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综执限拆﹝2025﹞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周*意
二、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周*意租用宣汉县蒲江街道周桥社区百节溪公园(李家岩)第13栋联建房底楼后,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楼两侧修建建筑物3间(砖木结构,一层,面积分别为26㎡ 、31.5㎡、50.46㎡,总建筑面积107.96㎡)。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发〔2012〕99号)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周*意作出限期15个工作日自行拆除的决定。
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