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且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市场 | 61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市场 | 62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市场 | 63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市场 | 64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市场 | 65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或者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或者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或者对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或者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审查机构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 处30000元罚款,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筑市场 | 66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 处30000元罚款,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筑市场 | 67 | 对建设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或者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或者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建设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 处30000元罚款 |
建筑市场 | 68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69 | 对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建筑市场 | 70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在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7%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的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71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工程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72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73 |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单位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 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伪造施工许可证的 | 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处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74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检测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的罚款 |
建筑市场 | 75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建筑市场 | 76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给予警告;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市场 | 77 | 对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未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检测机构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市场 | 78 | 对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未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检测机构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市场 | 79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检测报告检测合同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罚款 |
检测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罚款 | |||||
检测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建筑市场 | 80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检测合同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罚款 |
检测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罚款 | |||||
检测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建筑市场 | 81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行为中一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罚款 |
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行为中两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罚款 | |||||
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行为中三项及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建筑市场 | 82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检测合同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罚款 |
检测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罚款 | |||||
检测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建筑市场 | 83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建筑市场 | 84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85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86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87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88 | 对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89 | 对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90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检测合同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检测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检测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91 | 对检测机构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检测合同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检测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检测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92 | 对检测机构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 检测合同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检测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检测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93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94 | 对检测机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95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96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97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检测合同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检测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检测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98 |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检测合同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检测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检测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99 |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实施见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00 |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01 | 对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检测合同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检测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检测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02 |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检测合同金额不满1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检测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检测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03 | 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条数为1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条数为2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条数为3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04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05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
建筑市场 | 106 | 对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
建筑市场 | 107 | 对注册建筑设计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
建筑市场 | 108 | 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
建筑市场 | 109 |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营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
建筑市场 | 110 | 对注册建筑设计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建筑市场 | 111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给予警告 |
建筑市场 | 11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1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1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不满15日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1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1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不满15日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15日以上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1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给予警告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18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市场 | 119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不满2.5亿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2.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超过3亿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20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不满2.5亿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2.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超过3亿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21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给予警告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2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23 | 对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不满2.5亿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2.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超过3亿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24 | 对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不满15日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25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26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27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28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29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30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31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32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3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34 | 对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不满15日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35 | 对注册建造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给予警告 |
建筑市场 | 136 |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37 |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38 | 对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不满15日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39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40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41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42 | 对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43 | 对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44 |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45 | 对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46 | 对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47 |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不满15日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48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不满15日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49 | 对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给予警告 |
建筑市场 | 150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给予警告;处30000元的罚款 |
建筑市场 | 151 | 对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不满15日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52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 | 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53 | 对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不满15日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5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取得资质证书但尚未承接业务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
取得资质证书且已经承接业务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罚款 | |||||
取得资质证书已承接业务,且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或事故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建筑市场 | 155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贿赂金额不满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
贿赂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贿赂金额超过5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56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57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限期内未办理,逾期不满15日办理的 |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未办理,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办理的 | 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限期内未办理,逾期超过30日未办理的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58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59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给予警告 |
建筑市场 | 16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61 |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 给予警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62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63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64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65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66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67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68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69 |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限期内未办理,逾期不满15日办理的 |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未办理,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办理的 | 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限期内未办理,逾期超过30日未办理的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70 | 对企业未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71 |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72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73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74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75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76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77 | 对勘察设计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78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给予警告 |
建筑市场 | 179 | 对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建筑市场 | 180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不满2.5亿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2.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涉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超过3亿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181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182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183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逾期不改,且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且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 | 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不改,且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184 | 对建设单位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时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185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186 | 对擅自使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187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擅自变动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188 |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189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情节严重的 | 处5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190 |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面积不满总面积的30%的 | 处200000元以上4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面积占总面积的30%以上70%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7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面积超过总面积的70%的 | 处2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191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 | 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 | 处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192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193 | 对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194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195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196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 | 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情节严重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197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198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
工程质量安全 | 199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情节严重的 | 处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00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情节严重的 | 处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01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 对个人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 对个人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 对个人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02 | 对工程设计单位,在抗震设防区的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设计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计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设计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03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 处30000元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04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合同或合同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工程设计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设计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05 | 对建设单位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改责任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06 | 对建设单位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擅自更改抗震设防措施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07 | 对工程设计单位未执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设计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计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设计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08 | 对工程设计单位使用失效旧标准、旧规范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 设计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计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设计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09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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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后期或装饰装修施工阶段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或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10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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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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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 | 211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监理合同金额不满100万元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监理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监理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12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监理合同金额不满100万元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监理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监理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13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监理合同金额不满100万元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监理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勘察、设计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监理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14 | 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工程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15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工程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16 | 对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工程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17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监理合同金额不满100万元的 | 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监理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 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18 | 对建设单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但尚未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 | 对建设单位处500000元以上7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内的罚款 |
