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7—8月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宣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9-05
点击数:人次

编号

案件名称

基本案情

处罚时间

处罚内容

处罚依据

宣农(渔)罚〔2025〕15号

徐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蒲江街道龙背村自来水厂河段开展禁渔期巡查时,发现河中一条小船上有人正在收网,经查当事人徐某某使用自己停靠在河边的铁船,从蒲江街道龙背村梨湾溪河段下河,划船前往龙背村自来水厂河段中下了1副三重刺网。凌晨2时许,当事人开始收网,并从网具上收取到了6条清波鱼4.46千克(学名:中华倒刺鲃)装于铁船活水舱。

2025.07.24

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宣农(渔)罚〔2025〕16号

符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清溪镇至江口湖河段开展禁渔期夜间巡河,在巡查到清溪镇锣寨村小蛳螺河段时发现有人收网,经查当事人符某某使用铁船和三层刺网在清溪镇锣寨村小蛳螺河段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共计7.7千克(鲤鱼4.66千克、鲫鱼2.86千克、黄颡鱼0.18千克)。

2025.07.17

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宣农(渔)罚〔2025〕22号

刘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禁渔期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宣汉县蒲江街道大垭村黑龙桥河段有人在河中收网,经查当事人刘某某从家带着1副双重刺网,从蒲江街道大垭村黑龙桥河段下河,使用自己停靠在岸边的蓝色塑料船,划船前往蒲江街道大垭村黑龙桥河段,将双重刺网下到河中后,就上了岸。凌晨3点过,当事人开始收网,从网上收取到71条杂鱼(4.82千克)。

2025.07.29

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宣农(渔)罚〔2025〕23号

万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禁用的渔具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23日20点58分,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宣汉县胡家镇跳河河段进行日常监督巡查时发现河中有人在收网,经查当事人万某某在宣汉县胡家镇跳河(该河段属后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河段中收网,现场发现白色橡胶圈一个用于到河中收网,三重刺网三副,红色袋子一个,现场共查获渔获物3.22千克。

2025.07.24

罚款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宣农(渔)罚〔2025〕17号

桂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16日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禁渔期巡河时,于16时46分左右在宣汉县东乡街道三河林家院子河段发现有人在河边钓鱼,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桂某某正在使用路亚竿钓鱼,鱼钩上的饵料为活泥鳅,现场有一个绿色塑料桶,桶内装有活泥鳅,未发现渔获物。

2025.07.29

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宣农(渔)罚〔2025〕18号

曾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禁渔期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宣汉县蒲江街道大垭村河段有人在河边钓鱼,现场发现当事人曾某某使用的钓鱼工具为路亚竿,鱼钩上挂有活泥鳅,身边放有2个白色塑料桶,桶内放有泥鳅,未发现渔获物。

2025.08.13

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宣农(渔)罚〔2025〕19号

杨某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17日,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禁渔期护渔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宣汉县蒲江街道办大垭村河段钓鱼,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杨某正在使用路亚竿钓鱼,旁边有一个白色的桶,桶内装有泥鳅,且发现渔获物翘嘴红鲌约2.14千克。

2025.08.05

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宣农(渔)罚〔2025〕21号

罗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6月17日宣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禁渔期巡河时,于凌晨3时许在宣汉县蒲江街道王家湾河段发现有人在河道中划船收网,经现场检查发现:河边停有一条长6米左右的铁皮船,船身左右两侧分别绑有船桨1支,船头放置一个白色编织袋,袋里装有一副绿色三重刺网(长150米左右、网目尺寸14厘米左右),船舱内放有1个抄网,活水舱内装有渔获物白鲢3条(7.22千克)

2025.08.05

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宣农(渔)罚〔2025〕25号

黄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7月15日21时50分至22时40分,当事人黄某某在宣汉县华景镇甘岭村平溪口(小地名)河段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被宣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违法捕捞的渔获物有斑鱼53条(共计2.14千克),无违法所得,捕捞使用的工具为多功能锂电一体机(满载电压12V,频率:30HZ-240Hz)。

2025.08.01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宣农(渔)罚〔2025〕26号

陈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7月22日晚20时20分,当事人陈某某从南坝镇书苑社区家里出发,带上2副三重刺网、1个黄色塑料桶,1副蓝色鱼护到南坝镇清水溪大桥。20时30分左右,当事人从南坝镇清水溪大桥旁人行步道下河,在清水溪大桥下游100处河里使用三重刺网开始捕捞,直到21时01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捕捞所使用的三重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1.5厘米×1.5厘米)为四川省明文规定的禁用渔具,违规捕捞杂鱼36条,共计0.78千克,无违法所得。

2025.08.11

罚款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宣农(渔)罚〔2025〕27号

周某、唐某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7月24日22时2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宣汉县君塘镇赵王坝河段开展渔政执法巡查发现周某、唐某二人各自手持1把路亚竿,正在将活体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二人垂钓使用的活体泥鳅1桶,未发现有渔获物。

2025.08.12

罚款2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宣农(渔)罚〔2025〕32号

修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8月9日晚20时20分,当事人带着1副三重刺网从南坝镇花滩社区家里出发,前往河边捕鱼。20时30分左右,当事人来到南坝镇清水溪大桥上游200处河边开始下网。由于河水较急,当事人便沿着河岸的浅水区域将网下好。经过10多分钟,当事人将三重刺网下好后便在岸边休息,直到当晚21时01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捕捞所使用的渔具为三重刺网(四川省明文规定的禁用渔具),无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2025.08.26

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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