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宣汉县康家嘴液化气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宣汉县南坝镇龙门村2组
二、基本情况
经查:宣汉县康家嘴液化气有限公司五宝镇供气站擅自搬迁燃气储存库房,新设立的库房未安报警装置,也不具备安全条件,现场发现存放液化石油重瓶6瓶即0.084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规则》,本机关决定对宣汉县康家嘴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4050元的行政处罚。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