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且已经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 | 对建设单位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内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19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未对承重能力造成影响的 | 对建设单位处500000元以上7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5%以内的罚款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对承重能力造成影响的 | 对建设单位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内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20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1条未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1条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反2条(次)未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2条(次)以上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反3条(次)未涉及结构安全的以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21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工程合同价款不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222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23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幅度不满10%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幅度在10%以上30%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幅度超过30%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24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幅度不满10%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幅度在10%以上30%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幅度超过30%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25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26 | 对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2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28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2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30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比例占不满30%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比例30%以上在70%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比例超过70%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31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比例占不满30%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比例30%以上且在70%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比例超过70%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32 |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比例不满30%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比例30%以上且在70%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比例超过70%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33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档案,逾期不满一个月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档案,逾期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档案,逾期超过三个月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34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监理合同价款不满100万元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监理合同价款不满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勘察、设计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监理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35 | 对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36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监理合同价款不满100万元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5%以上32.5%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勘察、设计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监理合同价款不满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5%以上4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勘察、设计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监理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37 | 对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5%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85%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38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设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39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设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40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设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设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41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42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监理合同价款不满100万元的 | 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监理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的 | 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43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监理合同价款不满100万元的 | 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监理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44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245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项数不满4条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项数在4条以上6条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项数超过6条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246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勘察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勘察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勘察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47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勘察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勘察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勘察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48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勘察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勘察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勘察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49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验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勘察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勘察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勘察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50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勘察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勘察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勘察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251 | 对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适用的勘察仪器、设备有一台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适用的勘察仪器、设备有两台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适用的勘察仪器、设备有三台以上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52 | 对工程勘察企业对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未接受培训人员占企业所有勘察人员总人数的比例不满百分之三十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未接受培训人员占企业所有勘察人员总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七十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未接受培训人员占企业所有勘察人员总人数的比例超过百分七十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53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勘察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勘察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勘察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54 | 对工程勘察企业对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勘察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勘察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勘察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55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勘察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勘察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勘察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56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勘察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勘察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勘察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企业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57 |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58 |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59 |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勘察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勘察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60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4条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4条以上6条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超过6条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61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62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勘察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勘察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63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勘察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勘察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64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勘察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勘察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65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逾期未办理备案,不满一个月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办理备案,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办理备案,超过三个月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66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不满一个月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 | |||||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超过二个月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67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以下的罚款 |
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68 |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69 |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70 | 对监理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监理合同价款不满100万元的 | 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71 | 对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且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72 | 对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且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73 | 对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且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74 | 对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75 | 对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且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76 | 对建设单位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监理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的 | 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的 | 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77 |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监理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78 | 对建设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监理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79 | 对建设单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监理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80 | 对监理企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81 | 对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未进驻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未进驻施工现场的 | 处20000元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82 | 对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监理合同价款不满100万元的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监理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的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42.5%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监理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的 |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283 | 对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 | 处20000元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84 | 对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 | 处20000元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85 | 对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承包单位整改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未要求整改、停止施工或未报告的 | 处10000元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86 | 对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未报告建设单位的 | 处10000元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87 | 对监理企业或者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监理企业或者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注销其资质、资格并禁止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监理工程师10年以上直至终身从事监理业务 |
工程质量安全 | 288 | 对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 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8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90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工程质量安全 | 291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给予警告 |
工程质量安全 | 292 | 对建设单位存在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293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的工期占施工合同总工期不满30%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的工期占施工合同总工期在30%以上70%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的工期占施工合同总工期超过70%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94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拆除工程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拆除工程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拆除工程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95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规模较大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296 | 对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设计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设计合同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设计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297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监理合同价款不满100万元,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监理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监理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298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监理合同价款不满100万元,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监理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监理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299 |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监理合同价款不满100万元,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监理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监理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3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监理合同价款不满100万元,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监理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监理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301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工程质量安全 | 302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
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 |||||
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03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出租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04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工程质量安全 | 305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工程质量安全 | 306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工程质量安全 | 307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工程质量安全 | 309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10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1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的罚款 |
2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人以上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11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12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未向1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向2名以上3名以下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向4名以上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13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1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未登记,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2台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未登记,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台以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未登记,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14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不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涉及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08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不满5%的 | 处挪用费用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5%以上20%以下的 | 处挪用费用20%以上41%以下的罚款 |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超过20%的 | 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15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16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17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集体宿舍不满5间,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集体宿舍5间以上10间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集体宿舍超过10间,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18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质量安全 | 319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20 | 对施工单位有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321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322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323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324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0000元以上7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0000元以上14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0000元以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25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且责令限期改正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工程质量安全 | 326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27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28 |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工程质量安全 | 329 | 对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30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31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32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其中1项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其中2项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其中3项以上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33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安装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安装单位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安装单位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34 | 对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安装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安装单位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安装单位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35 | 对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未将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将2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将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36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中1项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中1至3项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中3项以上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37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38 | 对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台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2台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3台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39 | 对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台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2台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3台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40 | 对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41 | 对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达1台,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达2台,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达3台以上,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42 | 对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2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43 | 对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擅自在1台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在2台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在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44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未提供1台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确保1台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提供2台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确保2台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提供3台以上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确保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4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合乎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无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46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4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1台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2台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48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施工现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有2台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现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有3台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现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有4台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49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合乎要求,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不全,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无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50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合乎要求,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全,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无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理单位未审核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51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2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52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但使用情况正常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且现场存在使用不规范现象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且出现较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5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2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3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4台以上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54 |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55 | 对“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 | 给予警告 |
