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复产复工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一、非煤矿山复产复工程序
(一)停产停工10天以内的非煤矿山,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复产复 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停产停工10天及以上、15天以内的非煤矿山,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开展风险辨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矿山上级企业按照验收标准(附件2)组织验收(没有上级企业的由本矿山自行组织验收,下同)。经验收合格后,由矿山主要负责人签字恢复生产或建设;并在验收合格后2日内向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所有复产复工书面材料。
(三)停产停工15天及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的非煤矿山,由矿山企业及上级企业按照验收标准完成初步验收后,报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恢复生产或建设。
(四)停产停工30天以上的非煤矿山验收合格的,经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复产复工通知。
(五)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申请后,严格按照对应的验收标准逐一验收,并填写复产(复工)验收表(附件1)。验收人员应当控制在5人以内,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不得低于3人。未达到或不满足任何情形之一的,验收为不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六)非煤矿山企业在“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智能监测预警系统”中更新生产状态,确保矿山现状和系统保持一致。
二、工贸企业复产复工有关要求
工贸行业企业自行组织复产复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相关资料自行存档备查。
(一)制定一份复产复工方案。冶金、有色等高危企业、粉尘涉爆、涉有限空间作业规上工贸企业要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其他企业结合实际拟定复产复工安全工作计划。方案(计划)要研判安全风险、细化安全责任、明确工作流程和任务。
(二)召开一次复产复工安全会议。组织集中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参加的“收心会”,讲明复产复工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全体员工开展安全培训,特别重视对新员工和转岗、轮岗员工的培训。
(三)组织一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利用近年来本行业领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警示,深入剖析讨论事故发生原因、事故责任、教训及防范应对措施。
(四)开展一次安全状况全面自查。十大高风险领域重点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制定和落实。检查重要岗位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关键人员未到岗不得复产复工。检查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和应急演练情况,针对复产复工制定一套应急处置方案。
(五)进行一次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假期部分设施设备停用,可能产生生锈或零件松动、使用异常等。要认真落实好防冻、防凝、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等安全措施,对生产设施设备、特种设备以及防爆、阻火、防雷防静电、报警装置,电气、消防设施器材和警示标志等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六)实施一次全面安全技术交底。企业技术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重点交代清楚作业现场或工作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要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直至一线的班组长和具体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员、救援人员。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双方签字。
(七)完善一次安全审签手续。企业在完成复产复工准备后,由企业内部生产经营部门申请,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签,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属于集团公司的企业,可经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复产复工。
三、工作要求
(一)复产复工前,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由主要负责人带领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将排查出的隐患在企业明显位置公示。在非煤矿山现有管理和技术人员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邀请市、县非煤矿山行业专家参与隐患排查。
(二)县应急管理局将指导企业复产复工,对上报资料不齐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验收标准把关不严的企业及时予以整改纠正。对非煤矿山企业存在停产停工不报告或未按要求报告、借隐患整改之名行生产建设之实、未经复产复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恢复生产建设等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非煤矿山复产(复工)验收标准
1.地下矿山复产验收标准
序号 | 标准 | 备注 |
1 |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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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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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带班下井、外包管理等各项制度规范、落实;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员教育培训到位;外包单位按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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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配齐有矿用安全标识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入井人员有随身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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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机电设备、工艺和支护材料,设备检测检验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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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要求,查清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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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行;按照《非煤矿山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相关要求接入省、市预警系统且能实现实时数据传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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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节后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召开一次复产(复工)安全会议,组织一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开展一次安全状况全面自查自改,实施一次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制定一份应急现场处置方案,完善了内部审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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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用机械通风;有通风在线监测系统或1年内的通风系统检测报告;通风系统合理、可靠,无微风、无风和循环风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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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展了矿区及周边山体、河流地表水体、汇水区域、沉陷区域、老采空区、生产生活区域、临时工棚、弃渣弃土堆场等专项评估,按评估意见落实防灾减灾措施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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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补充情形,无重大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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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智能监测预警系统”上按要求更新、完善了相关数据和资料信息并审核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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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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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露天矿山复产验收标准
序号 | 标准 | 备注 |
1 |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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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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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带班、外包管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并全面落实到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员教育培训到位;外包单位按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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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机电设备、工艺和支护材料,设备检测检验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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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要求,查清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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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节后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召开一次复产(复工)安全会议,组织一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开展一次安全状况全面自查自改,实施一次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制定一份应急现场处置方案,完善了内部审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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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现状边坡高度100米以内的矿山有5年内的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现状边坡高度100米及以上的矿山有1年内的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无重大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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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按照《非煤矿山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相关要求,建成采场安全监控系统,且能接入省、市预警系统实现实时数据传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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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智能监测预警系统”上按要求更新、完善了相关数据和资料信息并审核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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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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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尾矿库复产验收标准
序号 | 标准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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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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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规范、落实;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齐全、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经过全员培训或达到上岗培训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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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配备有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且不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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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尾矿库的排洪、排渗系统完好,尾矿坝坡比符合设计要求,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满足规定要求;有年度、季度作业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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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要求,查清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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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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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节后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召开一次复产(复工)安全会议,组织一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开展一次安全状况全面自查自改,实施一次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制定一份应急现场处置方案,完善了内部审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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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数据接入风险监测智能预警系统,“头顶库”建立有应急广播等通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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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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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下矿山复工验收标准
序号 | 标准 | 备注 |
1 | 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队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按要求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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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已经完成的工程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安全设施设计》中有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同步建设相关内容并与施工现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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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带班下井、外包管理等各项制度规范、落实;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全员教育培训到位;外包单位按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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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配齐有矿用安全标识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入井人员有随身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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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1.10条规定的图纸,其中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在验收前1个月内有更新并由矿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资料、图纸管理规范,现状图与井下实际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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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机电设备、工艺和支护材料,设备检测检验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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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无重大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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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节后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召开一次复产(复工)安全会议,组织一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开展一次安全状况全面自查自改,实施一次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制定一份应急现场处置方案,完善了内部审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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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要求,查清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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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智能监测预警系统”上按要求更新、完善了相关数据和资料信息并审核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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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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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露天矿山复工验收标准
序号 | 标准 | 备注 |
1 | 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队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按要求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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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已形成的工程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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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带班、外包管理等各项制度规范、落实;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员教育培训到位。外包单位按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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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节后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召开一次复产(复工)安全会议,组织一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开展一次安全状况全面自查自改,实施一次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制定一份应急现场处置方案,完善了内部审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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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要求,查清3-5年内生产区、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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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现状边坡高度100米以内的矿山有5年内的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现状边坡高度100米及以上的矿山有1年内的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无《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存在的任一重大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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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智能监测预警系统”上按要求更新、完善了相关数据和资料信息并审核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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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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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尾矿库复工验收标准
序号 | 标准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按照《安全设施设计》顺序组织施工,建设队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按要求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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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已经形成的工程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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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规范、落实;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齐全、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经过全员培训或达到上岗培训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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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配备有水利、土木或者选矿(矿物加工)等尾矿库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且不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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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节后复产(复工)工作方案,召开一次复产(复工)安全会议,组织一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开展一次安全状况全面自查自改,实施一次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制定一份应急现场处置方案,完善了内部审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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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