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发展现代畜牧业新要求,保障畜禽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022年畜牧法修订时明确,“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落实畜牧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农业农村部令形式公布实施,《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同时废止。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签发2025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章节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总则 | 详细列出了家畜遗传材料的定义(冷冻精液、胚胎、卵子)。 | 总则更加简洁,未详细列出家畜遗传材料的定义,但明确适用范围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 |
适用范围 | 仅针对家畜遗传材料(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的生产许可。 | 扩大到所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包括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父母代种畜禽及商品代仔畜、雏禽。 |
许可核发权限 | 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根据生产经营类型不同,分别由省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
申报条件 | 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设备、种畜数量、技术人员资质等详细要求。 | 申报条件更加全面,涵盖种畜禽来源、规模、技术人员、设施设备、防疫条件等,并新增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要求。 |
审批流程 | 省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 审批流程延长至60个工作日(含现场评审时间),并明确了不同许可类型的审批时间。 |
现场评审 | 专家组由5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重点审查生产条件、供体畜评定、技术人员考核等。 | 专家组由3至5名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内容包括种畜禽来源、品种代别、饲养规模、技术人员条件等。 |
许可证有效期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 有效期延长至5年。 |
监督管理 | 强调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 | 新增年度报告制度,要求生产经营者每年1月31日前填报种畜禽存栏量、销售量及生产性能等信息。 |
信息化管理 | 未提及信息化管理平台。 | 强调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核发等流程。 |
违规处理 |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新增对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规定,明确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 |
附则 | 未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明确了不需要取得许可证的情形(如农户自繁自养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