工程质量安全 | 356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57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58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责令停业整顿;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责令停业整顿;处14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责令停业整顿;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工程质量安全 | 359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责令停业整顿;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责令停业整顿;处14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责令停业整顿;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工程质量安全 | 360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责令停业整顿;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责令停业整顿;处14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责令停业整顿;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工程质量安全 | 361 | 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责令停业整顿;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责令停业整顿;处14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责令停业整顿;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工程质量安全 | 362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逾期不满15日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63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不满2条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处20000元以上74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2条以上5条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处20000元以上146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超过5条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
工程质量安全 | 364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不满2条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2条以上5条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超过5条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36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66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6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68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69 | 对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建设单位未在5日内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在5日以上10以下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超过10日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70 | 对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勘察合同价款不满5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勘察合同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勘察合同价款超过1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质量安全 | 371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72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73 | 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74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 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工程质量安全 | 375 | 对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工程质量安全 | 376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77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78 | 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79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80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81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施工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合同价款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82 | 对施工单位在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83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84 | 对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85 | 对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86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87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88 | 对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89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90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91 |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监测合同价款不满1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监测合同价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测合同价款超过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92 | 对监测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监测合同价款不满1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监测合同价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测合同价款超过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93 | 对监测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监测合同价款不满1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监测合同价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测合同价款超过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94 | 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监测合同价款不满1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监测合同价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测合同价款超过5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95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工程质量安全 | 396 | 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特殊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不满3倍的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30000元以上11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殊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3倍以上5倍以下的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30000元以上21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殊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超过5倍的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97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特殊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不满3倍的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30000元以上11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特殊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3倍以上5倍以下的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30000元以上21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殊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超过5倍的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9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不满30%的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30000元以上11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30%以上70%以下的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30000元以上21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超过70%的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399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不满30%的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30%以上70%以下的 | 处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超过70%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400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1至2条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3至4条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5条及以上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401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1至2条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3至4条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5条及以上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402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1至2条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3至4条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5条及以上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工程质量安全 | 403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1至2条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3至4条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5条及以上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04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 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
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5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 |||||
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超过3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 |||||
房地产市场 | 40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擅自预售商品房,房屋售价总额不满10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预付款0.3%以下的罚款 |
擅自预售商品房,房屋售价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预付款0.7%以下的罚款 | |||||
擅自预售商品房,房屋售价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06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 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房地产市场 | 407 | 对开发企业不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擅自预售款项总额不满1000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擅自使用预售款项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擅自使用预售款项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08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处30000元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409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不满9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23000以下的罚款 |
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2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1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41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41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1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1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1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1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17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18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19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销售金额不满50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2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销售金额在5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2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20 |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第三十九条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单独出租的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满10平方米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单独出租的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单独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超过20平方米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房地产市场 | 421 | 对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第七条第三款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第三十九条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超过租住人数上限1人的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标准80%以上,不满100%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超过租住人数上限2人的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标准60%以上,不满80%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超过租住人数上限3人以上的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标准60%以下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房地产市场 | 422 | 对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管理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
房地产市场 | 423 |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逾期报送不满15日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报送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报送超过30日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24 | 对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超过两项信息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25 | 对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住房租赁档案未如实记载相关信息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26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不满5份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超过10份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27 | 对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变化情况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 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或者住房状况说明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不满5份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5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超过10份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28 | 对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满5条的 | 给与警告;以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5条以上10条以下的 | 给与警告;以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超过10条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房地产市场 | 429 | 对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不满5条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5条以上10条以下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超过10条的 | 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以2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房地产市场 | 430 | 对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但未向社会公示的 | 给与警告;以20000元以上44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未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 | 给与警告;以20000元以上76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 | 给与警告;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31 | 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未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查看房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未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查看房源不满5套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未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查看房源5套以上10套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未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查看房源超过10套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房地产市场 | 432 | 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不满5套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5套以上10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超过10套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房地产市场 | 433 | 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出租房屋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出租房屋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出租房屋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房地产市场 | 434 | 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超过租住人数上限1人的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标准80%以上,不满100%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超过租住人数上限2人的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标准60%以上,不满80%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超过租住人数上限3人以上的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标准60%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房地产市场 | 435 | 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不满5套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5套以上10套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超过10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房地产市场 | 436 | 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出租房屋面积不满9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出租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出租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房地产市场 | 437 | 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未按规定备案从业人员不满2人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未按规定备案从业人员2人以上4人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未按规定备案从业人员超过4人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房地产市场 | 438 | 对网络平台经营者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网络平台经营者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不满5套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网络平台经营者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5套以上10套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网络平台经营者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超过10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房地产市场 | 439 | 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的 | 给与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房地产市场 | 440 | 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 | 给与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房地产市场 | 441 | 对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出租房屋面积不满90平方米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出租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4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出租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42 | 对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出租房屋面积不满90平方米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出租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4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出租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43 | 对出租的房屋违反《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出租房屋面积不满90平方米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出租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4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出租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44 | 【除住房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屋】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的 | 个人处3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 个人处7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45 | 【除住房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屋】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的 | 个人处3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 | 个人处7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限期内未改正,逾期超过30日未改正的 | 个人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4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47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48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装修面积不满90平方米的 |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
装修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 |||||
装修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49 | 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装修面积不满90平方米的 |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
装修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 |||||
装修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50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51 | 对装修装饰企业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装修面积不满90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装修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装修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52 | 对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50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53 | 对装修人或装修装饰企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27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63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54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 | 处10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房地产市场 | 455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456 | 对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交付房屋不满10套,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交付房屋10套以上100套以下,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交付房屋超过100套,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57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58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金额0.6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金额1.4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超过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
