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来源: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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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府公〔2025〕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宣汉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宣府公〔2025〕49号),并开展了征地前期相关工作,现将宣汉县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三墩土家族乡大窝村第四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3.9418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附件)。

二、土地现状及面积

该批次征收集体土地共4.1917公顷。其中:农用地4.1917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1965公顷,林地2.8164公顷,其他农用地0.178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各被征地村组具体征地地类、面积如下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拟征收土地面积

其中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三墩土家族乡大窝村4组

3.9418

1.1965 

0

2.5665 

0.1788 

0

0

渡口土家族乡常乐社区1组

0.2499

0

0

0.2499

0

0

0

合计

4.1917

1.1965

0

2.8164

0.1788

0

0

三、征收目的

宣汉县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商业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达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公告〔2023〕第4号)执行。宣汉县三墩土家族乡大窝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00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5000元/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4〕1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4〕1号)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五、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此次征地涉及安置人员5人,符合条件的将纳入相应社会保障体系。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于2025年9月30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宣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www.xuanhan.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公告期间,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权利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二)公告期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宣汉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三)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宣汉县自然资源局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本公告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五)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因依法婚嫁、生育的新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附件

 宣府公(2025)58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2025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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