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人:刘芳 联系方式:18781885089 | |||||||
序号 | 案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时间 | 基本案情 | 处罚内容 | 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2025油气1号 | 宣汉县百里峡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案件 | 2025.7.26 | 2025年7月21日,宣汉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宣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宣汉县百里峡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的函,2025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前往宣汉县百里峡液化气有限公司核查发现:1.教育培训资料签到表为同一人签字(涉及6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员工在气瓶存放区玩弹弓,员工未消除静电进入厂区,液化气瓶库房存在烟头(三处隐患)。 |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第1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 |
2 | 2025大队5号 | 四川鸿跃全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案 | 2025.8.22 | 2025年7月31日,宣汉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普光镇陡梯村产能建设工程施工中没得应急处置措施”,经局领导审签交由执法大队查处。8月1日,宣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雷春华、王芳、袁毅及普光镇应急办庹斌进行现场核查,陪同人员四川鸿跃全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对公司施工的p3021一8H/9H产能建设工程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该公司应急预案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2处不符合规定,无防洪抢险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 罚款4000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 |
3 | (宣)应急〔2025〕基8号 | 宣汉县彭河煤业有限公司“12 ·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案 | 2025.9.19 | 2023年12月10日20时50分许,宣汉县彭河煤业有限公司彭河煤矿发生一起工人受伤事故,造成1人受伤,截至2025年5月伤者仍在医院救治,直接经济损失约123万元。2025年4月22日,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煤安中心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宣汉县彭河煤业有限公司“12 ·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2025年5月21日宣汉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宣汉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宣汉县彭河煤业有限公司“12·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宣府函〔2025〕115 号)要求,对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一步调查处理。 | 1.宣汉县彭河煤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教育培训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吴某某,男,63岁,身份证号码:513022********5376,宣汉县彭河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安全管理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上报事故情况。 3.崔某,男,48岁,身份证号码:513021********3512,宣汉县彭河煤业有限公司彭河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落实,督促落实安全制度不力,导致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 4.陈某某,男,55岁,身份证号码:513022********7696,彭河煤矿机电副矿长,未对当班井下提升运输人员、巡检工人入井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事先告知,导致巡检工人梅某某被失控矿车撞伤。 5.黄某某,男,50岁,身份证号码:513022********3233,彭河煤矿把钩工人,违反绞车把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该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但未检查导致事故发生,麻痹大意、安全意识不强。 | 1.宣汉县彭河煤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人民币壹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吴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建议处人民币肆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崔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人民币壹万零捌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陈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人民币捌仟零陆拾肆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黄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宣汉县彭河煤业有限公司对黄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