房地产市场 | 459 | 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 | 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460 |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61 | 对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62 |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的 | 处30000元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46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 处20000元以上2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20000元以上2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64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65 | 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或未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或未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的 | 处30000元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466 |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67 | 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项目造价不满50万元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项目造价0.5%以上0.9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项目造价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项目造价0.5%以上1.5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项目造价超过1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项目造价0.5%以上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房地产市场 | 468 | 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违反《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 给予警告 |
违反《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且逾期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69 | 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 | 给予警告;处项目合同价2%以上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 | 给予警告;处项目合同价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房地产市场 | 470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
房地产市场 | 471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
房地产市场 | 472 | 对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
房地产市场 | 473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设立1个分支机构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设立2个分支机构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设立3个分支机构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74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有1个条件不具备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2个条件不具备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3个以上条件不具备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75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超过规定日期不满1个月备案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超过规定日期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备案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超过规定日期超过2个月备案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76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77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78 | 对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未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有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2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3份以上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79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80 | 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未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有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2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有3份以上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8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无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房地产估价报告无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估价报告只有1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82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83 | 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84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85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86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87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擅自在1处设立分支机构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在2处设立分支机构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在3处以上设立分支机构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88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 给予警告 |
房地产市场 | 489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聘用单位为1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聘用单位为2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聘用单位为3个以上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9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91 | 对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92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逾期不改正不满1个月的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不改正超过3个月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93 | 对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94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违法所得的不满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95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违法所得的不满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其他利益,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9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违法所得的不满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97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98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499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00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以个人名义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以个人名义揽房地产估价业务,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以个人名义揽房地产估价业务,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01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02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03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 | 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04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 逾期未改的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未改的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 逾期未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05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不满1个月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存续期间超过3个月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0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07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08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09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10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11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 处30000元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512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0000元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51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0000元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514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0000元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515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0000元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51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0000元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517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房屋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房屋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0000元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518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0000元的罚款 |
房地产市场 | 519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住宅套数不满100套的 | 给予警告;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住宅套数在100套以上500套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住宅套数超过500套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2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 | 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 | 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21 | 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22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的 |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36%以下的罚款 |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 |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44%以下的罚款 | |||||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以上的 |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23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额度占建筑区划维修资金总额比例不满40%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0.6倍以下的罚款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额度占建筑区划维修资金总额比例在40%以上60%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款额1.4倍以下的罚款 |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额度占建筑区划维修资金总额比例超过60%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24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25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擅自改变用途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占实际配备面积不满30%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改变用途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占实际配备面积30%以上70%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改变用途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占实际配备面积超过70%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26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27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28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29 | 对未按时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行政处罚;对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未按时报告超过5日的,或拒不承担筹备经费不满一千元的 | 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时报告超过15日的,或拒不承担筹备经费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 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时报告超过30日的,或拒不承担筹备经费超过三千元的 | 处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30 | 对建设单位违反物业承接查验规定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 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31 | 对建设单位在保修期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 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32 | 对物业服务人员未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报送信用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33 | 对物业服务人员未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34 | 对物业服务人员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挪用、侵占、隐瞒共有部分收益不满5000元的 | 处所得收益0.6倍以下的罚款 |
挪用、侵占、隐瞒共有部分收益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所得收益1.4倍以下的罚款 | |||||
挪用、侵占、隐瞒共有部分收益超过1万元的 | 处所得收益2倍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35 | 对物业服务人员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不满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超过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36 | 对采用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37 | 对物业服务人员违反物业承接查验规定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 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30000元以上6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38 | 对物业服务人员未按时将查验文件备案并公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未按时将查验文件备案并公示不满1个月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时将查验文件备案并公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时将查验文件备案并公示超过3个月的 |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39 | 对物业服务人员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满1个月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超过3个月的 |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40 | 对物业服务人员未建立、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未建立、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逾期不满1个月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逾期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建立、保存相关档案和资料,逾期超过3个月的 |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41 | 对物业服务人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 |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10000元的罚款 |
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10000元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42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不满3000元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超过6000元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房地产市场 | 543 |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其他费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其他费用不满3000元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其他费用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其他费用超过6000元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房地产市场 | 544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正当利益不满3000元的,或索取不正当利益不满3000元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正当利益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或索取不正当利益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正当利益超过6000元的,或索取不正当利益超过6000元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房地产市场 | 545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最终减免其物业费金额不满1000元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最终减免物业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最终减免物业费金额超过5000元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房地产市场 | 546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房地产市场 | 547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房地产市场 | 548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房地产市场 | 549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房地产市场 | 550 | 对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侵占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地产市场 | 551 | 对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未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52 |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未进行清洗消毒的水管长度不满100米的,拒不改正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进行清洗消毒的水管长度在1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拒不改正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进行清洗消毒的水管长度超过1000米的,拒不改正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53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的日供水量不满1000立方米的,拒不改正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的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拒不改正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的日供水量超过10000立方米的,拒不改正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54 |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未按照水表出户要求设计和建设的户数不满100户 | 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水表出户要求设计和建设的户数在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 | 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水表出户要求设计和建设的户数超过500户的 | 处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55 | 对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56 |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长度不满500米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长度在5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长度超过2000米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57 |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的日均供水量不满1000立方米的 | 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的日均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 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的日均供水量超过10000立方米的 | 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58 |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供水户数不满500户的 | 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供水户数在500户以上5000户以下的 | 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供水户数超过5000户的 | 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59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供水户数不满500户的 | 处300000元以上5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供水户数在500户以上5000户以下的 | 处300000元以上7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供水户数超过5000户的 | 处3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60 |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未进行清洗消毒的水管长度不满100米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4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未进行清洗消毒的水管长度在1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4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
未进行清洗消毒的水管长度超过1000米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561 | 对城市供水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供水户数不满1000户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4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供水户数在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4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
供水户数超过5000户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562 | 对城市供水企业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供水户数不满1000户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4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供水户数在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4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
供水户数超过5000户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563 | 对城市供水企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供水户数不满1000户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4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供水户数在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4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
供水户数超过5000户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564 | 对城市供水企业违反管理规定未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擅自停水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涉及停水户数不满100户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4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涉及停水户数在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4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
涉及停水户数超过500户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565 | 对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员工数量占总应持证上岗员工数量不满30%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4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员工数量占总应持证上岗员工数量30%以上70%以下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4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
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员工数量占总应持证上岗员工数量超过70%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566 | 对城市供水企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涉及用户不满100户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4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涉及用户在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4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
