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来源: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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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全称

机构性质

主体类型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机关

法定行政机关

彭清华

宣汉县蒲江街道琦云路151号

0818-5205432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填报单位: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1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现场检查

适时检查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填报单位: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法律

法规

备注

1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和上限

填报单位: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是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联合部门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现场检查

 

年平均检查2次,年内最多检查4次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填报单位: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备注

1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围档,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清运和场地内堆放情况;现场公示情况;未开地土地扬尘保护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涉企行政检查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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