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然资源所,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自然资源执法工作方针,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有效开展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坚持以案促管、以管促规范的原则,按照“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要求,围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隐患问题整改等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动态巡查,实现从源头预防违法行为的目标,进一步规范全县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现将《2024年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9日
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自然资源执法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加强卫片执法与调查监测、耕地保护等工作协调联动,强化重大违法行为监测及核查整改,防止“未批先建”“未供即用”等过程性违法的发生,保障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面实行自然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明确动态巡查主体,规范动态巡查标准、记录内容,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责任化。
第三条 自然资源动态巡查是指自然资源巡查检查人员对所属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及开采、规划建设、测绘等情况进行日常动态检查。
第四条 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随机抽查、卫片监督检查、日常变更、耕地监测和社会监督(举报)与日常动态巡查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自然资源所、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要构建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网络体系,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全县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负总责,指导监督各自然资源所的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并在全县范围内不定时开展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局相关业务股室积级配合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
各自然资源所对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具体负责,应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群众举报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
各自然资源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严格实行动态巡查,巡查主要实行重点巡查和全面巡查两种方式。
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结合部、公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独立工矿区、“五大重点区域”;
(三)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四)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重点采矿区;
(五)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
(六)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和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含已核销和工程治理);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应作为二级巡查区。
第五条 各自然资源所在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开展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一级巡查区每月做到不少于2次全面巡查,二级巡查区每月做到不少于1次全面巡查,重点采矿区每月做到不少于1次全面巡查,节假日期间根据要求做好节假日的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
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四)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五)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内容。各自然资源所执法动态巡查工作中实行所长负责制,对管辖区内实行全面巡查,对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制止、报告、移交、查处等工作。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对违法案件多发区域、群众反映强烈、信访反映重点区进行不定期动态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要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自然资源所,开展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执法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核查、制止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时,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各自然资源所在开展执法监察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发现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要坚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严查处”的原则,严格实行周报制度,并积极做好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日常动态巡查工作记录,同时将“打非治违”作为一项长期工作贯彻落实在日常动态巡查工作中。
各自然资源所要与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属地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驻村干部等进行联合巡查、共同制止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形成合力。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执法动态巡查台账登记制度(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记录表及巡查工作要求附后)。各自然资源所应建立规范的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台账,巡查人员应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实记录、逻辑合理,对在巡查中发现、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台账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区域及路线、巡查基本情况、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初步核查、巡查直接责任人巡查意见、巡查人员影像资料等。发现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应当记录违法单位(个人)、违法事实、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及履职情况或其他证人的简要情况及案件交报领导等详实情况,问题台账要形成闭环,要将处理结果附后。
第九条 制止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各自然资源所巡查人员发现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单位(个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各自然资源所在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日常动态巡查发现自然资源(包括各类土地、矿产资源、改变土地用途等)领域违法行为时,必须及时向违法单位(个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制止其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的,按规定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报告要附违法建设全方位现状照片。
各自然资源所按照职责分工,聚焦违法占用耕地、违法采矿等重大典型问题和重点区域,加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巡查发现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拒不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立案条件的,转入案件立案查处程序,自巡查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调查,具体负责土地、矿山、规划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和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部门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对本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履行的违法案件要按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处理到位。
第十条 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目标。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自然资源所要严格控制各巡查责任区的土地、矿产、规划建设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做到控新减旧,实现零增长。
第十一条 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承办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抄写、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将举报人的信息和举报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时,需要出示举报材料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信息;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以及核查报告、内部审核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造成泄密的依法依规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保密规定,并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