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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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宣市监处罚〔2025〕05号

关于宣汉宣哥鲜鱼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宣汉宣哥鲜鱼店

2024年9月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宣汉宣哥鲜鱼店销售的“鲈鱼(淡水鱼)”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该鲈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8.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日

2

宣市监处罚〔2025〕06号

关于宣汉郑姐鲜鱼水产销售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宣汉郑姐鲜鱼水产销售店

2024年9月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郑姐鲜鱼水产销售店销售的“黄辣丁(淡水鱼)”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该黄辣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2.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日

3

宣市监处罚〔2025〕01号

关于宣汉县铁梅水产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宣汉县铁梅水产经营部

2024年9月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司对宣汉县铁梅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抽样,该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壹佰零伍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日

4

宣市监处罚〔2025〕02号

关于宣汉县彭姐调料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宣汉县彭姐调料店

 2024年9月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司对宣汉县彭姐调料店销售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抽样,该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日

5

宣市监处罚〔2025〕03号

关于宣汉王妹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宣汉王妹蔬菜店

2024年9月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司对宣汉王妹蔬菜店销售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抽样,该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壹佰贰拾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日

6

宣市监处罚〔2025〕04号

关于宣汉县晓东调味品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宣汉县晓东调味品经营部

2024年9月7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司对宣汉县晓东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抽样,该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壹佰贰拾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
罚没款共计620.00元(陆佰贰拾元)。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日

7

宣市监处罚〔2025〕07号

关于宣汉康桥粗粮坊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宣汉康桥粗粮坊

 2024年10月23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宣汉康桥粗粮坊加工的“馒头”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该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横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罚没款共计800.00元(捌佰元)。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日

8

宣市监处罚〔2025〕64号

四川旺缘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安装告知进行施工案

四川旺缘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宣汉县国峰花园小区1单元正在安装电梯,现场井道内部分轨道、机房已安装完成,有部分零部件摆放于小区内。安装人员称该项目为四川旺缘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且该公司负责人自述无法提供安装告知手续。我局现场向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向市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否则不得继续施工。202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上述小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在继续施工,且仍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书面告知。

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19日

9

宣市监处罚〔2025〕62号

宣汉乾顺配送服务批发中心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宣汉乾顺配送服务批发中心

 2024年9月10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宣汉乾顺配送服务批发中心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家用燃气灶具“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1.罚款24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19日

10

宣市监处罚〔2025〕63号

宣汉县汉城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宣汉县汉城生活超市

 2024年9月12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宣汉县汉城生活超市经营的透明厚饮杯、时尚饮杯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透明厚饮杯“容积偏差、负重性能”项目不符合GB/T18006.1-200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1.罚款人民币307.5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18.00元;
罚没款共计425.5元(肆佰贰拾伍元伍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19日

11

宣市监处罚〔2025〕102号

宣汉德菊诊所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

宣汉德菊诊所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1日前往该诊所现场检查,在其诊所内货架上发现有3盒布洛芬颗粒(规格:0.2克 c 9包,生产日期:20230113,有效期至:202412,生产企业: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1盒医用退热贴(规格:3贴装/盒,生产日期:20221223,有效期至:20241222,生产企业:四川藤王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两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我局现场予以扣押。

1.没收已扣押的3盒布洛芬颗粒(规格:0.2克 c 9包)、1盒医用退热贴(规格:3贴装/盒);
2.罚款20000元(贰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3日

12

宣市监处罚〔2025〕105号

宣汉县蒲江街道周桥社区卫生站使用劣药案

宣汉县蒲江街道周桥社区卫生站

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卫生站下属周云负责站点进行检查时,在其货架拆零药品区第二层发现有2盒酚氨咖敏片(规格:24片 c 5,生产日期:20230209,有效期至202501,生产企业: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其中1盒已开封,剩余82片。在其进门左手货架第三层发现有2盒注射用阿昔洛韦(规格:0.25g c 10瓶/盒,生产日期:20230318,有效期至202502,生产企业: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其中1盒已开封,剩余4瓶。上述两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我局予以扣押。

