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宣市监处罚〔2025〕212号 | 四川耀喜迎门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四川耀喜迎门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 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使用于宣汉县南坝镇书苑社区昆甑东路书香佳苑的乘客电梯进行电梯安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两部乘客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川Q00161(19)和梯11川Q00162(19),检验日期2024年1月11日,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5年1月,无检验报告。 | 罚款141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9.10 | |
2 | 宣市监处罚〔2025〕260号 | 宣汉县南坝嘉年华超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宣汉县南坝嘉年华超市 | 2025年7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宣汉县南坝嘉年华超市的叉车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库房正在使用叉车一辆,车牌号:场(厂)内川S01250,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川Q00340(22),该叉车上次检验报告检验日期为2023年5月30日,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5月,当事人未取得2025年5月的叉车定期检验报告。 | 罚款42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 主动履行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1.18 | |
3 | 宣市监处罚〔2025〕268号 | 四川佳肴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四川佳肴食品有限公司 | 2025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常规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夹层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是容17川S0487(16),设计压力是0.3Mpa、容积是0.3m3,当事人现场提供该夹层锅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报告的检验日期为2020年11月,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3年11月,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宣市监特令(2025)第6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超期未检的夹层锅,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罚款327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 待履行(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宣汉支行(帐号:510501 756236 0000 1655,收款单位: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缴款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款项来源:南坝市监所罚没款) |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