涉及用户超过500户的 | 对城市供水企业处4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567 | 对在安全保护区内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在安全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高度不满15米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安全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安全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68 | 对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569 | 对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在安全保护区内擅自移动、覆盖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安全保护区内擅自涂改、拆除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安全保护区内擅自损坏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70 | 对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安全的行为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571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572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不满10米或者挖坑取土不满100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在10米以上30米以下或者挖坑取土在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超过30米或者挖坑取土超过300立方米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73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打桩或者顶进作业长度不满5米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打桩或者顶进作业长度在5米以上15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打桩或者顶进作业长度超过15米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74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线杆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种植深根树木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75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网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网安全的活动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576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577 |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拒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578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579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非法充值数额不满200元的 | 处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充值数额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罚款 | |||||
非法充值数额超过2000元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80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581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导致少交水费不满1000元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导致少交水费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导致少交水费超过1万元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82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计价水费不满500元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计价水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计价水费超过1000元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83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584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结算水表后上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装泵的抽水量不满1吨的,或在结算水表后装泵不满1个月的 | 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装泵的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100元以上16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装泵的抽水量在1吨以上5吨以下的,或在结算水表后装泵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装泵的处5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100元以上24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装泵的抽水量超过5吨的,或在结算水表后装泵超过3个月的 | 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装泵的处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85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586 | 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587 | 对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 给予警告;处30000元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588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城市供水单位日均供水量不满1万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供水单位日均供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供水单位日均供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89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城市供水单位日均供水量不满1万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供水单位日均供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供水单位日均供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590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情节轻微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市建设 | 591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营时间不满1个月的 | 处30000元以上8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处30000元以上149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营时间超过3个月的 | 处3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592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拒绝供气不满5天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拒绝供气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拒绝供气超过10天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593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市建设 | 594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正常使用的户数不满100户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1天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正常使用的户数在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2天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正常使用的户数超过500户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3天及以上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595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提供燃气不满5000立方米的,或不满50瓶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提供燃气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的,或50瓶以上100瓶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提供燃气超过1万立方米的,或超过100瓶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596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储存燃气场所存储不满50瓶的,或不满1吨的,或不满50立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储存燃气场所存储50瓶以上100瓶以下的,或1吨以上2吨以下的,或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储存燃气场所存储超过100瓶的,或超过2吨的,或超过100立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597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金额超过50000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598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行政处罚;对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不满5天的,或安全检查完成量超过70%且在80%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5天以上10天以下的,或安全检查完成量在60%以上但不满70%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超过10天的,或安全检查完成量不满60%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599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充装不满10瓶的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充装10瓶以上50瓶以下的 | 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充装超过50瓶的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00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不满5处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 |
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超过10处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01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处10000元以上 37000元以下d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 7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02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单位处7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7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 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03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单位处7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7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 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04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单位处7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7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 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05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单位处7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7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 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06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单位处7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7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 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07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300 元 以下的罚款 |
| 对单位处70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700 元以下罚款 | |||||
| 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 | |||||
城市建设 | 608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09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300 元 以下的罚款 |
| 对单位处70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700 元以下罚款 | |||||
| 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 | |||||
城市建设 | 61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事故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11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事故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12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事故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13 | 对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就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事故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14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致停气时长不满 24小时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 |
致停气时长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致停气时长超过 72小时的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15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实施本违法行为,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 | 处 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本违法行为,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16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处 10000元以上 3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17 | 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的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18 | 对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区域内未直接向燃气用户销售配送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19 |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50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0000元以上17000以下的罚款 | |||||
| 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20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1处的 | 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2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超过5处的 |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21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城市建设 | 622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城市建设 | 623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城市建设 | 624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625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给予警告 |
城市建设 | 626 |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给予警告 |
城市建设 | 627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的道路为支路的 | 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的道路为次干道的 | 处1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的道路为主干道的 |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28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支路上行驶的 | 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次干道行驶的 | 处1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主干道(含桥梁)行驶的 |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29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30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擅自在城市道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在城市道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在城市道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 |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31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不满10米的 | 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 | 处1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超过50米的 |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32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不满2个的 | 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2个以上5个以下的 | 处1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超过5个的 |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33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实施本违法行为,缺损 1 处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处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本违法行为,缺损 2 处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处1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本违法行为,缺损 3 处及以上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34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实施本违法行为,施工现场面积不满 5 平方米的 | 处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本违法行为,施工现场面积 5 平方米以上 10 平方米以下的 | 处14000以下的罚款 | |||||
实施本违法行为,施工现场面积 超过10 平方米或者存在深度 1 米以上的坑的 |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35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实施本违法行为,占用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不满1日的 | 处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本违法行为,占用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1 日以 上 2 日以下的 | 处14000以下的罚款 | |||||
实施本违法行为,占用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超过2 日的 |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36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637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638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639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640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数量不满2处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数量在2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数量超过5处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41 | 对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的城市桥梁长度不满10米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的城市桥梁长度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的城市桥梁长度超过50米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42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643 | 对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中、小型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大型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特大型桥梁进行养护维修,或者违法行为已对各型桥梁产生较大危害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44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架设管线不满10米的,或设置广告数量不满2处的 | 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架设管线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或设置广告数量2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处1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架设管线超过50米的,或设置广告数量超过5处的 | 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45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作业范围不满100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作业范围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作业范围超过500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46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实施本违法行为,1 部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尚未造成道路损坏的 | 处 10000元以上 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本违法行为,2 部车辆以上 5 部车辆以下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尚 未造成道路损坏的 | 处 10000元以上 1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本违法行为,超过5 部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者造成城市道 路设施损坏的 | 处 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47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设置警示标志,且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648 |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在危险排除前擅自使用或者转让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649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650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651 | 对单位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且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652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653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654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655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架设线缆不满30米的,或安置其他设施不满2处的,或接用电源不满2处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的罚款 |
架设线缆30米以上50米以下的,或安置其他设施2处以上5处以下的,或接用电源2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76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1300元以下的罚款 | |||||
架设线缆超过50米,或安置其他设施超过5处的,或接用电源超过5处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56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不满2处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2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76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13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超过5处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57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混接点位不满5处的 | 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混接点位在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 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混接点位超过10处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58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被驳接的管网管径不满300毫米的 |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300毫米以上800毫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被驳接的管网管径超过800毫米的 |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59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被驳接的管网管径不满300毫米的 | 处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300毫米以上800毫米以下的 | 处3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被驳接的管网管径超过800毫米的 | 处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60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
城市建设 | 661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责令改正后在期限内予以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62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处35000元以下罚款 | |||||
| 处50000元以下罚款 | |||||
城市建设 | 663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罚款 |
|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64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行政处罚;或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给与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与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与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65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处200000元以上7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000元以上29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0元以上18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200000元以上14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000元以上4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0元以上36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2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66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 给予警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67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 给予警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68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给予警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69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给予警告 |
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逾期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70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给予警告 |
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逾期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71 |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 | 给予警告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逾期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72 |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等的 | 给予警告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逾期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73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给予警告 |
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逾期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74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75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76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给予警告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77 | 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处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处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78 | 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排水许可证,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处3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79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80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81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82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 | 给予警告 |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83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 | 给予警告 |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84 | 对排水户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 | 给予警告 |