1、没收生产日期为2022年05月12日的曲克芦丁注射液2盒,2022年9月29日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溶剂液)1盒;2、罚款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3日

13

宣市监处罚〔2025〕103号

关于宣汉王家猛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宣汉王家猛中医诊所

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诊所进行检查时,在其货架第四排发现有8盒壮骨麝香止痛膏(规格:10贴/盒,生产日期:20230307,产品批号:230307,有效期至:202502,生产企业:河南省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1盒已开封,剩余5贴。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我局予以扣押。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诊所进行检查时,现场在该诊所标识为“远志”的中药橱中发现有中药饮片远志,包装为白色透明塑料袋,无任何标识,经现场称量,重量为385g。现场我局对该远志进行了监督执法抽样,抽样数量385g。样品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是为圆柱形的段,切面皮部棕黄色,木部黄白色,不符合规定,判定为劣药。

1.罚款4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3.没收已扣押的8盒壮骨麝香止痛膏(规格:10贴/盒,其中1盒剩余5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3日

14

宣市监处罚〔2025〕121号

达州市恒昌益升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生大药房丽都连锁店销售劣药案

达州市恒昌益升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生大药房丽都连锁店

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药店检查时,在其收银台旁货架第三排发现有3盒阿莫西林分散片(生产日期:2023年2月15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14日,生产企业: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规格:0.5g  c 20片/盒),已超过有效期,我局现场予以扣押。

1.没收已扣押的3盒阿莫西林分散片(规格:0.5g  c 20片/盒);
2.罚款20000元(贰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延期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7日

15

宣市监处罚〔2025〕104号

关于宣汉县蒲江街道新红村栈板卫生站经营劣药案

宣汉县蒲江街道新红村栈板卫生站

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卫生站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有2盒未开封的盐酸雷尼替丁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109,生产日期:2023.02.06,有效期至2025.02.05,规格:0.15g c 30粒/盒,生产商: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2瓶未开封的维生素E软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5020241,生产日期:2022年2月16日,有效期至2025.01,规格:50毫克 c 60粒/瓶,生产商: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现场我局对上述2种药品进行了扣押。 

1.没收已扣押的2盒盐酸雷尼替丁胶囊(规格:0.15g c 30粒/盒)和2瓶维生素E软胶囊(规格:50毫克 c 60粒/瓶);
2.罚款20000元(贰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3日

16

宣市监处罚〔2025〕82号

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宣汉阳光众生连锁店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及其制案

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宣汉阳光众生连锁店

2024年12月23日收到消费者举报,举报主要内容:消费者于2024年12月14日在阳光众生连锁店购买了4副中药,消费788元,服用后出现腹泻、呕吐等身体不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举报。举报人提供了购物支付记录及相关图片。其中图片显示有一味中药疑是生甲片。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前往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宣汉阳光众生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在该店现场抽取部分中药饮片未发现有霉变生虫等异常情况,且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其中一份购进票据显示该药房于2015年3月11日从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生甲片0.2kg,现场检查时并未发现有生甲片售卖,负责人称已全部售出。

1.罚款124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20元。
    罚没款共计1860元(壹仟捌陆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8日

17

宣市监处罚〔2025〕205号

达州尚品明医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桥街店经营标签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案

达州尚品明医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桥街店

2025年6月9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消费者于2025年4月2日在达州尚品明医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桥街店购买到熊胆养目医用退热凝胶1支。生产日期:2024年1月9日。【产品备案凭证编/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陕渭械备20230002号,【备案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单位】陕西优普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适用范围:用于用眼过度引起的视疲劳眼痒,视物模糊等不适症状人群,该产品标签存在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0日,前往该店进行检查核实,在该店未发现有上述凝胶售卖。经查询该店电脑销售记录,该店确在2025年4月2日售出了1瓶熊胆养目医用退热凝胶。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内医疗器械备案基本信息,上述凝胶的备案信息显示“预期用途: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在该凝胶的外包装标签标示有“适用范围:用于用眼过度引起的视疲劳,眼痒,视物模糊等不适症状人群”字样。

