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公告 宣综执公告送达〔2025〕第12号
来源: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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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综执公告送达〔2025〕第12号​

当事人: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131605

法定代表人:王虹苏

因你公司在修建宣汉县政务中心及信访接待中心业务用房项目施工中涉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年9月17日向你公司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因回执显示无签收信息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8日到你公司(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2305)直接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你公司拒绝见面签收该文书,依据相关规定,现向贵公司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在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办期间,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相关权利

(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案件调查等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先说明原因,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到场。否则,当事人有权予以拒绝。

(二)对于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要求他们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

(三)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接受本机关询问调查时有权为自己申辩。有委托代理人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理由,接受询问调查,并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等权利。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五)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对执法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七)有核对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向其宣读。

(八)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四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执法的罚款收据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九)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十)对给予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十一)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对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十三)对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本机关或监察部门检举和控告。

(十四)对执法过程中不清楚的事项有权要求执法人员进行解答。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相关义务

(一)有义务接受和配合本机关对涉嫌从事违法行为实施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如实回答问题。

(二)有依法、如实向本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提交材料的义务,并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三)本机关对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或保存等行政措施的,有依法予以配合和接受处理的义务。

(四)对本机关执法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依法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予以签名、盖章或者捺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五)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机关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履行的义务。

(六)对本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有配合、协助的义务,不得阻碍、妨碍甚至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行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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