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85 | 对排水户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 | 给予警告 |
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86 | 对排水户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 | 给予警告 |
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87 | 对排水户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给予警告 |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88 | 对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89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 给予警告 |
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90 | 对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30元至1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000元 |
|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30元至100元以下处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000元 | |||||
|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城市建设 | 691 | 对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30元至1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000元 |
|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30元至100元以下处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000元 | |||||
|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城市建设 | 692 | 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30元至1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000元 |
|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30元至100元以下处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000元 | |||||
|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城市建设 | 693 |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30元至1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9000元 |
|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30元至100元以下处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1000元 | |||||
| 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城市建设 | 694 | 对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未按照《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进行竣工测量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管线长度不满10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管线长度在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管线长度超过500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95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逾期不满10日缴纳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对单位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0.9倍以下且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0.9倍以下且不超过300元的罚款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缴纳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对单位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1倍以下且不超过2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1倍以下且不超过700元的罚款 |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逾期超过15日的缴纳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对单位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96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97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 | |||||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9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699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60元以下的罚款 |
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40元以下的罚款 | |||||
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00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 处30000元的罚款 |
城市建设 | 70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02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03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处理场所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垃圾体积不满10立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垃圾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垃圾体积超过30立方米的 |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04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05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船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06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不满1吨的 | 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在1吨以上10吨以下的 | 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超过10吨的 |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07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未按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处置的生活垃圾重量不满1吨的 | 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处置的生活垃圾重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的 | 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处置的生活垃圾重量超过10吨的 |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08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未按规定处理接受的生活垃圾重量不满1吨的 | 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规定处理接受的生活垃圾重量在1吨以上10吨以下的 | 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规定处理接受的生活垃圾重量超过10吨的 |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09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未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应配置而未配置的设备、设施数量占总量不满10%的 | 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应配置而未配置的设备、设施数量占总量的10%以上30%以下的 | 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应配置而未配置的设备、设施数量占总量超过30%的 |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10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占地不满100平方米的 | 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占地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占地超过500平方米的 |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11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的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应配备而未配备的人数占总人数不满30%的 | 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应配备而未配备的人数占总人数的30%以上70%以下的 | 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应配备而未配备的人数占总人数超过70%的 |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12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13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未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 处30000元以上5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30000元以上7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1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擅自停业、歇业不满24小时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停业、歇业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停业、歇业超过48小时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15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擅自停业、歇业不满24小时的 | 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停业、歇业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停业、歇业超过48小时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16 |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9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9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1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4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17 | 对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9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90元以下的罚款 |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1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40元以下的罚款 | |||||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18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受纳建筑垃圾重量不满500千克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900元以下的罚款 |
受纳建筑垃圾重量在500千克以下的以上5000千克以下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100元下罚款 | |||||
受纳建筑垃圾重量超过5000千克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下罚款 | |||||
城市建设 | 719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重量不满500千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重量在500千克以以上5000千克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重量超过5000千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20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体积不满500m(已称重的建筑垃圾按1.6吨折合1m计算,下同)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体积在500m以上1000m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体积超过1000m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21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体积不满500m(已称重的建筑垃圾按1.6吨折合1m计算,下同)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体积在500m以上1000m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体积超过1000m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22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23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文件1件(次)的(不分)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文件2件(次)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文件3件(次)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24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体积不满300m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建筑垃圾体积在不满50m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体积在300m以上1000m以下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建筑垃圾体积在50m以上100m以下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体积在超过1000m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建筑垃圾体积超过100m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25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体积不满300m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建筑垃圾体积在不满50m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体积在300m以上1000m以下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建筑垃圾体积在50m以上100m以下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体积在超过1000m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建筑垃圾体积超过100m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26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涉及建筑垃圾体积不满100m的,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涉及建筑垃圾体积不满2m或者占地面积不满10㎡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6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涉及建筑垃圾体积在100m以上300m以下的,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涉及建筑垃圾体积在2m以上5m以下或者占地面积在10㎡以上的20㎡以下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14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涉及建筑垃圾体积在超过300m的,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涉及建筑垃圾体积超过5m或者占地面积超过20㎡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27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3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7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550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28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 处50元以上95元以下的罚款 |
| 处50元以上155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29 | 对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 处50元以上95元以下的罚款 |
| 处50元以上155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30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 处50元以上95元以下的罚款 |
| 处50元以上155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31 | 对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 处50元以上95元以下的罚款 |
| 处50元以上155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32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受影响园林绿地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或者设施设备价值不满100元的 |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受影响园林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设施设备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受影响园林绿地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或者设施设备价值超过500元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33 | 对机动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受影响路面长度不满10米的 | 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受影响路面长度10米以上50米以内的 | 处20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受影响路面长度超过50米的 | 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34 | 对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施工现场占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 | 处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施工现场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5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施工现场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城市建设 | 735 | 对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占用地面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 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罚款 |
占用地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550元以下的罚款 | |||||
占用地面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城市建设 | 736 | 对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生产产品不足10千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3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产品1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7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产产品100千克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节能 | 737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罚款 |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 |||||
建筑节能 | 738 |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的 | 处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 | 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节能 | 739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对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在销售房屋时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 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建筑节能 | 740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节能 | 741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节能 | 742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节能 | 743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节能 | 744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 |
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的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 | |||||
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建筑节能 | 745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1种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2至5种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6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5种以上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节能 | 746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6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节能 | 747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的 | 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 | 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节能 | 748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的 | 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 | 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节能 | 749 |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的 | 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 | 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节能 | 750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条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 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 | 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6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 | 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节能 | 751 |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监理合同金额不满1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监理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监理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 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节能 | 752 |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监理合同金额不满100万元的 | 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监理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 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建筑节能 | 75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0.6%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节能 | 754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数不满4条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数在4条以上6条以下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
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数超过6条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
建筑节能 | 75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满5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节能 | 756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但未进行修改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同一项目中,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条数不满4条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同一项目中,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条数在4条以上6条以内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0元以上240000元以下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同一项目中,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条数超过6条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节能 | 757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6%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工程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建筑节能 | 758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节能 | 759 | 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审查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审查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审查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节能 | 760 | 对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变更已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节能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 处30000元罚款 |
建筑节能 | 761 |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节能 | 76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节能 | 763 | 对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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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损坏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中的两项,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 对个人处144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4400元以下罚款 | |||||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对原有围护结构和节能材料、设施设备均造成损坏,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住房保障 | 764 |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住房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住房保障 | 765 | 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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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 | 按市场住房出租标准补交租金,处相当于补交租金金额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住房保障 | 766 | 对采取欺骗手段或其他行为,将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部门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住房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住房保障 | 767 | 对从事公有廉租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出租公有廉租住房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 从事公有廉租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租公有廉租住房的 | 处相当于承租人按市场住房出租标准补交租金金额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住房保障 | 768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以下的 | 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住房保障 | 769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以下的 | 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住房保障 | 770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以下的 | 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 | 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住房保障 | 771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 给予警告 |
住房保障 | 772 |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 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7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住房保障 | 773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以下的 | 处7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住房保障 | 774 | 对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以下的 | 处7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住房保障 | 775 | 对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以下的 | 处7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住房保障 | 776 | 对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以下的 | 处7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住房保障 | 777 | 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的 | 处3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75平方米以下的 | 处7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住房保障 | 778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1套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2套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3套以上的。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住房保障 | 779 | 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 | 给予警告 |