罚款10000元(壹万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5日

18

宣市监处罚〔2025〕229号

宣汉瑞养健康管理中心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宣汉瑞养健康管理中心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7月25日在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对现场的消费者播放幻灯片,在幻灯片的第十九页有“......眼睛上的病,甲状腺上的病,乳房上的病,子宫卵巢上的病,尿频尿急的病,为啥吃了孢子油孢子粉能好......病就没了。.......心慌,胸闷,气短,心绞痛吃孢子油孢子粉后能好,很多老人家把降压,降糖心绞痛的药都停了......“等内容,且在该店货架发现有名为“极瑞灵芝孢子油软胶囊(国食健字注G20150551,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和“极瑞破壁灵芝孢子粉(食健备G202432003143,保健功能:有助于增强免疫力)”的产品。该店不能提供上述幻灯片播放内容的证明材料。

罚款3000元(叁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22日

19

宣市监处罚〔2025〕231号

宣汉贤燕欧点女装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宣汉贤燕欧点女装店(个体工商户)

2025年9月8日,我局接到投诉:宣汉县巴人广场5号门1-47号贤燕服装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商标(OU.)用于该店服装的吊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0日前往被投诉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铺货架上发现有3件女士夏装,其吊牌均含有“ou.欧点”标识字样。现场对上述3件女士夏装进行扣押。

1、没收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女士夏装3件;
2、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22日

20

宣市监处罚〔2025〕230号

宣汉黄朝俊诊所使用劣药案

宣汉黄朝俊诊所

2025年8月17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老干局宿舍楼(中医骨科诊所)有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东阿阿胶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0日前往被投诉人(宣汉黄朝俊诊所)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未发现有东阿阿胶售卖。在该诊所进门右手边一层货架上发现有2支红霉素软膏(国药准字H41020138,生产日期:2023.03.24,有效期至:2025.02,净含量:15g/支,生产企业:新乡华青药业有限公司);2盒舒筋活血片(国药准字Z41020731,生产日期: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净含量:100片/盒,生产企业:三门峡广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上述两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现场我局予以扣押。

1.罚款20000元;
2.没收已扣押的2支红霉素软膏(净含量:15g/支)和2盒舒筋活血片(100片/盒)。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22日

21

宣市监处罚〔2025〕245号

宣汉艺嘉照明灯饰专卖店经营不合格产品案

宣汉艺嘉照明灯饰专卖店

2025年6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宣汉艺嘉照明灯饰专卖店销售的LED洗墙灯(嵌入式灯具)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验,该灯具“骚扰电压(电源端子)、谐波电流限制”项目不符合 GB/T 17743-2024和GB 17625.1-2022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1.罚款人民币281.25元;
2.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1日

22

宣市监处罚〔2025〕261号

宣汉县王小芹百货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宣汉县王小芹百货店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接到投诉:消费者于2025年9月26日在宣汉县东乡街道蒲西路118号家家百货购买了一个医用口罩,花费2元,生产日期2020年10月30日,已过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3日前往被投诉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内货架底层发现有独立包装的12个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日期:20201030,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202140231,生产企业:江西华中智能智造有限公司,灭菌有效期二年)。现场对上述口罩予以扣押。

1.没收已扣押的医用外科口罩12个(型号:耳挂式平面型,规格:17.5*9.5cm 1个装);2.罚款10000元(壹万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分期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9日

23

宣市监处罚〔2025〕57号

宣汉县益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药案

宣汉县益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消费者在宣汉县新桥街110号益康堂花费30元购买中药,其中一味中药远志为伪劣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4日前往该公司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公司标识为“远志”的中药橱中发现有已拆封的圣上中药饮片,其包装标示品名:远志,数量:0.5kg,产地:山西,生产日期:20220604,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生产商:四川圣上大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现场我局对上述中药饮片进行了抽样,经检验:性状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增补本的规定,判定为劣药。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已履行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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