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崔某玲
地址:宣汉县蒲江街道石湾保障性住房
二、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崔某玲于2015年9月23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在申请资料上填报共同申请人王某夫(其丈夫,现已离婚)工作单位为无职业,隐瞒其在某镇卫生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以欺骗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规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441条,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规则》,本机关对崔某玲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