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各项政策规定符合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24〕4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宣府办〔2023〕86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宣府办〔2023〕86号)自即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宣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