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朱X梅
身份证号码:513022xxxxxxxx0748
地址:宣汉县蒲江街道百节溪安置房4-x-1
二、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将宣汉县蒲江街道西华大道幸福家园小区4栋24楼4号房屋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