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宣汉恒舟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ERRCTT9J
法定代表人:孙某远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综执罚告〔2025〕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综执听告〔2025〕27号),因未能直接或邮寄送达,依据相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内容如下:宣汉恒舟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其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划与城乡建设类》第738条,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当事人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 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的,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金华, 联系电话:5211710)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