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府办规〔2025〕1号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宣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宣汉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奖励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结合宣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对见义勇为奖励及其经费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
第二章确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有关部门接到反映见义勇为事迹的,应当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
第六条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根据核实情况组织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评审,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不宜公开或本人不愿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打击报复。
第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在报县人民政府确认前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
(一)报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申报“烈士”称号的。
(三)社会反响较大需要征询意见的其他情况。
公民对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征询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征询机关提出。
第九条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建立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及时录入、更新见义勇为人员的基础信息。
第三章奖励
第十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
(四)颁发奖金。
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待抚恤政策外,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对见义勇为直系亲属颁发5万元抚恤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经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奖金。
(二)因见义勇为受伤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确认的伤残等级颁发0.5万元至5万元奖金。具体标准为伤残等级为十级的颁发0.5万元奖金,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增加0.5万元奖金,伤残等级为一级的颁发5万元奖金;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影响较大的,经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在确认伤残等级对应金额基础上适当增加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经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在5万元基础上适当增加奖金。
(三)见义勇为人员未发生牺牲或伤残情形的,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经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颁发0.2万元至5万元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经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在5万元基础上适当增加奖金。
第四章保障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投入和基金募集相结合的方式保障:
(一)财政保障,当年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购买见义勇为人员保险、伤残等级鉴定等支出,由财政保障,实行一事一议。
(二)基金保障,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牵头,成立宣汉县见义勇为基金会,组织各级各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各界捐助,募集见义勇为基金,存入专户。见义勇为基金主要补充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抚恤,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困难问题。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内管理;见义勇为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见义勇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取消表彰、奖励,追回所获奖励、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