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哙镇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方案
来源:樊哙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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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结合宣汉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长年抛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鼓励农民采取秸秆还田、科学施肥用药、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加强补贴信息及资格审批管理,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管”。

二、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现对承包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应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三、补贴范围

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以2024年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为基数,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即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土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做如下规定: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耕地,以及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地(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地(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长年抛荒地”指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耕地。

(六)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确定。

(七)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各村(社区)要加强与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基础工作,及时共享退耕还林、公益林、非农业征(占)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数据,及时扣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确保补贴面积核实工作顺利推进、信息真实准确。

四、补贴标准

2025年上级预下达宣汉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0529.8万元,参照2024年度本县实际补贴到户面积80.0579万亩,初步预测2025年度补贴标准为131.52元/亩。最终兑付标准以本年度实际申报面积和资金总量测算为准,若有结余资金转下一年度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

五、工作流程及时限

主要按照“组申报核实、村复核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审查兑付”程序,由镇党委、政府牵头,组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各村委会、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的补贴范围逐村逐组摸清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如下:

(一)面积申报及公示

4月1日—4月20日,村组以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以2024年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为基数,按照排除法调整并填写《宣汉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登记表》,完成对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的申报收集及核实,村级线下公示后上报镇党委、政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同时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简称审批系统)申报录入和线上公示。

4月21日—4月30日,镇党委、政府审核、汇总后进行公示(含审批系统线上调查和线下、线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经站汇总。

(二)确定标准及再次公示

5月1日—5月15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本县补贴资金总量、申报总面积测算补贴标准,在审批系统上将补贴资金计算到户。

5月16日—5月31日,镇村(社区)进行资金两级公示(线上、线下),公示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镇村(社区)两级进行公示承诺,村级公示承诺须经3—5名组员代表签字、村(居)委会签章后报送镇党委、政府存档备查。

(三)补贴资金兑付

6月1日—6月30日,县财政局划拨补贴资金到委托代理银行(达州银行)专项账户;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照系统流程审核确认,推送数据到“一卡通”发放系统;代理银行通过发放系统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对因农户姓名、银行卡账号有误而未能一次性兑付成功的,各村(社区)要落实人员及时联系、及时核对、及时录入进行补打,确保足额及时发放。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纳入政府民生工程管理的惠农政策,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具体组织完成本辖区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樊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各村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把握好政策、精心组织实施。樊哙农服中心联系人:王成,0818-5803001。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村(居)委会为责任主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负责全村(社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所涉工作;镇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政策解释,收集、汇总、审核确认补贴面积等相关工作;财政所主要负责补助标准测算、补贴资金的确认、监管、兑付等工作。

各村(社区)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补贴工作,作为村社两级公示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政策宣传、信访接访等,解决好辖区内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密切配合,落实专人,共同对辖区内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公示、汇总,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在镇农服中心的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对农户补贴信息进行逐户造册登记,核实实际补贴面积,公示补贴信息,核对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同时负责本辖区内补贴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规范资金管理。一是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由其他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卡通”;二是当年未使用完的补贴资金,以及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并在下一年度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三是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不准确或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各级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需及时划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四是代理金融机构兑付补贴资金时,必须在“一卡(折)通”上标明资金名称摘要—“耕保补贴”。

(四)强化监督检查。镇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发现纠正;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档案管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农业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对列入补贴的农户逐户登记,归档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有关资料(文字、图表、会议及公示照片、签字表格等)是补贴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凭证,是备查备检的重要依据,各村(社区)要认真收集整理、存档备查,同时,将所有资料(含宣传照片、会议及公示照片和记录、信息报道、登记表、汇总表、证明文件等)上报一份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实行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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