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个人在宣汉县内购买新建服务型公寓用于自住的,享受与该区域住房同等落户政策、用水、用气、用电标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四川汉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达州蒲城供电公司、各燃气经营企业)
第二条 鼓励居民“卖旧购新”。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2025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宣汉县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受理,按程序将需退还个人所得税“原路返回”至申请对象账户。(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第三条 优化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宣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住房套数限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优化贷款次数限制,最大限度减轻购房者压力。(责任单位: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汉县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汉监管支局)
第四条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双职工(夫妻双方均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上限提高到120万元,单职工(仅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在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二孩家庭贷款限额再提高10万元,三孩及以上多孩家庭贷款限额再提高20万元。实行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代际互助”,全面开通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责任单位: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汉县管理部,县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汉监管支局)
第五条 优化公积金提取方式。在宣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宣汉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可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若为全款购房或全款分期购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全款购房总金额;若为按揭贷款购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及期间实际还贷金额之和。(责任单位: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汉县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汉监管支局)
第六条 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2025年7月1日起,凡与辖区公积金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原已缴纳的贷款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按原政策执行,已审核未放款项目的贷款以发放时的政策规定为准。(责任单位: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汉县管理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汉监管支局)
第七条 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和首付比例。购房者购买住房时,各金融机构按照本条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执行相关房贷政策。在宣汉县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名下无住房、名下拥有的商品住房无房贷或者已结清相应房贷的,均视为首套住房。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贷款购买首套、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汉监管支局)
第八条 优化车位租售。依法支持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鼓励开发企业与充电专营单位合作,划定专属区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设统建统管的充电区域。(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第九条 优化土地供应。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合理控制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供应规模和节奏。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再设置土地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新供应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为拍卖土地起始价的20%,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第十条 允许按规定分期开发、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对新竞得宗地60亩以上且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开发企业,可按程序分期开发、分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分期开发面积每期不低于30亩。(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第十一条 容缺办理相关规划和建设许可手续。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建设用地,可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款票据》等证明先行办理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
第十二条 优化验收程序。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同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体建筑的建设项目,对其中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设施配套满足使用功能、能单独投入使用、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能够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个或多个单位(子单位)工程,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可予支持,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实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第十三条 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缴纳方式。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该阶段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可延后至办理预售许可前一次性缴清。(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支持收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房。支持成立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存量商品房、居民“二手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等,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长期低息贷款产品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汉监管支局)
第十五条 支持房票选房安置。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各类征收类项目以及重要地灾隐患点避险搬迁项目中,除国家规定必须新建安置房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鼓励通过发放房票的方式进行安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征收办、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汉监管支局、相关国有企业)
第十六条 调整购房入学政策。对在宣汉县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契税缴纳凭证以及户籍证明,其适龄子女可以获得宣汉县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排序入学资格。(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
第十七条 积极组织团购活动。搭建“线上线下”房产超市,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商品住房“团购库”,针对各类团购需求开发定制楼盘。对在同一楼盘一次性购买10套及以上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团购价格在近三月该楼盘同品质同类型房屋网签备案均价基础上下浮3%—6%。(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
第十八条 提升服务审批质效。支持“带押过户”,大力推广交地即交证、竣工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支持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办理,支持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全面提升服务审批质效。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综合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取使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第十九条 优化预售监管资金动态调整机制。项目建设收尾阶段,在保障项目竣工交付的前提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动态调整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文中有明确时限的,以明确的时限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房地产业回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宣府办〔2024〕74号)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