住房保障 | 780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 给予警告 |
住房公积金 | 781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不满10%的 | 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罚款 | |||||
单位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0%的 |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住房公积金 | 782 | 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生态环保 | 783 | 对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 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
生态环保 | 784 | 对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 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态环保 | 785 | 对违反《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 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且情节严重的 |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786 | 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 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 |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
生态环保 | 787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给予警告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788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 | 处2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789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涉及生活垃圾体积不满100m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涉及生活垃圾体积在100m以上300m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3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8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涉及生活垃圾体积超过300m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790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7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791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未备案的,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满20立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未备案的,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20立方米以上40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7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未备案的,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超过40立方米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792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擅自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5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倾倒、抛撒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793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单位涉及厨余垃圾体积不满100m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单位涉及厨余垃圾体积在100m以上200m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7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80元以下的罚款 |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涉及厨余垃圾体积超过200m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794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3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7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795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单位涉及生活垃圾体积不满100m的,个人涉及生活垃圾体积不满1m或者占地面积不满5㎡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单位涉及生活垃圾体积在100m以上的200m以下的,个人涉及生活垃圾体积在1m以上3m以下或者占地面积在5㎡以上10㎡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3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8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单位涉及生活垃圾体积超过200m的,个人涉及生活垃圾体积超过3㎡的或者占地面积超过10㎡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796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85000元以下罚款 |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365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 |||||
生态环保 | 797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单位或个人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态环保 | 798 | 对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单位或个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态环保 | 799 | 对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单位或个人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态环保 | 800 | 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单位或个人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态环保 | 801 | 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单位或者个人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态环保 | 802 | 对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单位或者个人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态环保 | 803 |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单位或者个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态环保 | 804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 监理合同金额不满100万元的 | 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监理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 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805 | 对建筑施工各方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 施工工地实际产生扬尘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 | 处2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施工工地实际产生扬尘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0元以上76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施工工地实际产生扬尘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 | 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生态环保 | 806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属于小型餐饮业单位(1≤基准灶头<3)的;或排放油烟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满2倍的 | 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属于中型餐饮业单位(3≤基准灶头<6)的;或排放油烟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倍以上5倍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属于大型餐饮业单位(基准灶头≥6)的;或排放油烟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倍的 | 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生态环保 | 807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受影响路面长度不满10米的 | 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受影响路面长度10米以上50米以内的 | 处20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受影响路面长度超过50米的 | 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808 | 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 | 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
生态环保 | 809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裸露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范围不满50%的;已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但明显无效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裸露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或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范围50%以上80%以下的;或已设置防尘降尘设备,但未正常开启使用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裸露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或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范围超过80%的;或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也未设置相关设施设备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生态环保 | 810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生态环保 | 811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应覆盖而未覆盖的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应覆盖而未覆盖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应覆盖而未覆盖的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生态环保 | 812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受影响路面长度不满10米的 | 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
受影响路面长度10米以上50米以内的 | 处20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的罚款 | |||||
受影响路面长度超过50米的 | 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813 |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施工现场占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施工现场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施工,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施工现场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 责令停止施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814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面积不满50平方米,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关闭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关闭 |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关闭 | |||||
生态环保 | 815 | 对在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占用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6350元以下的罚款 |
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4150元以下的罚款 | |||||
占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81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露天焚烧占地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 | 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罚款 |
露天焚烧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550元以下的罚款 | |||||
露天焚烧占地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817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焚烧占地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的罚款 |
焚烧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50元以下的罚款 | |||||
焚烧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生态环保 | 818 | 对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 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的 | 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治 | |||||
景观园林 | 819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以上24000以下罚款 | |||||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景观园林 | 820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
| 处500元以上650以下罚款罚款 |
| 处500元以上850以下罚款罚款 | |||||
| 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罚款 | |||||
景观园林 | 821 |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
| 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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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园林 | 822 |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树木花草或园林绿地价值不满500元的 | 处赔偿金额0.6倍以下的罚款 |
树木花草或园林绿地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处赔偿金额1.4倍以下的罚款 | |||||
树木花草或园林绿地价值超过1000元的 | 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23 | 对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损坏设施价值不满100元的 |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损坏设施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的罚款 | |||||
损坏设施价值超过500元的 |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24 |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受影响园林绿地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 | 处赔偿金额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的罚款 |
受影响园林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赔偿金额1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 |||||
受影响园林绿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 | 处赔偿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25 | 对单位或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行政处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适用《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古树名木1株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3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不满15000元的罚款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古树名木2株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7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因养护不善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古树名木数量3株及以上的 |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26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50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27 | 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擅自砍伐对象为:500年以上不满5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00年以上不满350年二级古树的、100年以上不满1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1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砍伐对象为:550年以上不满6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50年以上不满450年二级古树的、150年以上不满2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17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砍伐对象为:650年以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450年以上不满500年二级古树的、250年以上不满30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28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擅自移植对象为:500年以上不满5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00年以上不满350年二级古树的、100年以上不满1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3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移植对象为:550年以上不满6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50年以上不满450年二级古树的、150年以上不满2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30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擅自移植对象为:650年以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450年以上不满500年二级古树的、250年以上不满30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29 | 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挖根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剥损树皮、挖根对象为:500年以上不满5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00年以上不满350年二级古树的、100年以上不满150年三级古树的 | 处5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剥损树皮、挖根对象为:550年以上不满6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50年以上不满450年二级古树的、150年以上不满250年三级古树的 | 处5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剥损树皮、挖根对象为:650年以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450年以上不满500年二级古树的、250年以上不满300年三级古树的 | 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30 | 对剥损树皮、挖根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剥损树皮、挖根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500年以上不满5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00年以上不满350年二级古树的、100年以上不满1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1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剥损树皮、挖根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550年以上不满6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50年以上不满450年二级古树的、150年以上不满2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17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剥损树皮、挖根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650年以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450年以上不满500年二级古树的、250年以上不满30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31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500年以上不满5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00年以上不满350年二级古树的、100年以上不满150年三级古树的 |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550年以上不满6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50年以上不满450年二级古树的、150年以上不满250年三级古树的 | 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650年以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450年以上不满500年二级古树的、250年以上不满300年三级古树的 | 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32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500年以上不满5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00年以上不满350年二级古树的、100年以上不满1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1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550年以上不满6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50年以上不满450年二级古树的、150年以上不满2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17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650年以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450年以上不满500年二级古树的、250年以上不满30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33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500年以上不满5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00年以上不满350年二级古树的、100年以上不满150年三级古树的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550年以上不满6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50年以上不满450年二级古树的、150年以上不满250年三级古树的 | 处10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650年以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450年以上不满500年二级古树的、250年以上不满300年三级古树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34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500年以上不满5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00年以上不满350年二级古树的、100年以上不满1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1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550年以上不满6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50年以上不满450年二级古树的、150年以上不满2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17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650年以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450年以上不满500年二级古树的、250年以上不满30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35 | 对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500年以上不满5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00年以上不满350年二级古树的、100年以上不满150年三级古树的 |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550年以上不满6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50年以上不满450年二级古树的、150年以上不满250年三级古树的 | 处500元以上85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650年以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450年以上不满500年二级古树的、250年以上不满300年三级古树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36 | 对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导致古树名木死亡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500年以上不满5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00年以上不满350年二级古树的、100年以上不满1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1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550年以上不满6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50年以上不满450年二级古树的、150年以上不满2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17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650年以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450年以上不满500年二级古树的、250年以上不满30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37 | 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500年以上不满5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00年以上不满350年二级古树的、100年以上不满150年三级古树的 | 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30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级古树每株处20000元以上2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550年以上不满6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50年以上不满450年二级古树的、150年以上不满250年三级古树的 | 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3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级古树每株处20000元以上27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650年以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450年以上不满500年二级古树的、250年以上不满300年三级古树的 | 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级古树每株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38 | 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500年以上不满5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00年以上不满350年二级古树的、100年以上不满1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1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550年以上不满6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50年以上不满450年二级古树的、150年以上不满2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17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650年以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450年以上不满500年二级古树的、250年以上不满30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39 | 对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实施移植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500年以上不满5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00年以上不满350年二级古树的、100年以上不满1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30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550年以上不满6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50年以上不满450年二级古树的、150年以上不满2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30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相应行为的对象为:650年以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450年以上不满500年二级古树的、250年以上不满30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40 | 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500年以上不满5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00年以上不满350年二级古树的、100年以上不满1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13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550年以上不满650年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350年以上不满450年二级古树的、150年以上不满25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17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相应行为并导致死亡的对象为:650年以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450年以上不满500年二级古树的、250年以上不满300年三级古树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每株处10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二级古树每株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三级古树每株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41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42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43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修建工厂、仓库等占地面积不满500平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0元以上6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修建工厂、仓库等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0元以上8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修建工厂、仓库等占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44 |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 处50元的罚款 |
