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来源:宣汉县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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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以家庭(包括配偶和同一户籍的其他成员,下同)为单位,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企业单位参照相关标准对供应对象配租,并报县住保办备查。

一、城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城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下同)独立居民户口3年以上,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60周岁以下,已婚的其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家庭在城区内无房产,在城区实际居住但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政策,或在城区有住房但家庭人口多、代际复杂、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法分户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非产权人代际的家庭成员(限1套)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上年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指家庭人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条件;

(四)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不含二、三轮摩托车);

(五)申请人原家庭有房产离异的,应为无房一方且离异时间应满3周年。

二、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职业院校毕业,自毕业之日至申请之日未满5周年,已婚的其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在城区内稳定就业,具备县委组织人社局录用文件、招工招聘文件或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家庭在城区内无房产或有房产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实际在城区居住,但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四)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不含二、三轮摩托车);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城区以外户口,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下,已婚的其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在城区内稳定务工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含2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在务工地社保部门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下同),不含农保

(四)申请人家庭在城区内无自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五)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民政部门确定的上年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

(六)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不含二、三轮摩托车)。

四、在城区工作的等功以上立功受奖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表彰奖励获得者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立功受奖、被授予劳动模范、获得表彰奖励的相应级别层次,市级以上指授予单位行政级别为副厅级以上;

(二)申请人家庭在城区内实际居住,无自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已婚的其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不含二、三轮摩托车)。

五、住房困难城市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城区实际从事公交车驾驶、环卫保洁工作,并与公交公司、环卫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用工协议、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

(二)城市公交司机应在从业资格规定年龄界限内,城市环卫工人60周岁以下;

(三)申请人在城区无自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已婚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不含二、三轮摩托车)。

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城镇住房困难优抚对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住房困难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房,应符合退役军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七、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公租房(人才公寓等),应符合县委组织部规定的条件。

八、申请人同时具备上述2类以上条件的,按其中1种类型申请。

九、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之日前3周年内在我县有房产交易、转让、赠予行为的;

(二)在城区内有住宅建设用地和办公用房、车库和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

(四)已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含在外地参加房改房)的;

(五)已有继承、受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六)已注册独资、合资(伙)企业、股份公司、个体工商户,担任专合社等经济组织法人的

(七)公布为失信、服刑人员的;

(八)新就业职工的父母在其工作地城区有房产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15平方米的;

(九)应由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给予安置的;

(十)县住建局规定的其他不得纳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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