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民政局关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检查计划的公示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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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宣汉县司法局关于做好“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宣汉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检查计划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一、行政检查事项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部门(单位)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1

宣汉县民政局

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和上限

序号

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查方式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联合部门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域内盈利性养老机构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部门

年平均检查(2)次
年内最多检查(2)次

 


三、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

第十七条: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等内容。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检查通知书还应当载明所需材料的种类、报送方式和报送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养老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检查。

实施个案检查,民政部门应当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不得事先告知养老机构检查行程和检查事项。

第十九条:采取现场检查、在线视频检查方式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表明身份,同时向养老机构出示检查通知书。

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未表明身份或者未出示检查通知书的,养老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四、专项检查计划 

宣汉县民政局

关于对养老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计划 

一、检查目的

为规范我县盈利性养老机构运营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养老服务场所安全。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县盈利性养老机构开展行政检查。

二、检查时间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检查对象

县域内所有登记备案的盈利性养老机构。

四、检查内容

1.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是否达标(灭火器、应急通道、烟雾报警器等)。

2.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许可证、食材采购记录、卫生条件等。

3.服务质量: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及培训情况;老年人照护记录是否规范;心理健康服务及文娱活动开展情况。

4.运营规范: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等证照是否齐全;收费公示及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欺老虐老等违规行为。

五、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查看设施、查阅台账、随机访谈老人及家属。

资料核查:查看机构运营记录、财务账目、人员档案等。

联合检查:联合市场监管、消防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六、人员分工

检查组组长:民政局分管领导

成员: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股工作人员,市场监管、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家。

七、问题处理

根据现场反馈问题,限期整改并提交报告;对严重违规的养老机构依法处罚;并将检查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要认识到开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2.严格纪律,扎实开展行政检查工作,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

3.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行政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四、检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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