景观园林 | 845 | 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46 | 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47 | 对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48 | 对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49 |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50 | 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地面积不满50平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51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0000元以上29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0000元以上4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5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53 |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拆除、迁建建筑的建筑面积面积不满100平方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
拆除、迁建建筑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7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 |||||
拆除、迁建建筑的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54 |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拆卸传统建筑的构件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景观园林 | 855 |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破坏传统建筑的整体风貌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附件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
计算规则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规定,为规范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裁量因素,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形成行政处罚裁量权计算公式,制订本计算规则如下:
一、违法行为的情节
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违法行为次数、及时改正情况、消除危害后果情况、配合调查情况、实施违法行为方式、违法所得情况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情节进行如下评价:
(一)评价影响因素
1.违法行为次数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认定标准 | 分值 |
违法行为次数a1 | 初次违法a11 | 两年内针对同一领域项下,第一次有该违法行为 | -2 |
二次违法a12 | 两年内针对同一领域项下,有二次相同违法行为 | 1 | |
三次及以上违法a13 | 两年内针对同一领域项下,有三次及以上相同违法行为 | 2 | |
备注 | 1.“两年”以截止立案之日前两年内计算; 2.“同一领域”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中的领域划分确定; 3.“相同违法行为”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作为认定标准;是否存在“相同违法行为”,以执法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含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作为认定依据; 4.违法行为区域以四川省行政区划为准。 | ||
2.及时改正情况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认定标准 | 分值 |
及时改正情况a2 | 积极改正a21 | 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或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停止、限期改正文书前,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 | -2 |
及时改正a22 | 在执法部门送达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停止或改正全部违法行为 | -1 | |
不具备改正条件a23 | 违法行为在客观上不具备可改正条件或情形 | 0 | |
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a24 | 未在责令限期改正文书指定期限完成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仍有相同违法行为 | 1 | |
拒不改正a25 | 当事人存在拒绝改正违法行为、阻扰执法人员实施复查情形 | 2 | |
备注 | 改正方式主要包括:按照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文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恢复秩序、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赔偿损失、配合收缴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 | ||
3.消除危害后果情况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认定标准 | 分值 |
消除危害后果情况a3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a31 | 对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的危害后果 | -2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a32 | 对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的危害后果 | -1 | |
没有危害后果,或者未主动消除违法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a33 | 违法行为本身并不造成特定的危害后果,或者行为人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0 |
4.配合调查情况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认定标准 | 分值 |
配合调查情况a4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a41 | 在执法部门未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供述自己违法行为,或在执法部门调查后主动供述执法部门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违法行为; 或者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揭发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顺利查处,或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等 | -2 |
积极配合调查a42 | 自愿接受执法部门的询问,且如实回答问题,且按执法部门要求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线索 | 0 | |
较为配合调查a43 | 自愿接受执法机关的询问,且如实回答问题 | 1 | |
拖延或拒不配合调查a44 | 未按照执法部门要求接受询问,或未如实回答问题,以及除积极配合调查、较为配合调查情形外的其他拖延或拒不配合调查情形 | 2 |
5.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认定标准 | 分值 |
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a5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a51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受到强制或者欺骗的情况下非完全自愿实施违法行为 | -3 |
及时中止违法行为a52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主动采取措施,中止违法行为 | -2 | |
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a53 | 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 | -1 | |
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无法区分主次的,或单独实施违法行为a54 | 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但无法区分主次作用 | 0 | |
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发挥组织等主要作用的a55 | 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主动发挥组织等主要作用,或者仅有行为人一个主体实施违法行为 | 2 | |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a56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通过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组织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 3 |
6.违法所得情况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认定标准 | 分值 |
违法所得情况a6 | 无违法所得的a61 | 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 0 |
违法所得金额较小的a62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但执法部门综合类案和事实判断认定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 1 | |
违法所得金额较大的a63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但执法部门综合类案和事实判断认定违法所得金额较大 | 2 |
7.其他情况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认定标准 | 分值 |
其他情况a7 |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者伪造证据,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举报投诉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a71 | 行为人存在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或擅自转移、调换、动用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的,擅自撕毁封条、公告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对执法人员、举报投诉人、证人、鉴定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 2 |
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或者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a72 | 行为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且拟作出的罚款处罚对行为人经营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行为人为自然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且拟作出的罚款处罚对行为人生活将造成一定影响 | -2 | |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情节认定的a73 | 若存在《计算规则》中未列明的,但具体案件中应认定行为人违法行为轻微的,行政执法人员可选择该情形 | -2 | |
无a7中其他情况的a74 | 行为人并无除a74以外的a7中的其他情形 | 0 | |
备注 | 1.行政执法人员若拟适用a73,认定其他违法行为轻微情形的,应当说明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2.若行为人同时存在a7(除a74外)情形的,a7分值以同时存在情形对应分值之和计算确定。 | ||
(二)违法行为情节的评价
违法行为情节的评价A分值(以下简称“A”),是根据a1、a2、a3、a4、a5、a6、a7的分值确定。
违法行为情节评价 | 违法行为分级 | 违法行为评价计算标准 | 分值 |
A | 违法行为轻微 | a1 a2 a3 a4 a5 a6 a7≤-4 | 1 |
违法行为较轻 | -4<a1 a2 a3 a4 a5 a6 a7≤-1 | 2 | |
违法行为一般 | -1<a1 a2 a3 a4 a5 a6 a7≤1 | 3 | |
违法行为较重 | 1<a1 a2 a3 a4 a5 a6 a7≤4 | 4 | |
违法行为严重 | a1 a2 a3 a4 a5 a6 a7>4 | 5 |
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
执法行为应当综合考虑现实危险、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对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价:
(一)评价影响因素
1.现实危险、危害程度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认定标准 | 分值 |
现实危险、危害程度b1 | 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b11 |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未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且未发生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质量安全事故等现实后果 | 0 |
存在轻微危害后果b12 |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影响较小,对市场秩序、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造成的危害较小;且尚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 | 1 | |
存在一般危害后果b13 |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影响较为明显;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或造成一定的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但是并未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且后果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可以通过修复或者赔偿来弥补 | 2 | |
存在严重危害后果b14 |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影响严重,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或存在严重扰乱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管理秩序的其他情形 | 3 | |
存在特别严重危害后果b15 | 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与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人员死亡 | 4 | |
备注 | 危害后果的认定,应当结合执法部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危害、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等方面客观判断。涉及质量安全隐患、事故等级认定以及工程质量缺陷认定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 ||
2.社会影响程度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认定标准 | 分值 |
社会影响程度b2 | 无社会影响b21 | 未引发投诉举报、舆情或公众关注,以及无其他社会影响情形 | 0 |
一般社会影响b22 | 引发投诉举报,或在省、市(州)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布置的专项行动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 | 1 | |
严重社会影响b23 |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发生自然灾害、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或造成其他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 2 |
(二)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
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B分值(以下简称“B”),是根据b1、b2的分值进行确定:
社会危害程度评价 | 社会危害程度分级 | 社会危害程度评价计算标准 | 分值 |
B | 无社会危害 | b1=0 且 b2≤1 | 0 |
危害程度轻微 | b1=1 且 b2≤1 | 1 | |
危害程度较轻 | b1<2 且 b2=2 | 2 | |
一般危害程度 | b1=2 且 b2≤2 | 3 | |
较重危害程度 | b1=3 | 4 | |
严重危害程度 | b1=4 | 5 |
三、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C1、C2、C3、C4,根据以下情形确定分值。
特殊情形 | 分值 | |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C1 | 1 |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C2 | 1 |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3 | 1 |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4 | 1 | |
备注 | 1.C1中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但不限于下列因素予以认定:(一)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二)是否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违法行为发生;(三)是否有能力防止或者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四)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责任。 2.C4中违法行为“被发现”,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期限,应当执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的有关规定。 | |
四、行政处罚结果计算
(一)不予处罚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C1=1;
(2)C2=1;
(3)C3=1;
(4)C4=1;
(5)A=1 且 a2≤-1 且B=0的。
(二)免予处罚
不存在不予处罚情形时,若a1=-2 且a2≤-1 且B≤1,可以免予处罚。
(三)减轻处罚
1.适用情形
不存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情形时,在A B≤3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减轻处罚:
(1)违法行为主体属于自然人,但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处罚结果
(1)如果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是应当同时适用两个不同种类处罚的,则只给予较轻种类的处罚(例如:“给予警告,并处罚款xxx”,则只给予警告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处时,不予处罚。
(2)如果处罚种类为罚款且规定最低金额为0的,可以免予处罚。
(3)如果处罚种类为罚款且有最低罚款金额的,则拟作出的罚款金额:
①当A B=1时,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标准 c 70%
②当A B=2时,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标准 c 80%
③当A B=3时,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标准 c 90%
(四)从轻处罚
1.适用情形
不存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适用从轻处罚:
(1)违法行为主体属于自然人,但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且A B>3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且A B>3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且A B>3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且A B>3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且A B>3的;
(6)不存在前述情形,且A B≤3的,则适用从轻处罚。
2.处罚结果计算方式
(1)如果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是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不同种类处罚的,可只给予较轻种类的处罚。(例如:“给予警告,可处罚款xxx”,可只给予警告处罚)
(2)如果选择的处罚种类是罚款且有最低罚款金额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罚款金额:
①存在从轻处罚情形中的第(1)—(5)项情形之一的,
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根据《计算基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 — 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 c 30%;
②存在从轻处罚情形第(6)项,A B=1时,
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
③存在从轻处罚情形第(6)项,A B=2时,
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根据《计算基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 c 15%;
④存在从轻处罚情形第(6)项,A B=3时,
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根据《计算基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 c 30%;
(3)如果选择的处罚种类是罚款但没有最低罚款金额的(例如:处XX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罚款金额:
①存在从轻处罚情形中的第(1)—(5)项情形之一的,
处罚金额=根据《计算基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 c 30%;
②存在从轻处罚情形第(6)项,A B=1时,
处罚金额=根据《计算基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 c 5%;
③存在从轻处罚情形第(6)项,A B=2时,
处罚金额=根据《计算基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 c 15%;
④存在从轻处罚情形第(6)项,A B=3时,
处罚金额=处罚金额=根据《计算基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 c 25%;
(五)一般处罚
1.适用情形
不存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情形时,若3<A B≤7的,则适用一般处罚。
2.处罚结果计算方式
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种类是罚款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罚款金额:
(1)A B=4时,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根据《计算基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 — 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 c 40%;
(2)A B=5时,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根据《计算基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 — 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 c 50%;
(3)A B=6时,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根据《计算基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 — 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 c 60%;
(4)A B=7时,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根据《计算基准》选取的处罚幅度上限 — 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 c 70%。
若处罚依据没有规定最低金额的(例如:处XX万元以下罚款),则上述“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为0。
(六)从重处罚
1.适用情形
不存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情形时,若A B>7,或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则适用从重处罚。
2.处罚结果计算方式
(1)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中有较重处罚种类的,给予较重种类的处罚。若处罚依据中规定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则给予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时的处罚。
(2)选择的处罚种类为罚款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罚款金额:
①A B=8时,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处罚依据规定处罚幅度上限 — 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 c 80%;
②A B=9时,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处罚依据规定处罚幅度上限 — 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 c 90%;
③A B=10时,处罚金额=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处罚依据规定处罚幅度上限 — 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 c 100%。
若处罚依据没有规定最低金额的(例如:处XX万元以下罚款),则上述“处罚依据规定最低金额”为0。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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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1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或者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4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5 | 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6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7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8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9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0 |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1 | 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初次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5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6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7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8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9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0 |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1 | 对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初次违法,侵占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2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1个月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3 | 对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4 | 对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5 | 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6 |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7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8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满10千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9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0 |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初次违法,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1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2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初次违法,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不满60%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4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5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6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37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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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裁量标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具体标准 | 备注 | |
1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从轻情形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认定标准 |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一般情形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0日 | ||||||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从重情形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0日 | ||||||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严重情形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一般情形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0日 | |||||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从重情形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80日 | ||||||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严重情形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一般情形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00日 | |||||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从重情形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10日 | ||||||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严重情形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 | ||||||
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从轻情形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 | |||||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一般情形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 | ||||||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从重情形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2日 | ||||||
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形为严重情形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