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目录清单(行政处罚)
来源: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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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类型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备注
1行政处罚对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令第42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行政处罚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令第42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行政处罚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令第4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行政处罚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令第4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行政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行政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行政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行政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政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9行政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0行政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行政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1行政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2行政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3行政处罚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或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或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行政处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4行政处罚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行政处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5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6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7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8行政处罚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9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行政处罚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或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1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2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3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4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5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6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7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8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9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0行政处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 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1行政处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2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3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4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5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 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6行政处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 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 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7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 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8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9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0行政处罚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1行政处罚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2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3行政处罚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4行政处罚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5行政处罚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6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7行政处罚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8行政处罚对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49行政处罚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0行政处罚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1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违法行为,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和旅游部或者文化和旅游厅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2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3行政处罚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4行政处罚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5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6行政处罚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 “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7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8行政处罚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59行政处罚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0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1行政处罚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2行政处罚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3行政处罚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4行政处罚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5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6行政处罚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7行政处罚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8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69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0行政处罚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1行政处罚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2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3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4行政处罚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5行政处罚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6行政处罚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7行政处罚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8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79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0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1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2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基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3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基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4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5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6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7行政处罚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8行政处罚对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89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90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91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92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93行政处罚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6号令)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请全市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于6月30日前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到各自住所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逾期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94行政处罚对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6号令)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请全市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于6月30日前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到各自住所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逾期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95行政处罚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6号令)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96行政处罚对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6号令)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97行政处罚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有国家禁止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6号令)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98行政处罚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6号令)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99行政处罚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6号令)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00行政处罚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6号令)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01行政处罚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6号令)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02行政处罚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行政处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03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的,予以取消,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人补助经费。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04行政处罚对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行政处罚《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十一条 侵占、破坏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05行政处罚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或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或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行政处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出台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保护,传承的法律法规,在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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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行政处罚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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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行政处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设立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文化部令51号)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08行政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09行政处罚对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文献信息;或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或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或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其他不履行法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五十条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一)违规处置文献信息;(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三)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四)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五)其他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10行政处罚对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四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11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12行政处罚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13行政处罚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14行政处罚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或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或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或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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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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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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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行政处罚对旅行社风险提示发布后,不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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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行政处罚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或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或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或不依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或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或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或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19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或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或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20行政处罚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21行政处罚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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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行政处罚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23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4号令,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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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行政处罚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4号令,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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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26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27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28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29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30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31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32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33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34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35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36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37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38行政处罚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39行政处罚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40行政处罚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41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42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43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44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45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46行政处罚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47行政处罚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48行政处罚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49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 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 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50行政处罚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七条:旅行社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51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52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53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54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55行政处罚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第四十六条,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56行政处罚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第四十六条,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57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58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59行政处罚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60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61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62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63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64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65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66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67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68行政处罚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69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第五十七条;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70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71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72行政处罚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73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罚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74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75行政处罚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76行政处罚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或在执行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行政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77行政处罚对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行政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78行政处罚对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行政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79行政处罚对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80行政处罚对导游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政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81行政处罚对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五至二十日。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82行政处罚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83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84行政处罚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85行政处罚对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旅游条例》(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旅游景区等级。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86行政处罚对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行政处罚《四川省旅游条例》(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87行政处罚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88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89行政处罚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90行政处罚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或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或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91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92行政处罚对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93行政处罚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或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94行政处罚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95行政处罚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96行政处罚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97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98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645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99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645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0行政处罚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1行政处罚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规范或者节目套数,或者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2行政处罚对违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境外电影和广告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3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3年12月修订)第五十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4行政处罚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5行政处罚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6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7行政处罚对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8行政处罚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9行政处罚对危害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10行政处罚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11行政处罚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国务院令第295号通过)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12行政处罚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13行政处罚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14行政处罚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地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15行政处罚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地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16行政处罚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地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17行政处罚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地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18行政处罚对有线电视台(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违规播映或未完整接收、传送规定的电视新闻或其他重要节目,或者未按规定备案播映节目单的行政处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国务院批准 广电部令第2号)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19行政处罚对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及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录像片的行政处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电部令第2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20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涂改、转让或者未按时换发、注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到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21行政处罚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22行政处罚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23行政处罚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或管理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或者发生产品设计、工艺等较大改变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四)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24行政处罚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25行政处罚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26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27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或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2004年第3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28行政处罚对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29行政处罚对未向广播电视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30行政处罚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者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通过)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反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31行政处罚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或视频点播节目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32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33行政处罚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34行政处罚对未按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35行政处罚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36行政处罚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37行政处罚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38行政处罚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39行政处罚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备案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40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标注播出标识名称或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体系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41行政处罚对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不配合查询,或者发现提供、接入的节目违反规定未及时切断节目源、删除并保存记录或报告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42行政处罚对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任何单位不得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43行政处罚对未向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或者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44行政处罚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45行政处罚对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46行政处罚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47行政处罚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48行政处罚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2007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49行政处罚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2007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50行政处罚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2007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51行政处罚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2007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52行政处罚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2007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53行政处罚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2007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54行政处罚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2007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55行政处罚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56行政处罚对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57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58行政处罚对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的行政处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59行政处罚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备案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行政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60行政处罚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61行政处罚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62行政处罚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规利益关联的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63行政处罚对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或者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64行政处罚对播出机构播出的商业广告超出播出时长规定或未按要求播出公益广告,或者违规插播广告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播放公益性广告。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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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行政处罚对违反冠名、标识规定,违规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或替换、遮盖所传输、转播节目中的广告,或者通过广告投放等干预和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66行政处罚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67行政处罚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68行政处罚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69行政处罚对节目播出、传输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70行政处罚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71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72行政处罚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73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八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74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75行政处罚对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76行政处罚对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77行政处罚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公布、公告或提供有线广播电视相应服务事项,擅自更改基本收视频道、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未建立信息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或拒绝配合检查的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7 号)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78行政处罚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依规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告知原因的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79行政处罚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有线广播电视上门维修服务或维修违反规定,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不及时回复用户投诉,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服务规范培训的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80行政处罚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台(站)安全播出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81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82行政处罚对违规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或者侵占、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行政处罚《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窃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的,并可没收接收装置。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83行政处罚对制作、播放载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84行政处罚对违规制作、传播未成年人节目的行政处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3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或者在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的节目中,包含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但未设置明确提醒、进行技术处理的,或者制作、传播本规定第十条禁止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85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86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87行政处罚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88行政处罚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89行政处罚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90行政处罚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91行政处罚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92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93行政处罚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94行政处罚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95行政处罚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96行政处罚对文物收藏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97行政处罚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98行政处罚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99行政处罚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00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01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7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02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7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03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7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04行政处罚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05行政处罚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06行政处罚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行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07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08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09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同第四十八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10行政处罚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11行政处罚对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12行政处罚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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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行政处罚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14行政处罚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罚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15行政处罚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16行政处罚对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17行政处罚对平台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业务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18行政处罚对平台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19行政处罚对平台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20行政处罚对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有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21行政处罚对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22行政处罚对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23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24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25行政强制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26行政强制对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资料的查封、扣押《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九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权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有权查封、扣押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资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旅游执法活动。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27行政检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检查《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NO:SC12274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实行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动态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定期对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取消其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重新认定。
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传承人,原传承人继续保留传承人资格。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28行政检查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5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7月22日起行。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29行政检查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30行政检查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31行政检查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32行政检查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33行政检查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二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并根据考核评定结果进行表扬或者惩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34行政检查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35行政检查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36行政检查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37行政检查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38行政检查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39行政检查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40行政检查对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341行政检查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宣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宣汉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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