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案件名称 | 基本案情 | 处罚时间 | 处罚内容 | 处罚依据 | |
宣农(渔)罚〔2025〕24号 | 王某某、龙某某、蒋某某、龙某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2025年3月14日晚8时左右,龙某某联系王某某一起去河里电鱼,随即龙某某、蒋某某和龙某就开车到王某某家中会合,王某某拿出电鱼工具,四人合力修整好电鱼工具,23时许,四人去到了宣汉县芭蕉镇桐林村白湾河沟电鱼,王某某负责望风和开车,龙某某负责电鱼,龙某负责拿网兜舀鱼,蒋某某负责拿水桶装鱼。截至次日凌晨被宣汉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渔获物共计2.078千克。 | 2025年9月2日 | 罚款8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宣农(渔)罚〔2025〕28号 | 李某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5年8月5日,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南坝镇龙举坝河段发现当事人使用掩罩捕捞,现场发现竹篓一个,掩罩一副,渔获物0.7千克。 | 2025年9月1日 | 罚款2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宣农(渔)罚〔2025〕29号 | 向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5年8月5日,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南坝镇朱家坝河段发现当事人使用掩罩捕捞,现场当事人手提一副掩罩,头顶戴一个头灯,无渔获物。 | 2025年9月1日 | 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宣农(渔)罚〔2025〕31号 | 钟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5年8月14日,当事人在宣汉县黄金镇老林子湾附近天然水域,将鱼篓放在岸边浅水处,拿着掩罩走到河中捕鱼。10时47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当事人站在河中手持1张掩罩,正在进行非法捕捞,岸边放有1个鱼篓;当事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11尾,全部为宽口光唇鱼(俗称石斑鱼,且已全部死亡),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总重量为0.4千克。 | 2025年9月5日 | 罚款1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宣农(渔)罚〔2025〕36号 | 熊某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5年8月20日15时30分左右,当事人到宣汉县柏树镇华英小学前方小河沟游泳,随后拿出携带的1副单层刺网下河捕鱼,捕获渔获物0.5千克。 | 2025年9月15日 | 罚款1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宣农(渔)罚〔2025〕39号 | 周某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5年9月1日晚上8时左右,当事人从家里出发,带着提前充好气的黑色橡皮船,还带了1副单层刺网,来到河边,划船前往蒲江街道官渡村马家溪河段,一边划船一边下网,大概下了半个多小时,就上岸回家了。晚上11点多,当事人又从家里面出发再次来到河边,划船前往蒲江街道官渡村马家溪河段开始收网,正在收网时被机关执法人员在水中查获了,捕捞渔获物11.98千克 | 2025年9月24日 | 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宣农(渔)罚〔2025〕30号 | 李某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5年8月6日,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江口库区老水塔河段进行护渔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人在该河段收网,经查,当事人在宣汉县江口库区老水塔河段使用一副三重刺网进行捕捞,无渔获物。 | 2025年10月17日 | 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宣农(渔)罚〔2025〕34号 | 何某、冉某某、覃某某使用禁用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 2025年8月19日,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州河夜间巡查时发现君塘镇杨家河钢丝桥下面河段有人正在钓鱼,经查,何某、冉某某、覃某某三人在君塘镇杨家河钢丝桥下面河段使用活泥鳅为饵进行垂钓,渔获物为1.34千克 | 2025年10月9日 | 罚款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宣农(渔)罚〔2025〕37号 | 龚某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5年8月23日凌晨,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蒲江街道明月大桥附近天然水域核实12345举报件,行至寨湾附近时,发现有人在河中收网捕鱼,经查,当事人2025年8月22日22时左右,当事人使用自家的铁船在宣汉县蒲江街道寨湾附近下了1副三重刺网,8月23日凌晨1时左右来到下网的地方进行收网,在收网靠岸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捕捞渔获物25.24千克。 | 2025年10月13日 | 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宣农(渔)罚〔2025〕38号 | 符某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5年8月23日凌晨3时许,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清溪镇锣寨村河段开展渔政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河中收网,经查:2025年8月22日晚上11时左右,当事人从家里出发,带着一副双重刺网来到河边,划着自己的铁皮船来到清溪镇锣寨村河段,一边划船一边下网,大概下了半个多小时当事人就上岸回家了。2025年8月23日凌晨2点多,当事人又从家里面出发再次来到河边,划船前往清溪镇锣寨村河段开始收网,从网上收到1条鲢鱼后,当事人就准备划船上岸回家,被执法人员挡获,捕获渔获物1.4千克。 | 2025年10月20日 | 罚款2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宣农(渔)罚〔2025〕40号 | 刘某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2025年9月11日,中午12时许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有人在宣汉县君塘镇冉家坝桥河段有人用网捕捞。13时30分执法人员到达举报地点对当事人进行拦截,经查,当事人在宣汉县君塘镇冉家坝河段使用三重刺网进行捕捞,捕捞到渔获物0.78千克 | 2025年10月9日 | 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