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12-02
浏览次数: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示例: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1.当事人立即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
2.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及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规范车辆装载,及时清除遗撒物料,主动承担物料遗撒造成的责任和后果;
3.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包括积极主动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到场配合勘验、接受询问、不回避文书送达等情形;
4.当事人主动供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

其他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按规定从轻处罚的事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符合《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七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